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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風險准備金

發布時間:2021-10-22 09:00:14

① 壽險如何提取責任准備金

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同時也是保險法的重要立法原則之一。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在保險公司及時、准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一旦發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於被動,甚至出現無法履行保險合同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保險公司要求得發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

② 保險公司提取的風險准備金在流量表中的體現在哪兒

體現不出來,在保監會那裡,體現不出來,我們看不見

③ 保險公司的責任准備金放在哪裡求大神幫助

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准備。保險責任准備金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保險公司應有與保險責任准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隨時准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一)保險責任准備金的含義與類型 保險責任准備金是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而將保險費予以提存的各種金額。責任准備金分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我國保險責任准備金因險種的性質不同而不同,通常分為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非壽險責任准備金兩類, (二)非壽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存 非壽險責任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1)年平均估演算法。又稱50%估演算法,1/2法。其計算公式為: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當年自留保險費總額×50% 上式中,自留保險費=全年保費收入+分入保費-分出保費 (2)季平均估演算法。又稱8分法。 (3)月平均估演算法。又稱24分法。 (4)日平均估演算法。 2.未決賠款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也稱賠款准備金,是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決定賠付或應付而未付賠款,而從當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准備金。它是保險人在會計年度決算時,為該會計年度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而未付賠款所提存的一種資金准備。 未決賠款准備金的估計方法有: (1)逐案估計法。 (2)平均值估計法。 (3)賠付率法。 (4)表式估值法。 (三)壽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存 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由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大多屬一年以內的短期險,與財產保險在費率計算方面具有類似性質,所以其責任准備金的計算原理與財產保險類似。至於人壽保險則屬於長期險,與財產保險在費率計算方面有顯著不同,需要計算壽險責任准備金。 1.壽險責任准備金的概念 由於人壽保險採取均衡保費的繳費方式,因而在投保後的一定時期內,投保人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大於自然保費(或支出),此後所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又小於自然保費(或支出)。對於投保人早期繳付的均衡純保費中多於自然保費的部分,不能作為公司的業務盈餘來處理,只能視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須逐年提存並妥善運用,以保證履行將來的保險金給付義務。這種逐年提存的負債就是壽險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將其每年收取的均衡純保費中的「負債」部分提取出來,並累積生息,其終值就是應提取的壽險責任准備金。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壽險責任准備金分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壽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與非壽險的相同,故以下只討論壽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計算。 2.提存責任准備金的方式 提存責任准備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理論責任准備金提取方法,另一種是修正責任准備金提取法(也稱實際責任准備金提取法)。兩者的區別在於計算的依據不同,理論責任准備金是以均衡純保費為依據計算的;修正准備金則是根據修正後的非均衡純保費計算的。 可以證明,在整個保險期間內,各年的實際責任准備金總不會超過理論責任准備金,但兩者的差額隨著時間延長逐步縮小,直至為零。實際責任准備金和理論責任准備金在保險期間的什麼時間達到一致,隨繳費方式(如限期繳費年限的長短)和修正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到保單滿期時,二者的差額必定為零。 3.壽險責任准備金的計算 責任准備金的計算包括理論責任准備金的計算和實際責任准備金的計算。 (1)理論責任准備金的計算。由於壽險均衡純保費的計算基於收支平衡原則,即在任何時點上保險人已收和未來應收的均衡純保費應等價於保險人已付和應付的保險金額。因此,在保單簽定日,收支平衡關系如下: 責任准備金=過去已收純保費的精算積存值-過去已付保險金的精算積存值 預期法。其計算公式為: 責任准備金=未來應付保險金的精算現值-未來應收純保費的精算現值 過去法和未來法是計算責任准備金的兩種方法,前者以已繳純保費推算準備金;後者以未繳純保費推算責任准備金。如果所使用的生命表和預定利率相同,則二者計算的結果是一致的。 (2)實際責任准備金的計算。 實際責任准備金的計算方法有多種,下面介紹兩種基本的方法。①修正法;②FPT法 [編輯本段]保險責任准備金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提取的原保險合同保險責任准備金,包括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提取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再保險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險合同保險責任准備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保險)也可以單獨設置「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險責任准備金類別、險種和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提取保險責任准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 投保人發生非壽險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當期,企業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對保險責任准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應按補提的保險責任准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 (二)原保險合同保險人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應按沖減的相應保險責任准備金余額,借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再保險接受人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應按分保保險責任准備金的相應沖減金額,借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應按相關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借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九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責任准備金的規定。 (一)所謂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准備。保險責任准備金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保險公司應有與保險責任准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隨時准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二)提取責任准備金的原則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提取責任准備金的原則有兩個: 1、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同時也是保險法的重要立法原則之一。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在保險公司及時、准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一旦發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於被動,甚至出現無法履行保險合同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要求得發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切實起到減少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損失的作用,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各項責任准備金作為後盾,就很難以及時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所以,保險公司必須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2、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從實質上來講,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要想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要擁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以備不時之需,否則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除本條關於保險公司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的規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關於保證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最低償付能力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償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針對性的規定。 (三)保險責任准備金的種類 根據中國保險業務分類,保險責任准備金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准備金和人身保險責任准備金兩大類。 1、財產保險責任准備金根據其用途可分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總准備金。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又稱未滿期保險費准備金,或未到期風險准備金,是指當年承保業務的保險單中,在下一會計年度有效保單的保險費。之所以會產生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其原因在於,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期限與企業會計年度在時間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為企業會計年度總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而保險責任期限卻可以發生在任何一個時間點上。因此,在會計年度結算時,必須有期限未屆滿或雖已收取但應屬下一個年度收取的保險費,這一部分保險費即稱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2)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責任而未賠償或未給付保險金,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取的資金。關於未決賠款准備金的提取及標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條的條文釋義中有詳細說明,這里不再贅述。 (3)總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後果難以預料的巨災或巨額危險而提留的資金准備。總准備金應在公司每年決算後的利潤中提取,經較長時期的積累形成一定的規模。 (4)廣義的財產保險包括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因此,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種保險責任准備金。 2、人身保險責任准備金也稱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履行今後保險給付的資金准備。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適用於長期性人壽保險業務,它來源於當年收入純保險費及利息與當年給付保險金的差數。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可分為理論責任准備金與實際責任准備金。 (1)理論責任准備金,是指根據純保險費計算積累的用於給付保險金的資金,其計算並不考慮保險業務經營的實際條件,即附加費用及其在時間上的不平均。 (2)實際責任准備金,是指人壽保險業務中實際提存的責任准備金,它是考慮了各年間附加費用的不同開支情況,並以理論責任准備金為基礎加以修訂而計算的。 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險公司處的資金,投保人在保險期內退保或變更保險合同,保險人應根據當時實際責任准備金的數額確定投保人應享有的權利。由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經營技術上的不同,人身保險責任准備金必須單獨留存。 3、原保險法第九十三條僅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及其提取比例作了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保險活動,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提高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要求,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本條第一款對各項責任准備金的提取原則作了規定,而不僅僅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出規定。 (四)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提存足夠的保險責任准備金是保險人履行賠付責任、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重要保證,世界各國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體規定保險人必須提存准備金的種類和比例。由於保險責任准備金的種類比較多,而且各種保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取和結轉方式也不盡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確規定,為了體現立法體例上的統一,本法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對於責任准備金的提取標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十六條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提存的各項保險責任准備金必須真實、充足。

希望採納

④ 哪些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一、證券類准備金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類准備金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等,准予稅前扣除:
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⑵未決賠款准備金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未到期責任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准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於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目前除上述6類准備金外,其他各類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均不得稅前扣除。

⑤ 保險資產五級分類指引

p2p5級風險審核:就是按五級分類風險對P2P行業進行風險審核。
2014年10月24日,保監會開始試行《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下稱《指引》),這也是首次針對保險投資資產進行風險分類管理。《指引》中明確了五級分類風險的核心定義,其中聚焦於保險機構投資的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之外的資產,以信用風險為基礎,按照風險程度將其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五類。
其中,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三類的基本特徵分別為缺陷明顯,損失較小、肯定損失,損失較大和基本損失,統稱為不良資產。而保險機構進行資產分類的頻率不應低於每半年一次。
P2P5級風險審核的內容是:
一級是建立嚴格的小貸公司准入標准。
二級嚴控杠桿。每家小貸公司的綜合授信擔保額度(一般在小貸公司注冊資金30%以內),並對小貸公司業務擔保總額進行控制。
三級是由小貸公司對投資人提供全額本息擔保,授權小貸公司經過審批之後的融資性擔保資質。
四級是小貸公司的主發起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五級是建立小貸公司業務風險准備金制度,所有參與平台業務的小貸公司按照授信擔保額繳納一定比例風險准備金,構建風險資金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希望能幫助到你不可以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各種損在實際發生時,據實扣除

⑦ 我國地方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由政府或政府部門政策性經營農業保險有三種主要的外在組織形式:其一是民政部門的農村救災保險,就是在每個試點縣有政府調撥資金建立農業保險的初始資本金,財政上再給適當的補助和補貼,對農業農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險,目的是保障災民的基

⑧ 保證金和保障金和風險准備金的區別

風險保障金、風險保證金和風險備用金,這幾個看起來都差不多的詞,有什麼區別呢?實際上,它們是同一個概念。

風險保證金,又叫風險備用金、風險保障金,是目前P2P網貸平台最常採用的安全保障方式之一。

一般來說,風險保證金都是由平台首先設立一個風險保證金賬戶,並拿出平台自身的部分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的啟動資金,然後在每筆借款成功時,平台從收取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放入保障金賬戶中。風險保證金提取的比例一般會根據平台的壞賬率而定,大概為2%-3%。

當平台上的投資項目發生逾期時,平台會根據風險保證金的使用規則,在項目逾期一定時間後,由平台從風險保證金賬戶中取出資金為投資人進行本金或者本息墊付。

除了部分無擔保無墊付和自身擔保的平台外,現在大部分的P2P平台,像共贏社也採用項目保障金或者是風險保證金來對平台上的投資項目進行本息或者本金保障。對於平台來說,相比第三方擔保公司擔保,風險保證金模式的整體操作比較簡單,所需條件也較低。

舉個例子,平台有1000萬的風險保證金,每個借款人再繳納借款金額20%的風險保證金,借款人繳納的部分會隨著還款結束而返還,所以風險保證金是一個變動的數字。一般剛起步的正規平台都能覆蓋投資總額,也就是逾期後可以不用等處置抵押物就直接墊付給投資人。

還有的平台會承諾第一時間墊付給借款人,就是你的利息和本金都會如期到你的賬戶,即便借款人逾期還款了。這就需要平台前期做好風控措施,控制壞賬率。

⑨ 計提的風險准備一般計提比例是多少

計提的風險准備一般計提比例是10%。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的通知(財金[2007]23號)

十一、關於金融企業利潤分配的規定
《規則》第44條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關於一般准備金的提取。
……
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准備。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9)保險業風險准備金擴展閱讀:

一般風險准備(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於彌補虧損的風險准備。「一般風險准備」屬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

二、企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一般風險准備彌補虧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般風險准備補虧」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一般風險准備。

⑩ 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的相關規定

規范保險公司會計核算的會計制度主要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其中《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與《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自成體系,財務制度規范確認與計量,會計制度規范記錄與報告;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融合了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這三個制度之間除了規范對象不同外,在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方面也有所不同,採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之後,會計核算方式的差異也帶來了一些納稅方面的問題,現就相關政策的差異介紹如下:
(一)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將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分為未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分別對應上述的第一層含義的未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未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告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並且按照此計提標准來確定稅前扣除金額。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未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應於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未明確規定未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計提方法及比例。從監管部門監管及國際通行的做法來看,對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准備金採取據實計提的方法,已發生未報告採取精算的方法計提。
(二)未到期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對應上述的未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指損益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為承擔跨年度責任提取的賠款准備,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並按規定比例准予稅前抵扣。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當未到期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不足以彌補未來風險時,需要計提保費不足准備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風險准備金URR),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中不要求計提保費不足准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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