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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個人保險費

發布時間:2021-10-21 10:33:55

❶ 哪項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各自的繳費比例

勞動法中直接涉及員工保險的法條有四條: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❷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為自己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否合法

現實問題

崔某為某公司生產線上的工人,但是該公司不給工人交納工傷保險費,並稱,如果工人想要繳納的,就向公司提交申請,公司會按規定在應發工資內扣除繳納。那麼,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師解答

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每個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故此,該公司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轉嫁到員工身上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第一、二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❸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關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文義上理解,存在三種情形:情形一,用人單位從來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二,用人單位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三,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那麼是否在這三種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按照法定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呢?對此,各方理解不一。
【典型案例】
姜某於1995年11月進入上海某拆遷公司工作。雙方自1999年1月1日起簽訂勞動合同,最後續簽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起,姜某每月工資由2000元/月調整為50000元/年。2007年1月1日姜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姜某擔任總經理助理工作,工資實行年薪制,全年50000元,先發90%,年終考核後再發10%。2008年1月1日,雙方又簽訂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姜某基本工資按實際發放,未約定年薪工資。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姜某每月領取工資分別為2994.60元、3274.60元、2994.60元、2994.60元。
姜某擔任總經理助理期間,兼任公司員工工資支付明細表的製作人、審核人,也是社會保險費繳納的具體經辦人。2007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因公司原申報城保參保人員工作性收入總額與城保人員全年發放工資總額審計結論不一致而向公司發出整改通知書,其中姜某原申報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4166元,調整後上年月平均實際工資性收入為3895.90元。而公司按4166元/月為基數為姜某繳納2007年度和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但是,除了上述工資之外,2007年1月公司還支付了姜某2006年度年終獎40000元、2007年3月支付姜某2006年獎金15000元、2008年1月公司支付姜某年終獎30000元。
2008年5月13日,姜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書面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姜某表示其提出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公司2007年至2008年的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
【裁判結果】
本案的焦點在於公司未足額為姜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姜某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應當按照法定標准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2008年5月28日,姜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8714元,該會裁決對姜某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姜某不服,訴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也駁回了姜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一)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制的對象。
用人單位「不繳」、「少繳」、「延後繳納」的現象不少,勞動者的利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在這三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機會。
(二)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准進行補繳

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補繳差額部分。

❹ 勞動法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 人單位將應由公司代為扣繳的社會保險費用發放給了勞動者,請問: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金時,是否可以向勞動者追索已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金?

❺ 用人單位如何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列》第十條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收後,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
首先,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及繳費比例等都是由國家法律政策強制規定的,不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而定的。如: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指出:「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中沒有規定社會保險一項,原因在於:社會保險在全社會范圍內依法執行,並不是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能協商解決的。」「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是指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除依據本法就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達成一致外,如果認為某些方面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內容仍需協調,便可將協商一致的內容寫進合同,這些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自願協商確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其次,社會保險具有互濟性。也就是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其中大部分資金是來源於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統籌。所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再次,社會保險具有規范性。也就是說,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險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各人賬戶。」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標准和方式是由法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繳費方式的做法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社會保險關系千家萬戶,關繫到每一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現在越來越多地職工群眾、進城務工農民工以及廣大自由職業者關心或關注自己的醫保、養老問題,他們的社會保險意識在不斷地提高和增強,這是我國社會保險事業不斷深入發展過程中的一個可喜的現象。

❻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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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❼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那些保險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嚴格來講,單位必須買全社保,即五險一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和公積金.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舉個例子,以工資為6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 450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公積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870元,單位總計為:1650元。
計算的數據可能會與實際的有出入,但計算的方式是這樣的.

❽ 用人單位如何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金

1.一般地,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需要按照規定參加的社會保險.目前的社會保險簡稱"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2.單位必須給上的社會保險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不按摘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是要對單位進行處罰的。

❾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多少養老保險費用

對。養老保險是按基本工資額繳納的,當基本工資低於最低基數時,按最低工資基數繳納。繳納比例為28%,單位繳20%,個人繳8%,你計算的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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