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製作社保基金財務風險防控課件
(一)做好社會保險的監管工作
針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問題,必須從內部和外部兩個角度出發,構建出具有約束力的管理系統。社會保險基金內部會計監管中應該包括內部控制監管、核算監管和審計監管等幾個主要的方面;社會保險基金外部會計監管應該包括行政監管、社會監管、法律監管和審計監管等。內部會計監管能夠幫助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更加完善,外部監管能夠從各個方面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問題形成有力的約束,內部和外部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就形成了系統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管體系。這一體系的構建,不僅能夠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合理運用,也能夠促進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重點做好個人賬戶的管理工作
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賬戶管理存在許多問題,所以在控制基金風險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對個人賬戶的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賬戶必須要統一納入到財務管理的范圍內,在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賬戶中增設統籌和個人兩項,並確定賬戶的明細,實現兩者的獨立核算。通過對參保人個人賬戶的完善,可以為基金管理人員的工作帶來便利和依據。為了使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風險降到最低,還應該使個人賬戶建立起信息化管理系統,這樣不僅能夠增強對個人賬戶信息的處理能力,也能夠提高財務管理的效率。
(三)增強征繳力度,統一征繳標准
為了使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更加順利,有關部門必須要做好相關的宣傳活動,讓單位和個人能夠認識到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作用和意義。在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力度的過程中,必須要保證相關法律、行政職能和經濟等問題能夠與征繳工作相協調,盡量讓中小民營企業能夠主動的參與到基金繳納的實際工作中來,進而最大程度的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盡量減小地區差異帶來的征繳費用不同的問題,必須建立起統一的征繳標准,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到預算管理中。為了實現這一目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指標必須根據評估結果來確定,這樣不僅增加了征繳的科學性,也能夠最大程度的減小管理風險。在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過程中,應該為其創設財政專戶,通過對收支的協調管理來提高財務管理的質量,並在管理的過程中發揮監督的重要作用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風險。
(四)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工作
要想保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提高管理的水平,就應該從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來優化管理工作。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方面,負責征繳的機構應該在當地銀行設立專項賬戶,並且這一賬戶必須通過當地財政與勞動部門的認可,在征繳費用的過程中,主要由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其他部門無權干涉。在支出社會保險基金時,應該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的實際支出情況來適當調整支出標准,這樣就能盡量減小外界因素給支出工作帶來的困擾。
(五)健全和完善財務管理體系
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體系時,應該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變革情況來調整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程序。社會保障體系的落實必須要以制度為依據,所以應該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的改革情況來優化繳費程序,並做好基金運作的監督工作;根據會計人員的工作表現實行激勵制度,通過獎勵的方式來激發會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對社會保險基金人員崗位進行分解時,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和《會計法》的有關規定來明確人員的職責,還應該設定考核目標,進而落實獎罰制度;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檢查基金管理情況,不斷增強會計的監督職能,加強保險基金的征繳力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做好基金支出的監督工作,盡量避免不合理的基金支出,這樣才能達到控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風險的目的。
2. 社保局稽核制度機制風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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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四川國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風險管
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範能力,保證公司安全穩健運
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
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公司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1、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並可承受的范圍內。
2、實現公司內外部信息溝通的真實、可靠。
3、確保法律法規的遵循。
4、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
5、確保公司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後的危機處理計劃,使其不因災害
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三條公司風險是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
第四條按照公司目標的不同對風險進行分類,公司風險分為:戰略風險、
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1、戰略風險:沒有制定或制定的戰略決策不正確,影響戰略目標實現的負
面因素。
2、經營風險:經營決策的不當,妨礙或影響經營目標實現的因素。
3、財務風險:包括財務報告失真風險、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和舞弊風險。
(1) 財務報告失真風險。沒有完全按照相關會計准則、會計制度的規定組
織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沒有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導致財務會計報告
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
(2) 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沒有建立或實施相關資產管理制度,導致公司的資產如設備、存貨、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變現能力的降低或消
失。
(3) 舞弊風險。以故意的行為獲得不公平或非正當的收益。
4、法律風險:沒有全面、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上市的
證券監管規定,影響合規性目標實現的因素。
第五條按風險能否為公司帶來盈利機會,風險可分為純粹風險和機會風
險。
第六條按照風險的影響程度,風險分為一般風險和重要風險。
第七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分(子)公司。
第二章 風險管理及職責分工
第八條公司各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
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風險管理第二道防線;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為風險管理
第三道防線。
第九條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在風險、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1、公司業務管理部門按照公司內控部門制定的風險評估的總體方案,根據
業務分工,配合內控項目組識別、分析相關業務流程的風險,確定風險反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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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識別的風險和確定的風險方案,按照公司確定的控制設計方法和描
述工具,設計並記錄相關控制,根據風險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設計。包括:
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工具描述業務流程,編制風險控制文檔和
程序文件等。
3、組織控制制度的實施,監督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發現、收集、分析控
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進意見並予以實施,對於重大缺陷和實質性漏洞,除向
部門分管領導匯報情況外,還應向公司內控項目組反饋情況,以便公司內控項目
監控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
4、配合內部審計等部門對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事件進行調
查、處理。
第十條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和職責分工的設置,分別參照
上述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製定。
第三章 風險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
第十一條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公司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
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
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在戰略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戰略風險失控導致公司蒙
受損失的案例,並收集與公司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技術環境、市場需求、競爭
狀況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點關注本公司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
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第十三條在財務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
案例,收集與公司獲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償債能力、發展能力指標的重要信
息,重點關注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
流程或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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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在經營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
措施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產品結構、市場需求、競爭對手、主
要客戶和供應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進
行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五條在法律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
應對措施導致分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法律環境、員工道德、重大協
議合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條公司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
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公司風險評估主要經過確立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目標
制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反應等五個基本程序來進行。
第十八條確立公司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是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的
基礎。
1、公司風險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認知整個經營過程(從戰略制定和實施到
公司日常活動)中的風險為特徵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態度。公司實行穩健的風險
管理理念,對於高風險投資項目採取謹慎介入的態度。
2、風險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標實現過程中願意接受的風險程度。一
般來講,公司可將風險接受程度分為三類:「高」、「中」、或「低」。公司從
定性角度考慮風險接受程度,整體上講,公司把風險接受程度確定為「低」類,
即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採取謹慎的風險管理態度,可以接受較低程度的風險
發生。
公司的風險接受程度選擇也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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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目標制定是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的前提。公司必須首
先制定目標,在此之後,才能識別和評估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並且採取必要的行
動對這些風險實施控制。公司目標包括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合規性目標和財務
報告目標四個方面。目標確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公
司戰略發展計劃,符合上交所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
第二十條風險識別就是識別可能阻礙實現公司目標、阻礙公司創造價值或
侵蝕現有價值的因素。公司可以採取問卷調查、小組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
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訪談法等識別風險。
第二十一條分析主要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公司目標的影響程度兩個
角度來分析。風險分析方法一般採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組合而成。在風險分析不適
宜採取定量分析的情況下,或者用於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夠可信的數據無法獲
得,或者獲取成本很高時,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
公司對風險進行分析,確認哪些風險應當引起重視、哪些風險予以一般關注,
對於需要重視的風險,再進一步劃分,分別確認為「重要風險」與「一般風險」,
從而為風險對策奠定基礎。風險的重要程度的判斷主要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
影響程度來確定的。
1、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屬於「極小可能發生」的該風險就可不被關注。
2、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高於或等於「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小,
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一般風險。
3、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等於或高於「風險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
度大,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重要風險。
第二十二條對策。公司在進行風險分析後,應該根據風險分析結果,結合
風險發生的原因選擇風險應對方案:規避風險、接受風險、減少風險或分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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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避風險:推出產生風險的各種活動。規避風險的例子可能有退出使用
一條生產線、停止向一個新的地理區域市場擴大業務,或者出售公司的一個分支。
2、減少風險:採取行動減少風險的可能性或降低風險影響程度或兩者同時
降低。減少風險一般涉及大量的日常經營決策。
3、分擔風險:通過將風險轉移或者分擔部分風險來減少風險的可能性和影
響。常見的方法包括購買保險產品、實施期貨的套期保值交易或將某一活動外包。
4、接受風險:不採取任何行動去影響風險的可能性或影響。風險分析後,
確定風險應對方案時,公司應考慮以下因素:
1、風險應對方案對風險可能性和風險程度的影響,風險應對方案是否與公
司的風險容忍度一致。
2、對方案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3、對方案中可能的機遇與相關的風險進行比較。
4、充分考慮多種風險應對方案的組合。
第五章 管理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 司根據風險應對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
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
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後所采
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
第二十四條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
的原則,公司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
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式控制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
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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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制定合理、有效的內控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
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作出風險性決定;
2、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於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
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3、建立內控批准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 條
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4、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
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5、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准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6、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公司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
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7、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布預
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公司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形
成由公司決策層主導、公司法律部牽頭、公司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
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9、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
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
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
員對其應採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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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
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六章 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二十七條公司建立貫穿於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
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准確、完整,為
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
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並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風險管理職能
部門。
第二十九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
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管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
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
審計、離任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並開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3. 社保基金管理規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是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由國務院於2016年3月10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第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第四條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二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
第七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八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託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第十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託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託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並公布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選聘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聘任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分別簽訂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託管人考評辦法,根據考評辦法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
第十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二)按照規定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
(二)按照託管合同的約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規定和託管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四)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報告託管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於投資管理人投資和託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混同於其他財產投資、保管;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公開的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九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通知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監督,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與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合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審計署應當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經國務院批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託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託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 基金的風險控制措施有哪些
基金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
構建制度性的股票與債券投資決策流程
嚴格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執行流程
制定風險容忍度
使用風險控制定量分析模型
定期編制對業務執行風險控制點的監控報告
5. 社保基金是怎麼管理
基金管理人是 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 要職費就是按照基金合 同的約定,負責基 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
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通常由證劵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
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6. 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配套措施、組織實施是怎樣的
11月9日,《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公布,對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配套措施、組織實施作了明確的規定:
組織實施: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辦法,加強對本方案執行的支持和指導,做好方案實施的監督評估工作。各有關部門和機構要高度重視劃轉工作,統籌規劃,周密安排,落實責任,有序實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要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方案,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目標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