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
糧食風險基金始建於1994年,是國家為保護種糧農民、穩定糧食市場、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設立的專項調控基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共同籌資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糧食風險基金作為我國糧油宏觀調控的一項基本制度,有效促進了流通市場穩定和國家糧食安全。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Ⅱ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糧食風險基金的建立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尤其是對於糧食主產區。但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里,我國面臨到連續幾年的糧食大豐收,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造成了收購上的難度,糧食收購難度加大,為此,國家專門調整了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噸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Ⅲ 「糧食風險基金」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
http://www.xslw.com/article.asp?id=601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8088
Ⅳ 人民銀行關於個體的糧棉油賬戶開戶需要哪些相關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關於改進金融服務、
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 銀發〔1998〕21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由人民銀行分行轉發):
為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促進今年宏觀經濟增長目標的實現,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制定了《關於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落實。
一、確保今年國民經濟增長8%,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對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乃至促進亞洲金融穩定,也都有重要意義。為此,各金融機構要認真學習去年11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與此同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正確處理促進經濟發展和防範金融風險的關系,努力改進金融服務,適當增加貸款,支持國家宏觀經濟目標的實現。
二、《指導意見》的基本政策不僅適用於今年,對今後工作也有指導作用,其內容將在實踐中進一步充實。各金融機構要立即向所屬分支機構轉發該《指導意見》,結合各個金融機構的實際,制定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促進《指導意見》及其有關措施的貫徹落實。並將貫徹執行情況於6月底報人民銀行總行。
三、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要立即將《指導意見》轉發轄內所屬各金融機構,並督促做好《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要圍繞本地區經濟、金融運行中的突出問題做好調查研究工作,並由省級分行行長簽署,將《指導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和調查結果於6月底前報總行。近期,總行也將組織檢查各地區對《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各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上報的有關《指導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由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管理司負責綜合。
附: 關於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幾年的努力,我國宏觀經濟調控取得顯著成效,國民經濟發展呈現「高增長、低通脹」的好勢頭。當前,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於1997年11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保證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同時,要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調整信貸投向,正確處理好改進金融服務與加強信貸監督的關系、金融支持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及時、有效地增加貸款,提供多種金融服務,促進宏觀經濟增長目標的實現,支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此,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加大對農林水利的信貸投入
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逐步增加農業貸款。農村信用社要堅持主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服務的經營方向;農業銀行要支持農村農工商綜合經營,在有條件的地方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農村信用社吸收的資金,除按規定繳納存款准備金外,其餘資金由其自主使用。國家銀行新增農業貸款力爭達到全部新增貸款的10%左右。
在增加農業信貸投入的同時,要及時調整農業信貸結構。對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的穩產高產,良種繁育,節水灌溉,技術推廣,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扶貧和防災抗災等所需資金,要優先安排;支持農業的產業化經營,促進貿工農一體化發展;引導鄉鎮企業合理集中,把發展鄉鎮企業與建設農村小城鎮結合起來,促進農業剩餘勞動力有序轉移。
國家開發銀行和有關商業銀行要適當增加中長期貸款,支持以農田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繼續支持大江大河治理等在建重大工程項目的建設,支持中小水利設施的維護和建設,支持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支持植樹造林及林業資源培育、山區林業綜合開發、固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適當增加土地治理和開發貸款,支持中低產田的改造,支持草原、荒山、灘塗的開發。
二、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在改革中發展
集中資金保證重點。國家銀行要對國家重點大中型企業有市場、有效益的生產所需合理資金,按信貸原則予以保證。積極組織銀團貸款,按市場經濟原則,促進經濟聯合,培育企業集團,支持國家大中型項目建設。適當增設財務公司,提高企業集團的技術改造能力。
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銀行要根據企業的主要產品的生產經營周期、綜合還貸能力和自身資金供給能力,在與企業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支持企業按市場需求有效地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試辦授信額度業務。銀行對信譽好的企業,可在一定時期內提供一定授信額度。企業可以按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在額度內隨時取得銀行提供的不同形式的信用支持。
支持虧損企業生產有銷路、有效益的產品。對虧損企業的貸款。要嚴格審查,實行區別對待。銀行要積極幫助解決國有虧損工業企業中有銷路、有效益產品生產的流動資金貸款問題,對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企業確保還本付息。但對瀕臨破產或已申請破產的企業不能發放這類貸款。銀行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獃壞賬核銷和對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中優勢企業兼並劣勢企業的緩停減免利息工作,支持紡織企業限產壓錠和煤炭、石油、石化等行業及512戶重點工業企業的扭虧增盈。
三、積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再就業工作
各商業銀行要積極為中小企業(包括國有中小企業、城鎮集體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私營經濟等)提供信貸服務。各家商業銀行要設立小型企業信貸部;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要把主要的信貸資金用於支持各種所有制中小企業和個體經濟單位的發展。同時,要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成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切實解決中小企業擔保難的問題。要通過信貸支持,引導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快結構調整,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防治污染。同時,要充分運用法律、信貸手段,做好銀行信貸資產的保全工作,切實防止懸空、逃廢銀行債務。
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吸納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作用。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有利吸納下崗職工的中小企業,以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或組織起來興辦經濟實體的,只要符合貸款條件,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擔保,有關金融機構要積極發放貸款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優先安排此類貸款。
四、積極支持基礎設施建設
加大對在建項目的信貸資金投入力度,盡可能縮短建設周期。銀行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與協調,認真分析鐵路、公路、通信、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需求量和還貸情況,及時安排調度信貸資金,促進在建項目早日建成投產。
抓緊對新建重點項目的貸款評估工作。有關銀行要合理組織現有信貸評估力量,充實銀行有關專業人才,按照信貸條件和程序,對受理的評估項目限時提交評估報告。發展項目評估中介機構,提高項目評估工作質量和效率。
探索多渠道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的措施。銀行要與公路、鐵路等有關部門協商,積極探索發放路權抵押貸款。對用鐵路、公路基金安排的確有償還保證的項目,因先用款、後提取基金而發生的臨時資金不足部分,有關銀行可以先發放貸款。
信貸投向要優先支持國家確定的重點鐵路建設項目,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地方鐵路;支持納入國家規劃的公路建設,提高現有路網的等級和質量。要加大對發展有線電話、移動通信和信息基礎設施的信貸投入。結合企業技術改造,加強工業「三廢」污染的治理,支持對城市大氣污染、污水和垃圾的處理,積極發展環保產業。
五、完善住房信貸體系,促進住房建設和消費
加大住房信貸投入。從今年開始,人民銀行對各商業銀行住房自營性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只要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商業銀行均可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范圍內發放住房貸款。
擴大住房信貸業務范圍。將原來只能由工、農、建三家銀行辦理的住房委託存、貸款業務擴大到所有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允許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對所有普通商品住宅辦理自營性個人購房貸款,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在其總行的統一規劃下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促進住房消費。要由過去主要支持商品住宅的開發建設轉變為主要支持商品住宅的消費及其配套服務,逐年擴大個人購房貸款在住房貸款中的比例。
支持住房建設。對新開工的普通住房項目,只要開發商自有資金達到30%,住房確有銷路,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擔保,商業銀行均可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對城鎮、農村居民個人建設、修造自用住宅,有關金融機構也可發放擔保貸款支持。
促進空置商品房的銷售。對由於配套設施不完善而影響銷售的普通商品房,可發放部分配套設施貸款,完善銷售條件;對價格過高造成的滯銷房,要通過限期收回貸款或罰收利息等辦法,促進開發商降價銷售。
六、加大科技貸款的投入總量,積極支持科技進步和技術改造
繼續支持星火計劃、火炬計劃及技術成果推廣計劃的實施,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加大對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支持力度。
對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科技推廣和技術改造項目,要加大貸款支持力度。只要符合貸款條件,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擔保,不論是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科研生產聯合體或民營科技企業,銀行均可優先發放科技貸款與技改貸款予以支持;對通過高新技術成果推廣、技術改造等促進虧損企業扭虧的,只要還款有保障,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發放貸款。有關金融機構還要積極發放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的人民幣配套貸款。探索建立科技貸款擔保基金,分散科技貸款風險。
七、積極支持開拓國內市場,擴大消費需求
支持供銷合作社開拓和發展農村市場,促進適銷對路的農業生產資料和經濟適用的日用工業品下鄉,增加農村消費。同時,要疏通城鄉商品流通渠道,支持國有或其他經濟成份的大中型商業企業和生產企業,擴大工業品對農村的銷售。
擴大城市消費品市場。支持商業連鎖經營、物資代理制和配送中心的試點。進一步擴大國內買方信貸,並選擇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和耐用生活資料商品,進行消費信貸試點,逐步擴大消費信貸的規模、品種和形式。支持開辦舊貨市場,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需要。
做好糧食收購資金的供應和管理工作。按照「庫貸掛鉤」、「錢隨糧走」的辦法,加強對糧食收購、調銷、儲備資金的全過程監督,嚴格實行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嚴禁擠占挪用,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八、努力支持對外貿易,積極合理利用外資
要積極支持推行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在繼續發展與亞洲有關國家和地區傳統貿易的同時,努力擴大對歐美國家的出口,靈活運用多種貿易方式,大力開拓獨聯體和東歐、非洲、拉美等發展中國家市場。要支持外貿企業優化出口結構,提高出口商品的質量和檔次,增加高附加值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以及其他創匯率高產品的生產和出口。支持加強國外營銷網路建設和售後服務,鼓勵和促進對外工程承包、對外投資辦廠和對外加工貿易的發展。有關銀行對出口企業可實行開證、發放打包貸款、押匯、貨款回收的一條龍服務。與此同時,要發展進口業務,支持國內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活躍國內市場。
積極支持吸引外資,合理引導外資投向。要認真貫徹新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鼓勵類項目,要按信貸原則增加對這些項目的本外幣貸款。有關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推進多種引資方式的試點,加大對北美、歐洲的引資力度,適當增加對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商投資企業的本外幣貸款,促進這些企業的發展。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增加效益好的合資企業的中方股本。
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維護人民幣匯率穩定。各銀行要嚴格執行國家結售匯的有關規定,為客戶依法辦理外匯的買賣和支付。對經常項目下的購匯和支付,必須嚴格審查有關的真實憑證後方可辦理;對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支付,必須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件,嚴格把關。會同有關執法機關,堅決打擊走私、套匯和逃匯行為,要積極擴大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試點,減少現匯使用。
九、改進對企業的綜合配套金融服務
做好結算工作,加快資金清算速度。各級商業銀行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結算制度規定,大力推行商業匯票的使用,擴大對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業務,協調企業產、供、銷關系,抑制貨款拖欠;規范企業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防止企事業單位利用多頭開戶分散資金,逃避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和套取現金;嚴肅結算紀律,維護正常結算秩序,各級銀行不得壓票、退票和無理拒付。
開拓新的服務項目,適應現代企業的多種需要。要不斷改善金融服務的方式、手段,除了完善投資咨詢、財務顧問、項目融資、代理和代收代付等業務外,還要在市場信息、企業改制上市、人員培訓、國際合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繼續總結和推廣金融企業和工商企業建立平等互利、合作守信的合作方式。企事業單位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一般情況下,為企業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和企業之間應當在結算、貸款、財務咨詢等方面建立較為持久的合作關系。銀行和企業可以就金融服務、信貸監督等方面的合作內容及義務簽訂協議,共同遵守。總結已在一部分企業試行的主辦銀行制度,在取得較為完善的經驗後逐步推廣。
加強內部資金調度。各金融機構要適應取消貸款規模管理後信貸計劃管理體制的變化,及時下達對各分支機構的貸款計劃,加強系統內資金調度,對優先支持的對象,要積極安排落實貸款,保證經濟增長的合理貸款需求。
提高辦事效率。各商業銀行在完善統一法人制度和適當集中貸款審批許可權的同時,要注意提高基層銀行的工作積極性,做到集中要有度,審批要及時,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十、堅持信貸原則,防範金融風險
依法維護銀行貸款自主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的規定,對其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對信貸政策要求優先支持的對象,商業銀行要積極運用各種信貸手段予以支持,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再發放政策性貸款,可以承辦由財政和有關部門向借款人貼息的貸款,並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限制或禁止發放貸款。要採取堅決措施,從信貸投放上防止各種形式的「大而全」、「小而全」和不合理重復建設。對嚴重經營性虧損、瀕臨破產、無貸款償還能力的企業;對以各種形式逃廢銀行債務和有意拖欠銀行本息的企業;對挪用貸款從事股票、期貨交易的企業;以及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支持的項目、企業、產品等,各金融機構必須停止發放新貸款,取消辦理承兌匯票和票據貼現業務,限期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各金融機構要把支持經濟發展與防範金融風險有機統一起來,改進服務,加強管理,在支持經濟發展的同時,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發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日期:1998年05月26日 實施日期:1998年05月26日 (中央法規)
Ⅳ 取消主產區糧食風險基金資金配套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小補貼范圍,壓低補貼標准;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後,如有節余,可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Ⅵ 關於糧食收購最低價
你好,一、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精神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主要精神是」三項政策,一項改革」。
1.要把住收購關,切實做到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真正掌握糧源。
這是最關鍵的環節,是保護農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實現順價銷售的前提。要合理制定並及時公布定購價、保護價。所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都要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水平,對農民願意出售的余糧,交多少就收購多少,什麼時候交售就什麼時候收購,一手交糧,一手付錢,不得限收、拒收。收購農民的糧食,必須實行戶交戶結,不得代扣農業稅以外的任何稅費。要認真執行《糧食收購條例》,加大執法力度,切實管好管住糧食收購市場,絕不允許私商糧販走村串巷或設點掛牌直接收購農民的糧食。在依法管理糧食收購市場的同時,積極培育和規范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進一步放開零售,嚴禁以任何方式阻礙除收購以外的糧食交易活動,嚴禁地區封鎖。
2.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必須堅持順價銷售政策,絕不能出現新的虧損。順價銷售是指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低價或變相低價虧本銷售糧食,特別是不能低價賣給私商加工廠。對已經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糧食加工、批發、零售企業,不得規定統一最低銷價,應由這些企業自主定價,自負盈虧。對非國有糧食加工零售企業更不應干預其銷售價格。所謂」順價」,應由各地糧食主管部門規定綜合計算方法,不可能按每批糧食收購價來順價。
3.確保收購資金供應和封閉運行。農發行要加強對糧食收購資金的監管,認真審核糧食購銷合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任何方式截留糧食調銷款,確保及時足額收回糧食調銷後相應的貸款本息。財政部門遙證糧食風險基金的及時足額到位,對國有糧食企業的超儲補貼要及時撥付,不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和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
4.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必須加快自身改革,減員增效,改進經營管理,降低流通費用,提高競爭能力。必須嚴格實行政企分開,國有糧食企業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人財物上要徹底脫鉤, 糧食收儲企業主營業務與附營業務必須盡快分離,要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在糧改中必須嚴肅法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違反政策和法規的行為。
糧食是國家的命根子,應由政府撥款建設糧食倉庫。要千方百計解決倉容不足的問題,抓緊抓好中央直屬儲備庫建設,全國1999年夏收前新建250億公斤倉容。同時,要充分利用社會倉儲設施,確保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
二、積極推進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我省迅速就如何貫徹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進行了研究。目前,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制訂了進一步推動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的措施,但也存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全省各地在認真傳達貫徹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等一系列會議的基礎上,抓住改革重點,大力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省政府召開了全省進一步做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直接開到鄉鎮一級,我省先後組織了幾批工作組,對全省貫徹執行國務院糧改決定、《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方法》和夏糧收購情況進行檢查。從檢查的情況來看,我省糧改工作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主翼現:
1.切實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的余糧。根據國務院關於1998年糧食收購價可略低於1997年水平的精神,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1998年我省定購糧收購指導目標價為50公斤三級早秈稻穀60元,余糧收購保護價為5 5元。當市場糧價低於保護價時,按保護價收購;當市場糧價高於保護價時,參照市場糧價收購,並實行優質優價。各市按照這一目標指導價,根據生產成本和財政承受能力, 並使農民得到適當的收益和企業順價銷售而不發生新虧損的原則,確定當地收購價,允許不同地區、不同品種有差價。確定這一價格目標主要是考慮如下幾個因素:一是保護農民糧食生產積極性;二是近年全社會物價水平較低,糧食生產成本相應減少,保護價應適當調低;三是將三級早秈稻穀的保護價定得略低一些,有利於引導農民生產市場適銷對路、價值較高的糧食品種,增加收入;四是有利於順價銷售,減少虧損,減輕財政壓力;五是與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廣西等毗鄰省份進行價格銜接。省定的定購價、保護價能夠基本保證農民種糧成本並獲得一定利潤。有的地方根據市場糧價的變動情況,相應調高了糧食收購價。各地普遍反映,這樣的價格考慮了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和政府的承受能力,是基本合理的。國有糧食企業堅決執行敞開收購政策,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水平。農民對此普遍感到滿意,交糧踴躍。
2.堅決執行順價銷售政策。國有糧食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決定,嚴格按照保本微利順加作價的原則銷售糧食,發揮了主渠道作用,市場糧價逐步回升到目前為止,全省沒有發現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低價虧本銷售糧食的現象。全省糧食系統遏制了糧食虧損猛增的勢頭。
3.確保收購資金供應和封閉運行。 各級農業發展銀行與糧食部門密切配合,認真做好資金安排,保證了糧食收購資金的供應,糧食收購沒有出現」打白條」現象。同時加強了對糧食收購、調銷、儲備資金的過程監管,切實保證糧食收儲資金嚴格按照」庫貸掛鉤」和封閉運行的原則供應和管理。1998年夏糧收購新增貸款與新增糧油價值比率達到100%,調銷款還貸率達到100%,確保了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
4.糧食企業自身改革步伐加快。全省市縣糧食系統已進行了調整,政企分開。217家糧食加工廠、30家飼料廠、14家運輸企業、8300多家城市糧店以及多種經營興辦的大中型種養業、飲食服務業等,已從收儲企業中分離出來,與主營業務分開,實行獨立核算。目前,糧食系統正努力抓好體制和機制的轉換,創建」四個新機制」。一是創建行政管理新機制。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從過去直接、微觀管理向間接、宏觀管理卒。二是創建企業經營新機制。所有國有糧食企業,包括糧所、糧站、糧庫,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再承擔政府的糧食行政管理職能。 三是創建企業組織新機制。通過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資產重組,將生產要素向名優產品、骨幹企業、優勢企業集聚,增強抗禦市場風險能力。四是創建多種經營新機制。堅持」本業為主,多種經營,多元發展」的方針,以本業為主,貿工農並舉,農村搞種養,城鎮開門店,集中辦實業,連鎖擴經營,因地制宜,大力發展多種經營。同時,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切實做好減員增效工作。全省糧食系統已分流人員近3萬人,超額完成了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分流計劃。
5.糧食流通秩序明顯好轉。國務院頒布《糧食收購條例》和《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後,全省各地及時將條例和處罰辦法印發到基層,並通過電視台、廣播電台、宣傳車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開展宣傳。按照」管住收購,規范批發,放活零售」的原則,加強了對糧食市場的管理。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的通知》。各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當地糧食市場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對糧食收購市場和糧食批發業務加強了監督管理,組織了聯合稽查隊,及時制止除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私商糧販直接到農村收購糧食。經過各地的共同努力,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有了明顯好轉。與此同時,積極培養和規范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進一步放開零售,搞活糧食流通,嚴禁以任何方式阻礙除收購以外的糧食交易活動,嚴禁地區封鎖。此外,我省在前幾年與湖南、湖北、江西、黑龍江等省簽訂稻穀、玉米、豆粕長期購銷合同(協議)的基礎上,又與有關省簽訂了糧食購銷協議,進一步穩定了我省來糧渠道。
6.糧庫建設成效顯著。我省」九五」規劃全省新建15億公斤倉容糧庫,經過兩年多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成績。目前,全省累計完成投資10多億元,開工糧庫項目107個,開工建設規模9億公斤倉容,竣工糧庫5億多公斤倉容。
對中央直屬糧庫的建設,省政府成立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了20個建設項目,已有16個項目被批准立項,計劃建設規模115億公斤倉容,總投資116億元。凡有建設項目的市,都加強了對建庫工作的領導,認真履行承諾,切實把無償提供建庫用地、免徵各項稅費等配套工作落到實處,並按照特事特辦的要求,從快辦理各項手續,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確保按質、按時完成中央庫建設任務。
7.完成了對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資金佔用的專項審計工作。按照審計署的部署,省審計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各地迅速自查自糾對違紀違規的堅決查處;同時,盡快做出消化掛帳計劃,並將每年消化計劃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安排,堅決按照國務院規定,在三年內消化完畢。
(二)當前糧改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反映情況,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雖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仍要盡快解決糧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克服困難,確保糧改工作的順利進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有:一是有的地方對糧改政策的理解不夠准確執行存在偏差;二是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順價銷售的壓力較大,除優質糧品種外,1996年、1997年的陳糧難以實現順價銷售。三是糧食收購市場沒有完全管住,私商違規違法收購糧食時有發生;四是一些地方應安排的糧食風險基金和地方儲備糧利息費用沒有足額落實到位;五是基層糧管所主附營業務如何分離,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和研究。
(三)進一步推動糧改向縱深發展的主要措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是一項關系全局的工作,也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正確理解和全面貫徹執行中央的糧改政策,積極穩妥地搞好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特別是落實」三項政策」和推進國有糧食企業自身改革。對於改革中存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要及時解決。對於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到各地督促檢查,堅決按全國糧改的要求予以糾正。對發現的違規違紀案件,堅決查處,決不姑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全省糧改工作,為實現我省經濟增長目標和」增創新優勢,更上一層樓」作出應有的貢獻。當前,特別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繼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余糧。各地在完成糧食定購任務以後,必須繼續敞開收購農民的余糧。要特別做好五件事:一是要嚴格禁止在糧食收購現場坐收統籌款、提留款,堅決實行按質論價;二是要徹底管住農村收購市場,嚴禁私商到農村采購糧食;三是要確保資金供應,不」打白條」;四是按照市場糧食價格變化及時調整收購價格,實行按質論價;五是及時解決收購糧食所需倉容。
2.切實做到順價銷售。各地糧庫、糧所、糧站銷售糧食的價格必須按保本微利順價銷售的原則確定,絕不允許以任何形式虧本銷售。對已經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糧食加工、批發、零售企業,不規定統一最低銷價,由企業自主定價、自負盈虧。對非國有糧食加工零售企業也不幹預其銷售價格。
3.切實做到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加強對收購資金的監管, 主要抓兩條:一是在收購中堅持」庫貸掛鉤」,收1斤糧,給1斤糧的錢;二是在銷售中堅持錢糧兩清、足額還貸,賣1斤糧,必須還回1斤糧的本息。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任何方式截留糧食購銷款,確保及時足額收回貸款本息。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嚴格約束自己,絕不能挪用糧食收購資金,保證專款專用。財政部門必須足額撥補按國家規定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利息、費用、補貼。
4.積極加快國有企業自身改革。重點抓好體制和機制的轉換,提高經濟效益,徹底實行政企分開。糧食局不直接干預企業獨立的經營活動;企業要全面走向市場,成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實體。要加快企業資產重組步伐,積極開展多種經營,減員增效,提高經濟效益。
5.堅決按期消化糧食財務掛帳。按照國務院決定,我省要在三年內將虧損掛帳消化完畢。因此,各級政府要盡快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消化方案。各地要堅決按年消化,到期沒有消化完的,省將採取行政手段解決。今後要堅決按新的糧食流通體制規范運作。
6.抓好糧庫建設。」九五」期間是我省糧庫建設的重要時期,要求各地抓住機遇,確保完成任務。 一是要建設好中央糧庫。凡有建設中央糧庫項目的地方,一定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按期按質完成任務,決不辜負中央的期望。二是要繼續抓好省下達的」九五」糧庫建設計劃的落實。三是要按照省政府規定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維修糧庫,以減少國家財產損失。 10716希望對你有幫助!
Ⅶ 糧食收購貸款,也就是企業自主經營糧食的貸款,是不是只能在農發行貸款,不能到商業銀行貸款。
從目前的政策規定來說,只有基本賬戶才能支取現金。農發行是專門為「三農「服務的政策性銀行,糧食企業有資金需求找農發行是很」對口「的,但貴單位不能從農發行取得貸款想必一定是某些硬性的條件不能符合農發行的基本准貸要求。商業銀行由於其規模擴張和盈利的強烈慾望,可能會在此種情況下介入,但條件多半是利率方面的上浮。如果貴單位能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只能開立一般賬戶。可以採取的操作是貸款資金劃入農發行基本賬戶,再由基本賬戶支取現金。或者直接從一般帳戶轉賬進入供糧方個人賬戶支取現金。
Ⅷ 糧食上漲買什麼基金
糧食上漲主要利好農業等相關行業,所以最好買跟蹤農業相關指數的基金,目前市面上該類基金主要有兩只,分別是:
嘉實農業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代碼:003634、成立日期:2016-12-07、基金經理:姚爽、比較基準:申萬農林牧漁指數收益率*80%+中債總指數收益率*20%;
銀華農業產業股票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代碼:005106、成立日期:2017-09-28、基金經理:王翔、比較基準:申萬農林牧漁指數收益率*80%+中債總指數收益率*20%。
(8)糧食收購風險擔保基金擴展閱讀:
購買基金的方式如下:
1、弄清該基金的品種。最簡單的方法是看投資標的,即投資股票(股票型基金)、投資債券(債券型基金)、還是投資股票與債券(平衡型基金),抑或是貨幣市場基金,基金預期報酬與風險從高到低依序是股票型、平衡型、債券型、貨幣市場基金。
2、選好基金經理人。基金經理的操盤資歷、選股哲學、穩定性都會影響基金的績效。建議先到各基金公司網站上去查詢該基金經理人的基本數據與資歷,多了解一下基金經理的風格和過往業績。
3、看懂風險系數。風險系數是評估基金風險的指標,通常是以「標准差」、「貝塔系數」與「夏普指數」三項來表示。
Ⅸ 擔保公司為向銀行貸款的借款人提供擔保,按要求向銀行存入了5%的擔保基金,這個擔保基金與擔保金是一回事嗎
1、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是指專戶儲存於經辦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於擔保機構為借款人貸款向經辦銀行提供擔保的基金。
2、專業擔保公司如果與貸款銀行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那麼,擔保貸款就要向貸款銀行存入擔保保證金,一般來講,保證金按貸款的10%—20%存入,具體存入多少保證金,取決於擔保公司和銀行的合作協議,定多少存多少。如果客戶還不了,那麼銀行是要在擔保公司的保證金里扣的。不足部分銀行除追收貸款戶外,同時也要向擔保公司追償。
3、如果擔保公司與貸款銀行沒有建立合作關系,銀行可能要求擔保公司全額質押。
4、還有一種是保證基金。保證基金是一種集體投資計劃,保證在指定日期讓投資者收取預先訂定的金額。保證的金額可包括本金的若干百分率。部分保證基金更會提供高於本金的額外回報率保證。
Ⅹ 糧食收購具體需要什麼手續
糧食收購需要出具糧食收購許可證。
申請程序:
1、申請者向國家糧食局提交糧食收購資格申請,並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
2、國家糧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復印件。
3、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
4、糧食倉儲設施能力證明。
5、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證明。
6、原來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的經營者須同時提交上一年度糧食購銷情況年報表。
(10)糧食收購風險擔保基金擴展閱讀:
糧食收購條例:
第四條收購糧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
國家對糧食收購實行保護價制度,以保障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出售糧食,能夠補償生產成本,並得到適當的收益。保護價的原則由國務院確定,保護價的具體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條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批準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