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第三方法律人事詳細查閱合同條款,才能確定
『貳』 代理保險業務的風險主要包括哪些
首先是道德風險。有的代理銀行將保險產品表述為儲蓄產品,有的未按保險條款對重要事項進行如實告知,有的對保險品種的風險提示不夠。同時還有主體關系誤導,部分臨櫃人員向客戶宣傳時,故意迴避銀行代理地位等。
其次是操作風險。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因不懂保險知識和業務,不明保險規章,在代理保險業務中給自身經營增加了新的風險隱患。
再次是資金風險。保險公司直接將手續費返給銀行櫃員,一些代理銀行對此也是聽之任之,使三者之間的關系變得復雜。
還有就是市場風險和腐敗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多頭代理,二是手續費偏高。少數保險企業出於搶占市場、增加業績方面的考慮,不斷給出更高的手續費或變相提成,甚至出現賬外貼補等涉嫌商業賄賂的情況,而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和員工則收受高額回扣、參加由保險企業組織的境外旅遊等高消費活動,為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
『叄』 關於企業/個人在中國內地推廣、開展香港/國外保險業務是否有什麼法律風險
可咨詢相關的工商部門,以及多看看保監會的一些規章制度,政策文件,僅供參考哈。
『肆』 保險糾紛
業務員替客戶墊交保費是禁止的,哪怕一分錢都不行。你是不是在首期保費代收的單子上簽了名,不然做筆跡鑒定也就不怕他了。你不要打電話找他的領導,要打他總公司的投訴電話。還有,你都沒有保險合同怎麼就生效了呢。一般保險合同給你了,你還要簽名,然後把簽了名的回執單返回給公司才對啊。保險合同是交了錢以後保險公司承保下來才交給你的。我們平安就是這樣啊,根本就不會你連保單生效了沒都不知道。
能說下是家什麼保險公司嗎,讓大家都認識下。
太平洋保險公司還可以啊,你打電話到他們總公司投訴他。不怕他的,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和太平洋是我國三大保險公司,應該是很正規的。
『伍』 保險與法律
公司和勞動者簽了這些協議,公司的損失將會更大,很多公司不知道
在勞動關系中,很多公司為了規避一些法律風險,都會和勞動者簽訂相應的協議,以為這樣就可以不用承擔責任了,但其實並非如此,公司做了這些行為之後,不但要承擔責任,而且因此承擔的責任會更大。那麼都有哪些行為呢?
一、和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為了節省自己的成本,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或者將社保費直接給勞動者,來規避繳納社保,但其實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公司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於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由此可見,公司和勞動者簽訂的放棄社保協議屬於無效協議,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被迫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員工可以向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投訴舉報要求公司補繳,對於公司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還可以對此處以罰款。
其次,公司想要通過簽訂這樣的協議,來逃避公司對於發生工傷後的損失,但其實,如果公司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所有的損失都要由公司來承擔,對於公司而言,也是一筆很大的支出。
綜上所述,公司別以為和勞動者簽訂了放棄社保聲明,就真的以為萬事大吉,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了,其實這樣一來,公司要承擔的風險反而會更高。
二、和勞動者約定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在勞動者沒有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下,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金,這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應當支付,公司如果通過訂立此類條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屬於無效,仍然要對勞動者承擔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不到和員工簽訂放棄經濟補償金的約定,而且還讓員工放棄加班費,或者未休年假工資等等聲明,這些都是違法的。
受過刑罰的人不能從事這些工作,包括子女。 首先,受過刑罰的人,從此與公務員無緣。其次,一些特定行業的職業,如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拍賣師等也不再接受這類人;另外,國企、商業銀行的高管、證券從業人員和保險業從業人員等,若曾因貪污賄賂等行為受到刑罰,則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管職務。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若受過刑罰、或是有老賴、醉駕前科等,也會影響子女報名當兵、報考警校、或考公務員。 所以,我們每個人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家人,還是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要做讓自己的後悔的事情,因為一旦後悔,為時已晚。
三不一沒有的道德風險: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機動車司機有一個准則「三不一沒有」,即「不墊付、不探望、不調解、沒有錢」,其核心方法就是:無論任何情況都不為傷者墊付醫葯費,不去醫院探望傷者,不接受調解,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不出一分錢。
因為機動車已經買了保險,風險已經轉嫁給保險公司了,無論是墊付還是訴訟,都應該由保險公司處理。
這個思路站在機動車司機的角度來說沒任何問題,但對傷者來說極不公平。
有些傷者沒做錯任何事,就天降災禍,如果要起訴拿醫療費和傷殘賠償往往要等很久,可人一旦進入醫院每天都要花錢,對那些經濟條件比較差的傷者家屬來說,這是逼著拖欠醫療費啊。
有些司機和我說,如果沒有保險,我把人撞傷我會非常內疚,畢竟別人的傷痛因我而起,但有了保險之後我會覺得這些都是保險公司的事,關我屁事,將來打官司要開庭,我人都不會去,至於賠償更是和我無關,這是保險公司的事情。
一個龐大的陌生人協作社會,需要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來對沖各種風險,可工具本身也在慢慢瓦解人類本身的道德准則。
『陸』 繳納社會保險會承擔哪些法律風險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機構不能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機構不能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隨著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定出台,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