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民的名義高小琴留下兩億信託基金可以被沒收嗎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0條更是明確,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並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同時,《信託法》亦規定,有效設立信託的前提是財產合法、目的合法。按照信託法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託行為,以及以非法財產設立的信託無效;信託根據合同或遺囑設立時,如果合同或遺囑無效,則信託相應不能設立;信託設立無效或被撤銷,則不產生信託財產隔離和轉移的法律效果,也因此不具備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Ⅱ 高小琴2億信託基金被國家追回了么
如果來源查實,確實是非法收入,國家是可以通過行政干預追回的。
Ⅲ 信託基金能不能被國家收回
如果基金來源沒有問題。國家也沒有權利沒收。而且你說到沒收。那肯定是因為資金來源出了問題才會沒收。
Ⅳ 高小琴的信託基金會補國家追回嗎
信託之所以很受追捧,根本原因就是信託的剛性兌付,我國目前已經停止發放信託牌照,一塊信託牌照的市價已經達到50個億以上,處於有價無市的狀態,而信託公司投資一款信託產品最多也就3個億左右,如果不能兌付,國家會停止信託公司繼續從事信託業的資格,這對信託公司來說是很大的損失,所以信託基金一般不會有損失
Ⅳ 人民的名義 信託基金 被抓後收回嗎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國家《信託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若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則信託無效。
香港地區也有相關規定,信託創立人在建立信託前須簽訂資金證明書,確保其資金源自合法途徑。不論是在內地還是香港,信託財產的合法性都是先決條件。
《人民的名義》劇中高小琴設立的信託基金收入來源是不合法的,因此該信託基金必須被收回。希望可以幫到您。
Ⅵ 天安財險信託違約的資金能追回嗎
天安財險認購新時代信託發行的信託產品共計284.44億元,其中60.40億元信託產品於2020年6月到期,至今逾期未收回,存在到期不能兌付的風險。
天安財險,新時代信託,都屬於「明天系」爆雷也是這個資本系內部輾轉騰挪的結果。
資本系的發展,多為拿多張金融牌照,集齊七龍珠,然後通過多個金融牌照,實現資金的募集。然後再投資。每當資本系出問題的時候,我們看到的報道多為「XX資本系,掏空XX銀行,掏空XX保險」,此次天安財險的信託違約,其實對於個人投資人來講,是可以規避掉的。資金池類的信託產品,一直是打擊的重點,就怕錢被借新還舊,沒法做到專款專用,達不到不同信託產品之間風險相互隔離的作用。現在問題比較大的四川信託和安信信託都有這方面原因。不過安信要好一些,起碼安信信託的項目還是有些不錯的底層資產,目前也是陸續處置資產兌付中,四川信託那就難說了。
關於天安財險信託違約的資金能否追回,很難說。不過天安已經被中央接管了。對正常的理賠業務不會有任何影響。而且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對於天安的客戶來講,沒有影響。
錢能不能追回,要看高層態度,明天系是一個很大的資本系,牽扯的很多,不能那麼短時間就梳理清楚。
Ⅶ 信託產品發生風險事件後能拿回本金嗎
一般來說信託就算違約後只是會有延期,因為信託項目基本都有擔保甚至很多項目還有抵押,所以沒有特殊情況發生是可以拿回本金的,只是可能會需要點時間。進元財富分析。
Ⅷ 請問在一個集合資金信託中,如果查出其中一個受益人的財產為貪污款,這個信託還能存續嗎否則該如何處理
1、信託法確有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以非法目的設立之信託為無效信託之規定。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由受託人(信託公司)來判定該當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真實合法擁有的財產,實際很難實現,故此實務中,都會在信託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由委託人自己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受託人在確有第三方有權機構確定信託財產來源為非法時,終止信託或免除相應責任的依據。
2、國內信託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自有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託與受託人,並簽訂信託合同等文件且真實交付信託財產後,信託關系方為生效;信託正常或非正常終止後,受託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返還方式(形態),返還與委託人/受益人,隨後信託關系解除。被返還的信託財產還原為委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也已經不具備委託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會身份屬性及其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等。但這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託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託計劃相關,類似你提的問題中,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沒見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託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運用方向上,屬於代定信託(即受託人代為確定);信託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信託財產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態等具有同質性;對個別受益人的不法來源的信託財產的執行,會在客觀上引致當期未到期的整體的信託財產本金的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託計劃的運作與信託目的的實現。至少,屬於信託合同約定外的信託財產的處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因為信託計劃到期後,「不法財產」(含本金與收益)也將會按信託約定劃付至「不法委託人/受益人」指定賬戶,屆時有權機構再對該賬戶中資產進行處置,並不實際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故此集合信託計劃終止後,再行處理,是一個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實際操作的現實選擇。既不違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也顧及到了一般民法項下的公允原則。
4、國內信託相關能稱為「法規」的只有「一法兩規」,完全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託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託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能根據屆時的具體情況,及信託公司與有權機構的溝通情況進行臨機處理。
Ⅸ 高小琴的信託基金會被追回嗎
會被追回的。如果能夠確認資金來源不明,是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干預的。
Ⅹ 高小琴信託基金能被追回嗎
只要政府證明所投的資金是她非法所得的資金,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干預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