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會保險基金的性質是什麼
社會保障基金的特徵和性質:
(1)強制性:社會保障基金的設立、運行和征繳都是國家法律強制執行的。
(2)專用性:社會保障基金只能用於特定的醫療、疾病、失業、工傷、養老、家庭、殘疾、生育、遺囑等用途,由於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使用的范圍和標准都具有專屬性,在實踐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3)互濟性:社會保障基金創立的原理和目標即為籌集各方資金,進行保值增值操作,用於彌補參保人的經濟損失或者保障其基本生活權利。而參保人個人的資產具有隨意性,難以提供保障功能。可以說,社會保障基金就是集大家之力,幫助個人完善基本生活或減輕風險損失,具有一定的社會互濟性。
(4)穩定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使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具有確定性,支付額度和期限具有預期性。此外,由於其用途的專用性,其支付額度波動比率較小,因而,其資金額度和結構都非常穩定。
(5)社會性: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的層次和范圍不斷提高。西方多數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基金己經實現全國統籌。相對於其他基金來說,社會保障基金的社會性表現特別明顯。
(6)長期性:由於其目的的特殊性,社會保障基金的給付周期往往與人的生命周期密切相關,其給付責任期較長。例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統籌部分現收現付以外,個人賬戶基金根據參保人的生命周期來運行,期限可以達到幾十年。
(7)雙效益性:由於其特殊的目的,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要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以社會效益為前提。社會效益是社會保障基金存在的根本目的,經濟效益是指為保證基金規模,減輕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負擔而必須提高基金的投資收益。因此,二者都很重要,但以社會效益為更重要者。對於損壞社會公眾利益的投資項目,經濟效益再高也不能予以釆用。
②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包括哪些內容
具體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基金運營風險識別,風險預警管理組織建設,風險預警機制,風險預警內容及實施過程,風險預警警情、警素的確定,系統風險預警指標體系構建,系統風險預警模型的選擇及模型運行結果,系統風險預警報告,系統風險控制策略以及風險預警管理綜合應用平台等
③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有哪幾種各自的特點以及優缺點是什麼
一、現收現付式
這種籌資模式適用於大部分社會保障計劃,要求以近期內橫向收支平衡原則為指導籌集基金。該籌資模式的特點是國民收入在不同群體間進行轉移支付。
現收現付式的優點其優點是:
計算方便、操作簡單;費率調整及時、靈活,利於保持收支平衡;有利於體現社會保障的互助互利的功能;沒有或較少基金沉澱,可以避免通貨膨脹造成的基金貶值風險。
現收現付式的缺點是:
不同群體間的轉移支付會使不同時期加入保障計劃的人員的供款和收益失衡;由於當期收入當期支出沒有資金積累,不利於促進儲蓄和資金市場的發育;在社會經濟風險事故嚴重情況下,保障金支付壓力的增大會使收支平衡難以實現,從而動搖整個制度的維持和發展。
二、完全積累式
這種籌資模式比較適用於養老保險計劃、住房公積金計劃、教育投資計劃等。要求以遠期縱向收支平衡原則為指導籌集基金。這種籌資模式的特點是 儲蓄積累,即現時籌資為將來之用,資金沉澱形成基金。
完全積累式的優點其優點是:
在科學預測基礎上通過適當的收費率實現的基金積累,能化解社會經濟風險事故加劇時所帶來的不斷上漲的社會保險金的支付壓力;因不存在不同群體間的轉移支付,所以避免了由此引起的許多矛盾沖突;積累的資金通過合理的投資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經濟的發展;採用個人賬戶實行基金積累增強了投保主體的社會保險意識,避免了漏逃繳費現象的發生。
完全積累式的缺點是:
數額巨大的積累基金投資增值的壓力大;受工資、物價變動等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積累基金貶值的風險大;採用個人賬戶式的自助方式,缺乏社會互助性,再分配功能弱化;由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轉化的難度大初期的繳費負擔過重;對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和規范程度要求高,很多發展中國家難以做到。
三、部分積累模式
這是一種把近期橫向收支平衡原則與遠期縱向收支平衡原則結合起來的籌資模式,也比較適用於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計劃。這種籌資模式的特點是不同主體間的轉移支付與自身收入延期支付並存。
部分積累式的優點:
其優點是所籌措資金既為原制度中的受益人提供保障,又為新制度中的投保人積累了將來的保障基金;相對於現收現付制的無基金積累而言,部分積累制有了資金的沉澱積累,有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經濟的發展;相對於完全積累制龐大積累基金而言,部分積累制基金增幅較慢,數額較少,基金的投資風險和貶值壓力相對也小了許多。
部分積累式的缺點是:
由於處於新老制度的交替轉軌中,在職職工要承擔為原制度受益人的現時保障待遇供款和為自己將來保障待遇籌款的雙重負擔,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壓力較大。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實施部分積累制,即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綜合。按照有關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或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採用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進行籌集的,這對不同的徵收形式下籌集基金時以不同的賬戶設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主要包括收入戶和財政專戶兩個賬戶,前者由經辦機構管理,後者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開設收入戶暫存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並定期或定額轉入財政專戶;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繳費收入直接存入財政專戶。
就籌資而言,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和接受財政部門撥付的財政補貼收入。
在我國的大部分地區,已經實施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社會統籌實行現收現付制,用於支付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但由於該部分人沒有個人積累,所以社會統籌資金在彌補這一部分缺口。隨著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這部分缺口也越來越大,社會統籌資金收不抵支,侵佔了個人賬戶的資金,使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從而背上了沉重的負擔。
④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3、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
4、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准,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
6、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7、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1]第11號
頒布時間:2001-5-18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尚存在著社會結構性矛盾、利益沖突、收入差距、失業率、老齡化等問題,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於解決社會成員因退休、醫療、傷殘等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專項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五種。
社會保險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稱為「保命錢」,它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力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後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雲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的社保基金違法違規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問題屢次成為輿論焦點。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6年底,還有數十億元沒有回收入賬。截至 「十五」期間,勞動和社保障部接到擠占挪用基金舉報案件96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社保基金審計結果也表明,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中存在內控機制不嚴密、業務處理不規范、基金受到侵害等嚴重問題。
造成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體制的「泛行政化」、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監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全面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藉助外部監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防範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審計署多次表示,今後審計部門將把老百姓關心的醫療、養老保險作為審計的重點。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的范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筆者認為,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審計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審計部門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是:
1.基金預算編制是否堅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2.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被嚴格執行,有無超出預算的問題;
3.預算的調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年度預算和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進行徵收。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基金籌集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組成內容的,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基金徵收范圍、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徵收比例,是否存在對企業實行減收免收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將基金的增值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坐支、截留、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或未將滯納金列入收入的情況。
4.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礎數據,是否對參保人群進行有效監督,對在征管過程中發生的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是否進行有效遏制。
5.社會保險基金登記、申報、征繳是否脫節。
6.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
(三)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社會保險的籌資范圍、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拖欠、截留和任意擴大或縮小開支范圍的情況,如拒絕支付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或承擔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開支的項目等問題。
2.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有無超預算、超計劃用款。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辦機構是否定期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必要的生存調查。
5.經辦機構是否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嚴密的審核,如喪葬撫恤費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發票及死亡證明。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大資金的支付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環節是否設置審核和監督崗位。
7.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循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專款專用原則、統一性原則、適度性原則。
(四)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基金根據國家的要求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審查,是整個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所在。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 能否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長期掛賬,以前擠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4.結余基金收益狀況,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⑤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部門過多,各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造成部門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管理。 在實際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稅務機關只是按照社保經辦機構傳遞的征繳計劃徵收社會保險費,而社會保險機構由於沒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能,通常也不會過分關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也就不能真正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部分參保單位由於及時、足額繳費意識不強,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後造成滯納金很多、職工減員不暢、單位繳費不起、勞資矛盾惡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當中,現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齡偏大人員的一次性補繳,這些補繳在現在看來是一筆可觀的收入,而實際上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從長遠來看卻是增加了未來基金支付的壓力。在基金支出方面,雖然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看起來比以前科學、合理了,但由於這幾年退休人員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調資,所以退休得越早,調的次數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劃算,所以參保職工還是想盡辦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卻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來基金運行的風險。負責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門,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於有沒有基金足夠使用,能用多久,他們往往不會過問,在基金支出管理上,還會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嚴、疏於管理的現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後,基金結余實質上由財政部門管淺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謝仁傑財稅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體經濟·理,不是購買國債就是存銀行。由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率優惠政策沒有完全執行到位,造成各項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減少,有的存在銀行也因不能及時轉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雖然現行社保基金財務制度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而事實上這種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這個問題上推諉扯皮,影響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由於物價上漲指數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而實質導致基金的貶值,給今後基金支付造成較大壓力和風險。 加大基金監管力度是維護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長期任務。只有不斷強化內外監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減少基金風險。一是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內部審計科室和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社保基金收支結存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防範違規舞弊現象發生。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有效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徵收、支付、貨幣資金管理等重要環節嚴格貫徹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授權批准等內部控制原則,從源頭上防範擠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為發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資和收益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數據等,將社保基金的運營納入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範社保基金運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實行紀檢、財政、審計部門聯合監督,建立對社保基金日常監管的長效機制。在監督過程中,要重點監管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並有效實施;監督社保經辦機構在社保基金徵收、支付環節是否合法合規;監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⑥ 有哪些因素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的投向
近年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雖取得了一些突破性進展,但面臨的形勢仍十分嚴峻。社會保障
/>/>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應建立什麼樣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的城鄉整合、農民工的保障、社會保障
/>/>資金的管理等都是人們討論的熱點。下面將有關觀點加以綜述。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1、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三大挑戰。從長期看,要解決人口老齡化造成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
/>/>;從中期看,要減輕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的巨大社會震動;在近期
,要考慮如何根據宏
/>/>觀經濟形勢波動適時調整各有關項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經濟的穩定增長。
/>/>2、保障范圍覆蓋不全。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發生變化,社會保險資金開始轉向社會
/>/>統籌,在體制上圍繞著"一個中心,兩個確保,三條保障線"具體運行,但當前的三條保障線還不能全部覆
/>/>蓋城鎮貧困范圍。我國現有城鎮貧困人口3100萬以上,1999年享受社會保障的總人數不足300萬,2000年
/>/>不足400萬。在最低生活保障覆蓋范圍之外,傳統的民政救濟對象是"無勞動能力"的人,是為數較少的邊
/>/>緣群體。而在體制轉軌中,"有勞動能力"卻失去工作機會的人,也已經陷入貧困的境地,他們的基本生活
/>/>也應得到保障。事實上,這部分人中的絕大多數既拿不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他們約占城市"下崗"、"失業"、"待崗"總人數的70%以上。
/>/>3、農村社會保障亟待發展。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呈明顯的
/>/>二元化特徵: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則實行家庭保障與集體救助相結
/>/>合而以前者為主的保障制度,作為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未在農村建立。有的人提出,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已經與國際勞動組織的有關條約存在巨大差距。有的人提出,農村社會保障
/>/>發展滯後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財政支出方面的失誤。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佔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
/>/>,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的投入也是絕大部分給了城鎮
/>/>職工。
/>/>4、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下。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覆蓋率極其低下,僅覆蓋正式職工,並不
/>/>包括農村就業人員和城鎮非職工人員。目前,國家用於失業保險金的經費佔GDP的比重還很低。國家用於
/>/>下崗失業保險的經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屬於臨時性財政支出,其中包括企業支
/>/>付的一部分費用;二是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者合計佔GDP的比重,1996年為0.16
%,1999年提高到0.51%
/>/>;二者合計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1996年為1.21%,1999年為4.20%。
/>/>5、立法滯後。在我國,除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可視為社會保障立法外,還沒有第二部社
/>/>會保障法律。雖制定了規定和條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規定和條例不具備法律的權威性,執
/>/>行起來有相當大的迴旋餘地。其次,有的規定或條例規定得較早,已不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最後,有的
/>/>規定和辦法具有明確的臨時性,即權宜之計。這些都不利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發展。
/>/>二、應建立什麼樣的養老金籌資模式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十多年的改革,雖然在保險范圍、籌資渠道、養老金發放辦法等方面發生了
/>/>很大的變化,但籌資模式一直沒有變化。盡管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設有個人帳戶,但由於是空帳運行,所
/>/>以實質上仍屬於現收現付式。對於這種制度,人們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觀點,建立以基金制為主的養老保險體系,強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
/>/>有人擔心我國證券市場不發達,發展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時機還不成熟,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1)養老
/>/>基金的積累有一個過程,剛開始能投資於證券市場的養老金總量是有限的,政府還有充分的時間完善證券
/>/>市場。(2)政府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狀況逐步放鬆對養老金的投資限制。(3)改革之初可以通過合
/>/>資等方式引進國外基金管理的人才和經驗,提高國內基金管理水平。為建立三支柱(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
/>/>保險,第二支柱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為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體系,應降低基本養
/>/>老保險過高的替代率,通過稅收優惠等措施強化企業補充保險,並實行企業和個人的強制繳費。基本保險
/>/>個人帳戶不但要嚴格與社會統籌帳戶相分離,條件成熟後還應納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范疇。
/>/>有的人認為,如果保持現收現付制度不變,養老金制度的隱性債務將隨著制度覆蓋范圍的擴大和給
/>/>付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積累。我國過去的養老金制度覆蓋范圍小,積累的債務水平比較低,但如果今後繼續
/>/>保持現收現付制度,在未來高速人口老齡化來臨時,將面臨更加嚴重的財務問題。
/>/>第二種觀點,當前養老金籌資模式不宜轉向基金制。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首先,我國社會養老保
/>/>險的籌資模式沒有轉向基金式的必要性。(1)伴隨著人口老化,我國的少兒負擔率將趨於下降,未來人
/>/>口的總負擔系數不會大幅度增加,這將有利於我國應付人口老化。(2)我國的國民儲蓄率已經過高,而
/>/>且沒有大幅度下降的跡象,養老社會保險的籌資模式不具備轉軌的經濟理論基礎。其次,我國養老社會保
/>/>險的籌資模式轉軌的可能性不大。目前我國城鎮企業養老社會保險的繳費率已經相當高,企業的平均繳費
/>/>率達到20%,有些地方甚至超過了25%。顯然,用進一步提高繳費率的辦法來實現籌資模式的轉軌是不大可
/>/>能的,轉軌的惟一辦法就是政府另外拿錢。由於目前我國預算內的財政資金還十分緊張,政府根本無法從
/>/>中拿出足夠的錢用於轉軌。
/>/>三、能否開征社會保障稅
/>/>第一種觀點,應適時開征社會稅。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它是市場經濟
/>/>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僅缺乏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法,還
/>/>沒有將保障資金列入預算內管理,而且由於保障資金的籌集實行"按地區,分行業,定單位"的辦法,各地
/>/>保障項目多少不一,基金籌集標准高低不同,資金管理分散,籌集成本高,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監督
/>/>,普遍存在資金浪費、挪用現象,無法專款專用,難以滿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較現實的解決辦法就是參照
/>/>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制定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
/>/>第二種觀點,養老保險資金應以稅代費。(1)以稅代費能真正體現基礎養老金的公平原則。收入多
/>/>、利潤高的企業和個人多繳,收入少、利潤低的企業和個人少繳基礎養老金,以富濟貧,體現基礎養老金
/>/>的基本原則。(2)以稅代費有利於解決當前基本養老金的支付危機問題。目前我國出現養老金支付危機
/>/>主要不是全國人口的老齡化,而應從養老制度上尋找原因。實際上,這是因為我國的養老對象過於狹窄,
/>/>主要保障國有企業職工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而國有企業職工確已老齡化。如果對基礎養老金採取稅收
/>/>的形式,擴大保障范圍,把以前用來負擔少年兒童的一部分費用轉移支付作為基礎養老金費用,則在不增
/>/>加勞動力平均負擔的基礎上,對於解決我國目前養老金的支付問題是極為有利的。(3)有利於構建統一
/>/>、規范、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首先,開征統一的基礎養老保障稅有助於打破地區、部門、行業間的
/>/>條塊分割。目前我國所實行的多方籌資、自定標準的籌資形式客觀上造成了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行
/>/>業和企業間因繳費標准不同而負擔懸殊的局面,不僅負擔不均的矛盾突出,而且還阻礙了勞動力在地區和
/>/>行業間的合理流動。通過開征統一稅收,實現稅率的統一和徵收機關的統一,將徹底改變上述局面。其次
/>/>,有助於建立統一管理體制和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通過開征統一稅收,由稅務機關具體負責稅款的徵收
/>/>,並把收入納入統一的預算,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設置專門機構負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徵收、管理、
/>/>使用各部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第三種觀點,應開征勞動力消費稅。這種觀點認為,應把社會保障變成一種全社會的公共品,不是
/>/>社會互助,不是商業保險,不是強制儲蓄。應開征勞動力消費稅,因為勞動力是商品,誰要消費這個商品
/>/>,誰就要向政府繳稅。強制儲蓄式地扣除失業和養老保險金,為後人留下無解的難題,這條路不能再走下
/>/>去了。
/>/>第四種觀點,我國尚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這種觀點認為,以社會保險稅作為基本養保險
/>/>基金的融資方式,必須考慮到我國財稅制度的基本特徵。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即根據中央政府與地
/>/>方政府之間對事權的劃分,決定哪些稅種屬於國稅,哪些稅種屬於地稅。這樣,社會保險稅的開征就要考
/>/>慮事權與財權的匹配問題。針對某一企業或個人來說,如果他可以享有的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權歸地方政府
/>/>,那麼就只能建立起一個地方性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這會影響到全國性的養老保險基金的再分配,對特
/>/>定的地方政府來說,則可能意味著財政風險的增加。如果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權歸中央政府,那麼可以保證
/>/>全國范圍內再分配的需要,但在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較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寬、人口老齡化問題逐步
/>/>進入高峰期、各省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參差不齊、各地基本社會保險水平差異甚大的情況下,要確定一個
/>/>適當的稅率水平,使之不至於因此擠出強制性繳費的養老金計劃下的個人儲蓄,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第五種觀點,改社會保障費為社會保障稅,與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模式相矛盾。(1)稅收的公
/>/>用性與社會保障個人帳戶的私有性相沖突。在形式上,社會保障容易使勞動者產生繳稅充公的思想,不利
/>/>於社會保障激勵機制和統帳結合制度的實行。若以部分稅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又與稅收的公用性質不符
/>/>,理論上難以解釋。(2)稅收的不直接償還性對社會保障的專用性沖突。稅收支出不限於徵收對象,而
/>/>社會保障具有專用性,即繳費者繳納的費用最終要以其獲得社會保障待遇實現償還。如果開征以全體公民
/>/>為納稅主體的社會保障稅,則需相應地對全體公民實施保障,增加政府的責任和財政負擔,繳費單位和個
/>/>人會滋長過度依賴政府的傾向。(3)與現行的社會保障政策難以銜接。目前我國職工養老、失業和醫療
/>/>保險在統籌層次、保障對象和資金的籌集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開征社會保障稅,難以與現行各險種的不
/>/>同政策相銜接,操作上難以運行。
/>/>第六種觀點,採取一種非指定稅或准指定稅的變通方式。這種觀點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難以避免
/>/>我國以前所採用的現收現付式的融資方式所產生的"擠出效應",同時也無法保證能確定一個最優稅率。而
/>/>採用變通方式進行融資,即在總財政收入中按照一定的款項,定期劃撥進入養老保險專項基金中,這樣既
/>/>可以減少現收現付制對總儲蓄的一部分擠出效應,而且也不妨礙在未來某個合適的時機開征社會保障稅。
/>/>採取這種方法是與我國養老保險改革以及財政、稅收制度改革的現狀相吻合的。
/>/>四、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資仍是銀行存款,部分投向國債和社保定向債券,小部分投資於股
/>/>市。社會保障資金是貧弱者和喪失勞動能力者的養命錢,使之保值增值並降低風險,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
/>/>的重要內容。
/>/>第一種觀點,養老基金應成為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規模較大,投資趨於長期化,能起到穩定股
/>/>市的作用。然而,我國當前機構投資者規模較小,尚待培育。據世界銀行預測,到2030年,中國養老基金
/>/>總額將達1.8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三大養老金。另據有關方面估計,五年之內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總規模
/>/>將突破
3000億元,如果社會保障基金的80%用於日常支付,20%用於投資股票市場,將使股市機構投資者
/>/>規模新增600億元,比目前所在證券投資基金的總規模還要大。養老基金要成為機構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
/>/>件:(1)要有一個能夠承擔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2)要以比較發達的金融市場為基礎;(3)要有專
/>/>業的基金託管機構;(4)養老基金應採取指數化投資政策。
/>/>第二種觀點,社會保障基金應投資於開放式基金。這種觀點認為,開放式基金是一種收益共享、風
/>/>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工具,它既不能保證投資人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證最低收益,但不管怎樣說,相對於證
/>/>券市場的其他金融品種而言,投資於開放式基金是一種風險相對較小、收益相對較高的品種,從國外成熟
/>/>的社?保障基金運作來看,投資於開放式基金的做法較為普遍。社會保障基金在選擇開放型基金交易進行
/>/>投資時,一定要控制額度,不能高於單個基金交易日10%的比例,否則難免發生流動性風險,造成支付困
/>/>難。由於開放式基金的價格風險,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開放式基金應堅持長期投資的原則。這就要求對社
/>/>會保障基金進行合理分塊,對於退休金這部分支付期較長的可考慮投資於開放式基金,對於醫療、失業保
/>/>險基金可考慮易於變現、價格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較小的國債品種進行投資。由於開放式投資基金風險的存
/>/>在,最好選擇收益型基金進行投資,以控制風險,而對於成長型基金,由於其風險高,盡量不碰。或選擇
/>/>一些經市場驗證過的收益較高、風險較小的品種進行少量參與。
/>/>第三種觀點,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是最終選擇。這種觀點認為,從理論上講,一個完全積累制的養
/>/>老金計劃必須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才能使其得到一個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但是在我國,由於
/>/>資本市場長期以來一直處於高風險狀態,同時也由於沒有一個完全積累的養老金基金合法而且無慮地進入
/>/>資本市場,從而使它在理論上的作用也無從發揮。從這個角度來講,可以說是因為資本市場規范發展速度
/>/>遲緩而拖住了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後腿。如果我們把基金積累制計劃作為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一個長期性
/>/>主要目標的話,那麼養老金計劃進入資本市場就會是一個遲早都要做出的選擇。目前我國養老金基金是否
/>/>具備了進入資本市場的條件呢?基本認識是,基金入市作為一個長期的目標已經確立,但基金適合在資本
/>/>市場中運作的制度體系尚未定型,組織結構尚未形成,運行規則尚不明確。要想早日實現基金入市,必須
/>/>加快推進上述工作。
/>/>五、如何加強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
/>/>迄今為止,各種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還是以戶籍為基礎的,對於流入城市的農民工的社
/>/>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考慮到。背井離鄉的外來民工,如果在城市裡遇到困難,沒有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社會
/>/>幫助,他們就會成為社會不穩定的潛在因素。
/>/>有的同志提出了兩方面對策建議。第一條建議主要應由政府管理部門實施,這就是在大城市應建立"
/>/>公共勞動"形式的流動人口的"最低生存保障"體制,以使得那些失業的、身上一點錢也沒有的外來民工能
/>/>夠通過"公共勞動"找到飯吃,這樣至少可以減少犯罪率,使得那些陷入困境的外來民工能夠暫時找到合法
/>/>的活路。同時,這種體制也可以將散亂的農民工納入一定的管理體系。這樣一種體制比單純的救助更有效
/>/>率,更節省成本。由於是最低生存保障,所以僱人單位所付出的工錢是比較低的,這樣,對於政府財政來
/>/>說不是很大的壓力,反而是邊際效益很高的投入。換句話說,不很大的一筆經費,帶來的卻是更為安全穩
/>/>定的社會。另一條建議是針對僱人單位的。僱人單位不管是公有體制的還是私人的,都應該按照勞動法的
/>/>規定,為受雇者支付一定的保障金、保險金。
/>/>有的同志提出,應根據農民工的需要與制度建設的可能,對農民工實行分層保障。最急切的保障項
/>/>目應當是按照普遍性原則來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障制度。從層出不窮的農民工傷事故到規模驚人的農民工
/>/>職業病群體,以及由此導致的數不清的勞資糾紛,均決定了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障制度應當作為我國最基
/>/>本的社會保障項目盡快得到確立。其次,有必要建立農民工的疾病醫療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機制。因為疾
/>/>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僅會導致農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極易陷入貧困境地,這使得疾病保障成為農民工的現
/>/>實需要。最後有必要為農民工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制度。它應當包括農民工遭遇天災人禍時緊急救濟、特
/>/>殊情形下的貧困救助、合法權益受損或遭遇不公待遇時的法律援助等。這種制度能夠縮小社會的不平等,
/>/>促使農民工真正融入當地社會。
/>/>有的同志提出,要創造性地拓展籌資渠道,解決農村非農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可以根據非農產業
/>/>群體始終與土地保持著若即若離聯系的特點,設計一種"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案,即農民到城鎮就業或進入
/>/>城鎮定居而無力耕種土地的時候,讓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轉包者按國家統一標准替轉讓者繳納一定數
/>/>量的經濟補償,使其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障。當然這部分經濟補償也可先交付國家財政,但國家必須做出相
/>/>應的政策調整,承諾將這部分農民納入城市和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六、加快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和建設的建議
/>/>1、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和建設中應遵循的原則。(1)個人責任和社會互濟相結合。一是不能走極端
/>/>,走極端就是要了公平而舍棄了效率,不得不進行改革。二是要與時俱進,就是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階
/>/>段來調整兩者的具體關系。(2)保障水平同經濟水平相適應。在經濟增長同社會保障之間建立起一種互
/>/>相促進的良性循環關系,要防止出現兩者之間互相拖後腿的惡性循環關系。(3)以人為本。社會經濟的
/>/>發展要以人為本,即要以實現人的自由和全面的發展為最終目標,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也是以實現
/>/>這樣一個目標為原則的。(4)從總體出發。正如收入分配是整個社會經濟系統中的子系統一樣,收入的
/>/>再分配和社會保障體系也是整個社會經濟系統中的子系統。
/>/>2、有必要重點強調"平等"的理念,以在更大程度和范圍內,關懷社會被排除成員的社會福利狀況,
/>/>為此應盡力構造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互動的良性循環機制。(1)為增加個人收入的透明程度,應降低個
/>/>人收入所得稅率,這有利於降低個人收入完整申報的機會成本,增加正常納稅的機會收益。(2)為增加"
/>/>制度外"個人收入的透明度,改變稅收代扣申報方式,實行自願申報制度。(3)在合理定價的原則基礎上
/>/>,開征新的稅種,如消費稅、財產稅等,為社會保障開辟新的資金來源。(4)逐步提高養老金的待遇,
/>/>改變目前替代率日益下降的趨勢。(5)強化政府對失業和半失業人員的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力度,構
/>/>造和推動市場化條件下的積極的"就業保障"機制替代消極的"失業保障"機制。
/>/>3、構建既公平又有效率的社會保障制度。(1)基本思路是,社會保障在其基本點上,從強調"國家
/>/>責任"轉向"強調國民權利,國家有義務承擔";在保障動因上,從"緩解階層矛盾"轉向"促進社會發展";
/>/>在保障范圍上,從"局限於特定社會人群"轉向"全體社會成員";在保障制度上,從"零星的、分散的"轉向
/>/>"
系統的、完整的";在保障作用上,從"殘缺性"轉向"制度性"。(2)主要原則,一是適度原則,社會保
/>/>障需要應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相協調;二是剛性原則,社會保障一旦形成,其項目、標准、水平具有
/>/>可增不可減、可升不可降的剛性特徵,其推行具有強制性,任何團體和個人都應服從其制度安排。(3)
/>/>主要目標是,減少收入不平等和社會地位不平等,進而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全面進步。
/>/>4、構築具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網。在我國,由於經濟實力的限制,選擇收入安全作為最主要的社會政
/>/>策目標是不實際的。同時,政府不能放棄其對最困難的社會群體進行救助的責任。所以,經濟上具有可行
/>/>性的政策選擇可能是,政府選擇安全網的策略,把對最困難的社會群體進行救助和提供服務的責任充分承
/>/>擔起來,兼顧收入安全和社會公平的政策目標,讓能夠自立的社會群體最大限度地自立,從而達到利用最
/>/>低的經濟成本保障社會安定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以確保實現經濟發展的中心目標。
/>/>5、通過立法,調節財富,以建立中國的保障安全網。我們要建立的是什麼樣的社會保障制度或社會
/>/>安全網呢?根據目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和國際上的經驗,首先是社會化。社會化包含了兩層意義,
/>/>一是要明確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最基本的生活條件;二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義務參與社會福利建設與發
/>/>展。只有這樣,社會保障和社會安全網才可能具有社會共濟的性質,社會安全網才可能形成。其次,社會
/>/>保障在資源上是可持續的。要實現社會保障資源的可持續性,必須建立一個合理的社會資源配置機制。要
/>/>通過法律和制度規范市場、政府和社會在社會保障和社會安全領域的責任。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
/>/>,社會保障的性質只能是維持在社會較低平均水平上的"基本保障",但可以以商業保險和社會互助做補充
/>/>。商業保險、捐贈、?會互助和志願服務應成為社會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
⑦ 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以下哪些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有: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4.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⑧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的優缺點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支付費用的主要方式
起付線法或扣除法
起付線法是指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首先自付一定額度的醫療費用,超過此額度標準的醫療費用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這個自付額度標准稱為「起付線」。
起付線法又可分為三種類型:
年度費用起付線法:採取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計算,在一個年度內累計醫療費用在一定額度內由參保人自付,年度累計費用超過此額度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單次就診費用起付線法:參保人每次就診均需自付一定額度的費用,每次就診費用超過此額度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單項目費用起付線法:即對某些特殊的診療項目,參保人每使用一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自付一定部分,其餘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按比例分擔法或共付法
指無論發生多少醫療費用,參保人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自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費用,分擔比例可以恆定,也可以隨醫療費用遞減或遞增。由於每次就診均需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自付費用的絕對值將隨醫療費用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只要比例適當,此方法能夠有效地增強被保險人的費用意識,起到良好的費用控製作用。
採用此辦法的技術關鍵是如何制定適當的分擔比例。
最高保險限額法
最高保險限額指的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支付醫療費用達到一個規定額度不再支付了。這種方法的好處在於可以控制醫療費用。
主要缺點是對發生大額醫療費用的人群不能發揮減輕醫療負擔的作用。
最高自付限額法
指被保險人在一定時間內自付的醫療費用達到一定額度後,就不再自付應該自付的醫療費用。這種辦法主要是為了使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避免少數發生重大疾病的被保險人產生經濟困難。此方法一般與單次就診費用起付線法、單項目費用起付線法和比例分擔法聯合使用。
混合式
混合式指的是將上述多種費用分擔方式綜合在一起應用的支付方法。實際上,現今多數支付方式都是混合運用不同費用分擔方式的。
看著辦吧!!! 校友!!
⑨ 如何防控社會保險繳納法律風險
社會保險審計是企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作為HR,應當知道如何去防控社保繳費、稽核、審計的種種法律風險。為此,英才網聯旗下金融英才網特邀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閆炳方律師,主講「社會保險繳納、稽核、審計法律風險防範」主題沙龍活動,結合實際案例,教會企業如何預防法律風險的發生,從內審的角度幫助企業梳理自身存在的問題,提前解決問題。
一年一度的社保稽核季馬上又要來臨,作為企業,不希望成為被稽核審計的對象。閆律師首先問HR,公司在平時處理社保時是什麼感覺?HR們表示最大的感覺就是繁瑣。
閆律師表示,因社會保險法體系一直處於發展完善過程中,體系性相對較弱、變化較快,政策繁多、繁雜,專業性、實務性又非常強,處理起來是會感覺到十分繁瑣。
針對社會保險繳納中的實務問題,閆律師著重講解了社會保險繳納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社會保險繳納階段的風險主要有四種,即漏繳(不繳納)、晚繳(不按時繳納)、少繳(不足額繳納)和錯繳(繳納辦法適用錯誤)。對上述四種做法將會出現的法律後果,閆律師將其歸納為四個方面即經濟成本、責任處罰、信譽損失和隱性成本。
經濟成本是最直觀常見的,主要包括欠繳超期加收滯納金,跨年補繳的社評比值系數罰息,應保未保的社保待遇(全部由單位支付)和損失賠償。前三項比較容易理解,對於損失賠償,閆律師舉了一個案例。
某國企員工1972年參加工作,那時北京還沒開始繳社會保險,1992年10月,國有企業試點和員工簽勞動合同並繳納保險,如不簽合同,則限期調出原單位。該員工於1992年11月和單位簽訂協議調出,並於12月底之前辦理調出手續,與原單位再無關系。該員工離開原單位之後也沒有再工作,2006年,到了退休年齡,該員工欲辦理退休,此時該員工的社保等都已轉到了街道,因其沒有繳納相應社保等辦理不了退休。於是,該員工以1992年10月到1992年12月期間原公司沒給其繳納社保為由,起訴要求賠償。閆律師介紹這個案子從2006年開始受理,開始法院一直沒有主張賠償,直到13年朝陽法院最終判定賠償養老保險5萬元。
對於上述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後果,閆律師建議HR未雨綢繆,整體規劃公司員工薪酬,在員工工資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合理拆分員工工資結構,以達到為公司節省不必要的開支和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