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務合同需要交保險嗎
勞務派遣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您的社會統籌必須要交,這個沒有疑問,派遣單位或用人單位必須有一家為您交,至於誰交雙方協議上。
⑵ 勞務合同可以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⑶ 簽勞務協議人員可以不購買社保嗎
不行。因為繳納社保是強制性的,必須繳納,否則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合法請求經濟補償金。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只有不用,否則不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雙倍工資。現實中,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將企業的業務承包給另一家公司,然後由另一家與員工簽訂勞務合同。並在勞務合同中約定不買社保,明確員工知道承包的事情。以後員工就不能找這個企業,只能找另一家公司。而這個公司可以是虛殼公司。
⑷ 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不繳納保險合法嗎
任何用人單位都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如果發現一個月內未繳的,可依法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
⑸ 勞務僱傭合同是否就可以不購買社保
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范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勞務合同可以約定不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
⑹ 簽了勞務合同不買社保合法嗎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後簽定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繳納社會保險,否則是非法用工。
⑺ 簽訂的勞務合同沒有五險一金是合法的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並且,還要繳納社保,押工資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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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不買保險是違法嗎
是違法的。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的規定,公司是需要和員工去簽訂這個勞動合同的,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你可以向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社保也可以要求補繳,要求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⑼ 單位要與我們簽訂勞務合同,不給買保險,簽訂的一條是我們自願不買保險的,請問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是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憑藉此條文與單位解除合同並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⑽ 簽勞務合同需不需要上保險
你問的不清楚。用工單位一旦和員工簽勞務合同,是有義務為其買社會保險的,如果員工自願申請不買可以不買。否則是違反勞動法的,但現實來說,很多人不會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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