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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銀行電話推銷保險存誤導風險

發布時間:2021-10-20 00:45:23

A.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人員誤導,一年後才發現是保險,去了不讓退要扣錢怎麼辦還能退嗎

空口無憑。什麼叫誤導?保險收益比存款利息高,怕你不懂,於是會說是利息比定期存款高。這一點可以算是誤導。其實保險的收益不僅僅有利息、還有分紅。有分紅的絕對不會是儲蓄,而必定是保險,這一點你不知道?再說無論怎樣你是需要簽名的,簽的是什麼文件你又不知道?你為什麼不仔細看一眼?估計你是只知道收益高,別的什麼也不知道。難道你連定期存單也沒見過?是不是保險當場可辨,何需一年後才知道?保險和定期存款類似,不到期中止的話會有損失,但提前中止是可以的,沒有不讓退的道理。只是全額退款不可能。保險公司可能態度不好,但說的沒錯,你確實無能為力。

B. 保險人員在銀行騙存,以欺詐的方式推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是否負有責任

可以投訴。

2010年11月,銀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銀保駐點被取消,意味著保險員根本就不應該在銀行出現。然而六年以來,仍有不少保險員在銀行的默許下,在銀行里推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違規,是想利用客戶對銀行的信賴,更有效地推銷保險;銀行則難敵高額傭金的誘惑,有些理財經理還會主動幫保險員介紹客戶。

銀監會之所以叫停銀保駐點,一個直接的原因正是「銀行存單變保單」的投訴頻頻發生。可即便在叫停之後,仍有不少隱藏在銀行里的保險員穿著與銀行工作人員酷似的衣服,說著混淆投資人視聽的假話,把不少農民兄弟和大爺大媽的畢生儲蓄,變做一張不能提前提取,退保還會損害本金的保單。

銀行里究竟可不可以賣保險?可以,但必須符合兩點要求:保險必須是銀行代理的保險;賣保險的必須是銀行而非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客戶可以在銀行買保險,但買的應該是銀行代理的保險,合同是和銀行的理財經理簽。最重要的是,客戶必須知道自己買的是保險產品。

C. 光大銀行電話推銷的保險可不可以買存在欺騙

銀行也有代保險公司銷售些保險產品,你可以到銀行去問問或者上網站看看有沒有這個保險業務,這個保險業務是那個保險公司的

D. 被銀行誤導購買保險怎麼可以全額退款

每個保險公司的制度不同,所以規定是不一樣的

E. 銀行存款,被工作人員誤導存款存保險被騙了泰康保險,怎麼辦

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返還你的存款。

F. 縣域銀行代理保險 如何杜絕保險銷售誤導行為

【摘要】隨著近年來銀保合作的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縣級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縣級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也成為新的利潤增長點。無疑,這是縣域金融機構擴大經營收入、提升自身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但根據筆者的觀察,銀行在辦理保險業務時由於受到內外因和主客觀等因素的影響,在代理保險業務時給自身一並帶來了新的風險。
首先是宣傳風險。保險產品宣傳與廣告不僅關繫到代理人推銷的效果,更直接影響到購買人對產品及其風險的正確認識。在具體實踐中,縣級部分金融機構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廣告詞往往存在被誇大的風險,尤其是所謂的「聯合推出」、「銀保理財產品」等,引發購買人對保險產品的誤解,也使金融機構陷入購買人與保險人之間越來越多的矛盾和糾紛。
其次是銀保合作風險。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往往是通過合作協議來規范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合作過程中,如果相關合作協議規定得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特別是對代理人職責與風險的承受、代理產品合規合法等問題把握不準,金融機構就容易陷入與保險公司、投保人之間的糾紛。
第三是市場准入風險。根據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代理保險業務屬於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需要經過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批准。同時,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也對代理保險業務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但從調查情況看,縣域金融機構尚存在一些保險代理業務未獲得監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這也使得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面臨風險。
第四是產品混同風險。「銀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於「銀保」產品的雷同。大部分壽險產品套用銀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這種套用使壽險產品與金融機構存款產品極其雷同,容易使客戶混淆保險產品與金融產品的區別。由於產品雷同、客戶認知度不高及銀行人員宣傳模糊,客戶購買保險產品後,並不明白自己就變成了保險公司客戶,而認為自己還是金融機構的客戶。
第五是不實承諾風險。一些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從業素質偏低,在向客戶介紹和宣傳保險產品時,過於強調保險的分紅增值功能,疏忽對保單條款的介紹,甚至可能出現不實的口頭承諾,使得一些客戶誤認為購買的是金融機構的保險產品,出現問題可以找銀行,這些都為金融機構發生保險代理業務糾紛埋下了隱患。
究其根本,首先是縣域保險市場與外部監管不相適應。縣域保險市場發展迅速,成為新一輪保險公司爭奪的主要戰場,各保險公司紛紛在縣域設立機構。但從目前的情況看,保險監管機構只設立到省一級,省級以下的市縣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監管力量與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勢頭明顯不相適應,難以真正了解基層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處理。
最後是內部控制不力,考核體系有待完善。近年來,受諸多客觀性因素的影響,縣域金融機構受利益驅動致力於發展中間業務,對內部人員效益考核也以中間業務拓展為主,但相應的內控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結果,機構網點工作人員迫於任務和考核壓力,極易誤導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選擇。
此外,銀行要強化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提高代理保險業務的綜合效益。一是在合作協議的權利義務安排上,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充分體現保險公司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尤其要明確金融機構僅僅承擔代理人的一般職責,保險產品的自身風險應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二是開展精細化核算,爭取最高的手續費收入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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