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一般是委託銀行發行或證券交易所 買國債的時候一般是國家在規定的時間內發行和買賣.以下是國家法的的國債發行形式和購買形式.國債是通過證券經營機構間接發行,投資者購買國債可到證券經營機構購買。國債的品種不同,其購買方式也不同,其中無記名式和憑證式國債的購買手續簡便,記賬式國債的購買手續稍復雜些。
1,無記名式國債的購買
無記名式國債的購買對象主要是各種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無記名式實物券國債的購買是最簡單的。投資者可在發行期內到銷售無記名式國債的各大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和證券機構的各個網點,持款填單購買。無記名式國債的面值種類一般為100元、500元、1000元等。
2.憑證式國債的購買
憑證式國債主要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其發售和兌付是通過各大銀行的儲蓄網點、郵政儲蓄部門的網點以及財政部門的國債服務部辦理。其網點遍布全國城鄉,能夠最大限度滿足群眾購買、兌取需要。投資者購買憑證式國債可在發行期間內持款到各網點填單交款,辦理購買事宜。由發行點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單,其內容包括購買日期、購買人姓名、購買券種、購買金額、身份證件號碼等,填完後交購買者收妥。
辦理手續和銀行定期存款辦理手續類似。憑證式國債以百元為起點整數發售,按面值購買。發行期過後,對於客戶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債,可由指定的經辦機構在控制指標內繼續向社會發售。投資者在發行期後購買時,銀行將重新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單,投資者購買時仍按面值購買。購買日即為起息日。兌付時按實際持有天數、按相應檔次利率計付利息(利息計算到到期時兌付期的最後一日)。
3.記賬式國債的購買
記賬式國債是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以記賬的方式辦理發行。投資者購買記賬式國債必須在交易所開立證券賬戶或國債專用賬戶,並委託證券機構代理進行。因此,投資者必須擁有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賬戶,並在證券經營機構開立資金賬戶才能購買記賬式國債。
『貳』 國債的法律屬性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它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形成的國家債務。
從財政=稅收+費用+利用+債務+其他收入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總體平衡中,是由支出來決定收入的。因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對足以支撐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產生了財政。這是現代國家「以支定收」的基本財政理念。同時,也可以看出 ,收入是隨著支出的變動而變動的。在支出一定的情況下,各種收入之間則存在著此增彼減的關系。一個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滿足生產、生活支出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去借債的,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只有當以稅收為主的其他收入不足以滿足國家預算的情況下,才需要發行國債。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債在財政收入中扮演著一種補充性的角色。所以從根本上說,國債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當稅收、利潤和費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時,國債才能作為某種調節器在靈活性上使財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國債的基本功能就是彌補財政赤字。
在市場經濟下,政府需要滿足市場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如此種類繁多、項目龐雜而經濟效益又非常隱性的公共物品決定了政府用來滿足這類支出的財政收入就必須具有穩定可靠、數額龐大等特徵。與國債相比,稅收恰好具有這一特性。稅收憑借其強制性、固定性與無償性這三大特性穩居財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國債的特徵則是自願性、有償性和靈活性。自願性是建立在群眾自願承受的基礎上的。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穩定可靠。有償性是任何債務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徵,借債就必須償還。靈活性則是指國債的確立是以財政收支之間的差額為依據的,既不具有發行時間的連續性,也不具有發行數額的固定性。
國債在財政收入中所承擔的角色就決定了國債應有的規模。從理論上講,一國在每一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下,必然客觀地存在著某種適度債務規模的數量規定性,也就是說,在這一規模上,國債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對經濟生活的正面積極影響作用最大,相對而言負面的不利作用最小。在現實生活中,決定或影響適度債務規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場健全程度,國債的結構狀況、籌資成本與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益等等。這些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對國債總量的把握。
因此,國債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務就在於如何通過實體、程序上的各種規定以保證、維持國債的發行最大程度上促進經濟發展。
熊比特在1918年發表的《稅收國家的危機》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稅收國家危機的理論,其基本理念即在於由於國家職權的過度擴張,導致國家的支出大量擴充,無法由常規的稅收收入來支應,最終將導致國家過度舉債。如何避免這種危機是國債法的根本任務所在。
國債法是調整在國債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就十分重視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政府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先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但至今,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國債立法,有關國債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發行一次國債,就對此進行一次的國債立法,在效力層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規和規章的層面上。
1949年12月,新中國成立後不久,中央政府就決定於1950年發行一批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通過《關於發行人民勝利建設公債的決定》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債發行的國債立法的開始。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從1958年開始發行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制定《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後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成為一個「既無內在,又無外債」的國家,相應的國債立法也就停頓下來。1981年1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決定從當年起恢復發行國債。隨後從1982年—1991年,國務院先後又發布了當年的國庫券條例,在此期間國務院、財政部又先後發布對已發行的國庫券進行償還、付息等的法律規定,以及特種國債等其他國債方面的法律規定。1992年3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從這次的條例規定中,不再象以往那樣是針對某一年發行國庫券的規定,而是對國庫券的有關內容作出了較為統一的規范。
自1994,我國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就已經超過了50%,而且一直呈攀升之勢。,在1997年我國整個國家財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央財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發行國債來維持。如果說26.8%的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還沒有高到無法承受的地步的話,那麼55.6%的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無論從哪方面講都大大超出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15-20%)。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要目標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的一半以上要依賴於發行國債,這不僅與政府活動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照此發展下去,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調控這種風險,我認為主要的手段應該運用法律進行。法律的完善也就意味著這種風險在社會中可期待地被降低。
通過法律對發行國債的程序的規定以防止國債發行權的濫用。從根本上說說,國債的發行應納入國家預算的范圍之內,由權力機關進行,不應該隨意下放。同時完善法律法規,盡量杜絕在各個方面的漏洞,以保證國債的正常運行並被用於正當的用途。國債,作為財政信用,它以國家為後盾,而國家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才能把這種信用制度強制地、穩定地建立起來,使其來源更具有可靠性,才能使國債的購買和轉讓者更增強信賴感。建立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重要的是創造一個法律環境,要在國債方面形成一個完整、配套的國家信用法律制度。只有通過對國債法的制定才能增強國債市場的透明度,才能預防和解決國債發行和轉讓中的矛盾和糾紛,促進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為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叄』 購買國債的問題
所購買的5000元國債應當是面額為5000,不是價格為5000。根據帳戶余額來看,您應當購買的是面額為100的國債50張,每張價格可能為(5111-317)/50=95.88元,總購買價為4794,所以帳戶余額顯示317元。
實際上,您即使按照原來的價格馬上賣出,最後的帳戶余額也不會恢復到您開始的余額數,因為這一買一賣發生了交易費用。您賣出後余額為5060,則交易費用總額為5111-5060=51元。
如果考慮了交易費用,您的購買價應當略低於95.88。
『肆』 購買國債需要注意些什麼
購買國債基本上與存定期一樣不需要有太多的顧慮,收益固定,不收稅,無風險,要注意的是它也有一定的規則,如目前發行的國債半年內不可提前支取,超半年不足兩年提前支取算活期,提前支取收千分一手續費,不可以部分支取。所以,購買國債要做好資金預算,估計長時間內不用的資金才用來購買。
『伍』 國債的法律法規
國債法
國債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調整國債在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主要規范國家(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涉及國債時的行為,調整國債主體在國債行為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國債關系。
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與財政法主體的一方始終是國家這一特徵是一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職能。因此,國債法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國債法與民法特別是與民法中的債法有密切的聯系,民法中有關債的理論及其具體規定常常也可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財政法的部門法也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如國債法主體的平等性即明顯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盡管國債法的一方主體必須是國家,但在國債法律關系中,國家是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權利主體是否與國家發生債權債務關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決定,在國債法律關系中,他們與國家處於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財政法律關系中,主體間的隸屬性則明顯區別於國債法。另外,國家取得國債收入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權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債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
立法概況
1.國外的國債立法國有
美國;法國;日本;韓國。
2.中國的國債立法
新中國成立後,於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發行過國內公債。各期國債發行以前,由國務院制定國債條例,具體規定國債的發行、轉讓、利率、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國債條例是規范中國國債管理活動、調整國債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依據。1968年國家償付了全部內外債本息,1968-1981年,中國是一個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家。1981年1月,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以下簡稱《國庫券條例》),決定發行國庫券來彌補財政赤字,以後又發行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重點企業債券、保值公債、特種公債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頒布一個國庫券條例,對發行對象與方式、發行數額及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國庫券及其他債券的貼現、抵押和轉讓、國債法律責任、國債管理機構等內容予以規定。1989-1991年每年還頒布了一個特種國債條例,對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發行數額、發行期限、利率及償還期等內容予以規定。現行的國債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國庫券條例》,但是,該條例作為國債法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適用范圍僅限於國庫券而不能對所有的國債各類予以規范,
二是它主要規定的是國庫券發行方面的有關事項,對國債流通、國債的使用等未作規定,
三是沒有規范有關發行的審批程序等。
因此,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起草《國債法》,以期對國債行為和國債關系予以明確規范。
國債法:是指調整國債在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其許多基本原理與財政法是一致的。其調整對象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債權、債務關系。其主要特徵表現為以下三點:一是國債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二是國債法具有財政政策的屬性;三是國債法具有宏觀調控的性質。
『陸』 購買國債的一些問題
1,國債有幾種,憑證式和儲蓄國債的收益比同期銀行定期儲蓄高一點,高大約0.4個百分點!記賬式國債就要低一些,最低的比活期存款利息還低!
2,憑證式和儲蓄最低是100元起,記賬式最低是1手,10張,大約1000元左右!
3,憑證式和儲蓄國債提前贖回會扣除本金千分之一作為手續費,持有到期就沒有費用! 通過證券公司公司買賣記賬式國債需要收取手續費,大約是本金的千分之一以下!
4,憑證式和儲蓄國債通常是1年期、2年期、3年期和5年期,如果中途提前贖回會扣除手續費,且利息很少!記賬式國債的期限最少是3個月期,最長是30年;但是記賬式國債是交易型國債,跟股票一樣,可以買賣交易,不必持有到期,當然價格也是上下浮動,有時候低價位賣出會虧損本金!
5,千分之一!
參考資料: 玉米地的老伯伯原創,拷貝請註明出處!
『柒』 關於中央銀行是否持有國債的問題
問中國還是美國?
1,《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央行不能直接認購、包銷國債;但是可以從市場中購買,即購買第三方手裡的國債。
2,我國的公開市場主要是央票!
參考資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拷貝請註明出處!
『捌』 國債327事件背後涉及到了哪些法律問題
1. 法律手段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規約束。1994年11月22日,提高「327」國債利率消息剛面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期貨就出現了振幅為5元的行情,未引起注意,許多違規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在「327」國債的前期交易中,萬國證券預期已經形成錯誤,當出現無法彌補的巨額賬面虧損時,乾脆以攪亂市場來收拾殘局。事發後第二天,上交所發出《關於加強國債期貨交易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頒布了《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終於有了第一部具有中國性效力的國債期貨交易法規。但卻太晚了。 2.保證金規定不合理,炒作成本極低。「327」事件前,上交所規定客戶保證金比率是2.5%,深交所規定為1.5%,武漢交易中心規定是1%。保證金水平的設置是期貨風險控制的核心,用500元的保證金就能買賣2萬元的國債,這無疑是把操縱者潛在的盈利與風險放大了40倍。這樣偏低的保證金水平與國際通行標准相距甚遠,甚至不如國內當時商品期貨的保證金水平,無疑使市場投機成分更為加大,過度炒作難以避免。 3.缺乏規范管理和適當的預警監控體系。漲跌停板制度是國際期貨界通行的制度,而事發前上交所根本就沒有採取這種控制價格波動的基本手段,出現上下差價達4元的振幅,交易所沒有預警系統。當時中國國債的現券流通量很小,國債期貨某一品種的可持倉量應與現貨市場流通量之間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並在電腦撮合系統中設置。從「327」合約在2月23日尾市出現大筆拋單的情況看,交易所顯然對每筆下單缺少實時監控,導致上千萬手空單在幾分鍾之內通過計算機撮合系統成交,擾亂了市場秩序,鑽了市場管理的空子。
『玖』 劉某購買國債2000元是屬於法律行為嗎
屬於民事行為。
『拾』 關於買國債的問題
國債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儲蓄類型的,如憑證式國債和電子式儲蓄國債;期限分為1、3、5年三種;利率比同期銀行定期儲蓄高,比較受老百姓歡迎;這兩種國債都可以提前支取,不過提前贖回要扣本金的千分之一作為手續費,並且只持有半年時間的沒有利息,超過半年的利息按持有時間分段計息。這兩種國債在發行期間通過銀行購買,購買只需要帶身份證和資金即可。
第二種是交易型的,即記賬式國債;需要帶身份證到證券公司和銀行開個國債賬戶,在交易時間內隨時購買或者賣出;這種國債一經發行可以上市交易,會形成價格起伏,但是到期後按發行時的面值贖回,而且這種國債的期限有很多種,短的有半年、長的有30年,不需要提前支取,想變成現金可以直接賣出,類似股票;所以,如果賣出的價格低於買入時的成本就會虧損本金,並且利率也沒有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利率和儲蓄類國債的高,個人投資者購買不是很踴躍。
參考資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拷貝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