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己辭職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自己辭職後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⑵ 個人辭職失業保險能領嗎
不能
1、按《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如果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條件,即使繳費時間滿一年也不可以領取。3、所以你應當與單位協商,能否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不要把原因歸於個人,這對單位不會有什麼損失,你也就可以領取了。4、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5、按上述理由辭職,不但可以領取失業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⑶ 在什麼情況下個人提出辭職可以領失業保險金
個人提出辭職什麼情況下都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非個人意願離職才可以領取,具體規定如下: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3)個人離職不能領失業保險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時限和標准: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⑷ 自己提出辭職的,辭職後能不能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呢
您好,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因為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中有一條「員工非本人意願離職」。另附具體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⑸ 由於個人原因辭職不做可以領失業保險金嗎那辭職時已經不可以領嗎
由於個人原因與公司辭職以後可以向公司里給你蓋一個你失業的合同,並且給你蓋章,可以拿著這份合同到社保局去領失業金。但是每一個人的失業金好像是固定的,你這次領了幾個月以後,下一次就要少領幾個月。
⑹ 我自己辭職怎樣才能領到失業保險金
主動辭職不具有領取失業金的資格。
領取失業金的三個條件:
1、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三個條件需要同時具備,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6)個人離職不能領失業保險擴展閱讀: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⑺ 個人辭職可以領失業金嗎
您好,個人辭職一般是不能領失業金的。領取失業金,首先要失業保險交費滿一年以上,其次是有求職意願,最後就是非本人意願失職。(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際上是用人單位裁減和解除職工的一些情形。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4.有用人單位提出解聘勞動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和開除的。其實不管怎樣,只要是不是本人原因都是非本人意願失業。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6.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情形。)但是若是企業有錯在線,勞動者是可以主動辭職並享受經濟補償。如果企業侵害了勞動者權益,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不及時給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拖欠員工工資,少給或者不給工資,甚至一些企業強迫勞動者加班,做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違反法律法規,比如強迫員工做假賬;企業運用暴力威脅等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個人利益的,強迫勞動者勞動;企業違反規定,強制性要求勞動者做一些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企業在不告知勞動者前提下,讓勞動者做一些不恰當的事物;企業逼迫下,受企業影響勞動者患有一些重大疾病等,勞動者可以與企業解除勞務合同,企業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