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員工拒絕繳納五險,公司如何做才能降低勞動風險
這個恐怕沒辦法簽訂勞動合同了吧~~
可以和員工簽署一個什麼協作那種協議,就是幫忙公司工作的那種協議,具體叫什麼還真不知道~~
之前認識一個朋友就是不願意交保險,所在的公司是日企,日企大多非常遵紀守法的,最終好像就是簽訂了一個什麼什麼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不知道這樣合不合法。。。
或者就如樓上說的,讓員工寫一個不願意繳納的書面證明就行唄~~
『貳』 如果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想給員工交社保,應該怎樣規避風險
試用期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叄』 公司員工自己有保險了,不要公司買,如出現工傷怎麼辦怎麼樣規避風險
要求對方提供保險合同原件及合同有效的證明,其中需包括工傷保險金一項。
另,如果簽訂勞動合同,不管員工自己是否有保險,公司都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
關於法律責任,只要因工傷,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承擔責任。
如果說規避風險就是給員工辦理保險,或者不錄用不要公司買保險的人員。
『肆』 公司員工要求不上保險,怎樣規避公司風險啊
只要他反悔,一告一個准,沒法規避,自求多福吧
『伍』 個體戶怎樣才能不用給員工繳納社保,規避風險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但以下情況可以不繳納社保:已達到退休年齡,即:男60歲,女55歲(幹部)或50歲(工人);
已經在異地參加了社會保險,兼職人員只需在其中一個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但申報繳費工資必須是其全部工薪收入之和;
3.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但個人不繳費,即農民合同工比照城鎮戶籍的合同工總繳費率少1個百分點;
4.公務員不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5.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6.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7.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陸』 公司怎麼樣才能規避不繳納社保的風險
:一、企業可以把人事事務性工作外包給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操作。如:社保外包、公積金外包,招聘外包等,都可以通過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操作,節省企業的用人成本,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的好處:
1、企業不用設立專門的人事專員或者社保專員,減少一個員工的工資、社保福利、以及其他支出,最少一個月省三四千元員工成本。
2、企業可以不需要在多個分公司開設社保賬戶為員工購買社保、公積金等。
3、企業能夠更專注於核心業務的發展,減少事務性工作。
4、可以讓為了省錢省社保費的企業,選擇委託代理公司購買其他城市更便宜的社保。也滿足暫不想購買社保的員工需求,減少社保費的支出。
二,企業可以採用勞務派遣的形式用人,企業與員工只是用工關系,沒有實際的勞動合同關系。體現出企業可以規定用工風險,又可以降低用人成本。
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人,有幾個好處:
1、可以規避用工風險,減少勞務糾紛,(出現勞務糾紛得先找勞務派遣公司)
2、靈活用工,可以隨時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招聘所需要的員工,
3、有利於企業篩選合適的人才,
4、可以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連續訂立二次勞動合同,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可以讓勞務派遣企業,為員工購買其他城市更省錢的社保,節省用工企業的實際社保費支出。
『柒』 單位員工不願意上保險怎麼辦
社保屬於法定福利,強制性的。跟個人意願沒有關系,就譬如個人所得稅,有個人願意扣的嗎?「自願」與否在這里是失效的。不要去剋扣或者逃避,而且隨著員工意識的提高,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制定、草擬,養老保險跨年補繳乘以社平比值系數等一系列規定的出台完善,這方面可鑽漏洞在逐步縮小,風險在逐步擴大。一個規范管理的企業,是應該在這方面逐步做實,畢竟這是勞動用工重要風險以及直接關涉員工福利的事情。很早我們就在我要社保網說過,不討論惡意規避單位責任、鑽法律空子的事情。而且這種員工,此時「自願」,彼時就不一定了。因為眼前利益想多拿錢,到了離職時又找單位茬兒的先例多的是。不要留下管理漏洞,堵塞勞動用工風險,是HR必備功課之一。
『捌』 工資低,員工不願交社保,企業如何處理規避風險
1、如果你公司的部分員工的工作屬於勞務性質的,公司可以與這些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
2、勞務合同是屬於合同法調整的,不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所以交不交社保應該是勞務者自己的事情。
3、凡是正中的勞動關系,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辦事為妥,以免發生糾紛後得不償失。
『玖』 員工自己不願上保險,企業該如何規避風險
養老保險,對單位的員工是強制代扣代繳的。
應該給員工講政策,如果選擇不給員工繳保險,一旦被社保局查實,
社保局還是會把責任歸到單位。
『拾』 員工不買社保,企業如何規避風險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
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10)怎樣降低不給員工買保險的風險擴展閱讀:
1、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准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
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2、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