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這一特性主要體現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是指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損失的財產。
㈡ 保險合同具有什麼性
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二)保險合同是附合性與約定性並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當事人各方進行協商以約定合同的內容。但是,保險合同則不然,其內容的產生體現了一種附合性合同的特徵。所謂附合性是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保險人單方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變。
對於那些可依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商討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可以進行充分協商,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依然可以協商,進行合同的變更。但保險合同的這種約定性往往不過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且在大量的簡易保險合同中,可約定的內容相當有限。因此,保險合同的約定性是輔助的。
(三)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保存。
(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五)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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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具體是
說白話吧
意思就是
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
保險公司是並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
而是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
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
舉個例子吧
上一份意外保險
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
但是因為得了重病身故的話同樣是死了
但是不是因為意外而死
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只退還保費
就這么簡單
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僅代表個人觀點)
中國太平理財規劃師
如果有任何需要幫助隨時加Q
㈣ 保險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保險合同與一般的協議合同最大的差異是,保險合同是制式合同,做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來改變已定的內容。
不知道你問這個問題想解決什麼問題?
㈤ 什麼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備什麼特點
1、誠信合同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這是因為:保險所承保的是風險,風險的大小取決於保險標的的狀況,對此,保險人一般並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人才能據以考慮是否承保以及採用何種保險費率。保險合同訂立,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金,這就需要保險人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否則訂立保險合同就失去了意義,誠實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要求;信用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2、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訂的,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訂,另一方當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往往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質,由於保險業的發展,各國保險業的交叉經營和協作,保險合同逐漸出現技術化定型和標准化的趨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即主要條款由保險方事先擬定,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大多隻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險條款的自由。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保險合同特別是財產保險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特點,對於投保人而言,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買到一個將來可能獲得補償的機會,在保險期間內如果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那麼,投保人(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獲得的保險金額就遠遠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險費;反之,如果不發生保險事故,則投保人只付保險費而無任何收入(人壽保險例外);相反,對於保險人而言,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它所賠償的金額必然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若保險事故不發生,則只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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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什麼叫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
保險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基礎上。也就是保的意外。
通俗易懂的說就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保險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是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舉個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險,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但是如果是因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話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只退還保費,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6)保險合同個人性指什麼擴展閱讀:
一、保險合同特徵除了射幸性還有以下幾大特徵:
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二、保險合同分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7、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情況:個別保險合同、集合保險合同。
8、足額保險合同和非足額保險合同。
㈦ 如何理解保險合同的附和性
首先,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和合同。什麼是附和合同呢?所謂附和合同,指的是 一種定型化的合同,也就是合同內的條款是早就由一方寫定的,簽約的另一方,就 必須依這些條款行使義務,沒有條件可談。除了人身保險合同外,銀行貸款的合同 也是屬於一種附和合同。附和合同多半是因為簽約的對象很多,定約的一方(如保 險公司或銀行)無法一個一個地和對方談條件,再逐項記錄,有了附和合同,就可 節省許多時間,而且使用起來也方便得多。正因為考慮到附和合同的缺點是定約的一方容易偏袒己方,因此《保險法》明確規定,在糾紛仲裁時,要做出有利於投保人一方的解釋。
其次,我們國家每一保險條款上市銷售之前,保監會一定會事先審核這些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審核條款的公平性、嚴密性。只有那些審核通過的條款才可以在 市場上銷售,避免投保人處於劣勢而吃虧上當。
第三,雖然保險合同的條款不能改變,但保險公司在處理個案的過程中,會視情況在合同中增加特別約定,盡可能體現合同的公平性。
㈧ 什麼叫保險合同的符合性和射幸性
1、符合性
所謂附和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標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預先擬定合同的條款,對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訂立或不訂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條款內容與擬訂方進行協商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訂而成立的標准化合同。其特徵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服從、接受或者拒絕保險方所提出的條件,所以,其具有較強的附和性。
保險合同的附和性顯然是對合同自由的一種極大限制,它使得投保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為了對這種情形加以平衡,在對保險合同的文義進行解釋時,通常採取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這樣規定的目的顯然在於對處於優勢地位的保險人的對抗和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護。
2、射幸性
所謂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
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
(8)保險合同個人性指什麼擴展閱讀:
一、保險補償
1、保險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2、保險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復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4、保險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5、保險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保險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二、補償基金
補償基金是指社會總產品中用於補償生產中已經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那部分基金。其實物形式包括種類繁多的生產資料,如機器、設備、工具、原料、燃料、輔助材料等,這部分生產資料不能作為社會收入用於個人消費和積累,必須繼續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再生產過程。
這是使生產保持原有的規模即維持簡單再生產所必需的。 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因此社會主義制度下的補償基金不僅具有實物形態,同時還採取價值形態。
補償基金在價值形態上是商品價值(c+v+m)的一部分,即相當於其中c的部分。這部分價值隨著商品的銷售(即以貨幣的形式收回),採取專用貨幣基金(折舊基金和流動基金)的形式。
這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就可以保證下一生產周期的價值生產在原有的規模上順利進行。補償基金的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必須平衡。
如果企業擁有必需的價值形態的補償基金,但卻無法購回已消耗的生產資料,或不能購足必需的數量使消耗的生產資料得到補充和替換,簡單再生產便無法進行。
補償基金是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基金。馬克思認為,其中暫時閑置不用的部分如折舊基金,在一定時期可作為積累基金使用。不過這是有限度的,只能以不影響原有的生產規模為原則。
補償基金是任何社會形態所必需的。一般地說,補償基金在社會總產品中所佔的比重,取決於社會生產的技術裝備水平和生產結構情況,技術裝備水平越高,補償基金的比重越大。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補償基金的比重也在增大。探索運用補償基金的規律性,更合理地加以運用,對於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快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義。
㈨ 保險合同關系人包括哪些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拓展資料: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徵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