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福建省人力資源買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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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認真落實各項政策待遇,營造有利於高層次人才來閩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現就我省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提供相應工作條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優惠政策
1、資金補助。省政府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海外引進人才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免稅事宜由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向省地稅局(所得稅處)發函提供資金補助使用單位和引進人才名單,由省地稅局負責落實。
2、工作場所。落戶到園區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由園區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5年內免租金。
由各類園區及其主管部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3、創業投資。從事科技項目產業化,並由其控股或擁有不低於20%股權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創業投資。
由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按照福建省經貿委等三委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經貿企業〔2009〕331號)的相關規定和部門工作職能,根據省委人才辦提供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名單,審核所在企業科技產業化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目錄》;負責省級創業投資資金運營與管理的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地方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目錄》范圍內,主動與創業企業洽談創業投資業務,對項目進行評審;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科技產業化項目企業,符合《福建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的,給予創業投資風險補償。
4、政府采購。符合《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中認定條件的產品,在實行政府采購時予以優先待遇。
根據《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由省科技廳、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落實。根據《福建省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暫行辦法》(閩財購〔2007〕40號),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積極引導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參與省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自主創新產品評審及認定,對經認定的產品納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省直各單位落實有關自主創新產品優先採購政策情況的監督。
5、稅收返還。引進人才認定後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全額獎勵返還。
由省財政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6、擔任職務、編制、崗位。可擔任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中高級管理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進到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崗位限制。
由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委編辦,省國資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到事業單位,由引進人才單位提交申請,並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引進的批文後,由各級編辦辦理入編手續。
7、職稱。可按其業績和能力,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福建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綠色通道的規定,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8、科技項目申請。可申請省級科技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用於在閩開展科學研究。
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閩科計〔2007〕86號)規定,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廳申請省級科技項目(計劃單列市除外)。
9、科研經費使用、工作人員聘用。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採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由省科技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委編辦負責落實。
二、生活待遇
10、住房。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房或限價住房,各地各部門給予優先安排。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內免租金,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
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發〔2010〕84號),在榕工作的引進高層次人才申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申請人條件的認定、評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門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核查工作,人才限價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福建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受理申請人申報、初審、上報核准、組織選房、銷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督促各地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范疇,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地方應在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中預先安排部分房源,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周轉住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在建或擬建的省直單位保障性住房,優先考慮供應給申請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省財政廳測算租金補貼標准,並將補貼撥至用人單位發放。
11、子女就學。引進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願,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由省教育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引進人才子女入(轉)學的,須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及其子女入(轉)學相關材料(戶口本、暫住證、有關學籍材料等),按屬地管理原則,到引進人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如在設區市所在地,可向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2)入(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若引進人才子女確需在學期中途轉學的,受理機關也應及時為其協調辦理轉學手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其本人意願安排引進人才子女就近到當地公辦幼兒園、中小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不得收取我省規定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3)已安排入學的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當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
12、社會保險。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交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3、醫療。在閩創業或工作期間,引進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引進的國內人才享受省內相當條件人員同等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由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由用人單位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材料,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到相應的省直或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類人員待遇辦理相關手續,其醫療經費來源按用人單位同類人員醫療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單位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辦發放保健證,享受省直單位同類人員相同的醫療保健待遇。
(3)由設區市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設區市現行政策進行管理,享受相應的醫療保健待遇。
(4)引進人才不符合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享受相應醫療待遇。
(5)省直和各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有關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能,優化服務,限時為引進人才辦理相關手續和落實相應醫療待遇。
14、配偶安置。引進人才的配偶願意在閩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當地政府妥善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5、稅收政策。引進人才認定後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由省地稅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當地海關憑海外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16、薪酬待遇。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並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三、引進創新團隊優惠政策
17、獎勵資助。
(1)對承擔我省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重點建設項目,能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100萬元—3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對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進行產業化、有望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300萬元—5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工作經費,當地政府給予一定配套經費。
由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政府上述獎勵資助從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中列支,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當地政府負責落實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
四、引進台灣專家支持政策
18、專項經費支持。設立閩台專家產學研合作資金,對閩台專家合作開展技術攻關、技術轉移、學術交流等活動,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申請科研啟動經費、省青年科技人才創新項目、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訪問研究和工作經費資助以及辦理稅收返還、安家補貼費等等。
19、項目支持。台灣專家申請或與我省專家聯合申請省、市科技項目的,給予優先立項。
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貿委,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鼓勵台灣企業或與企業合作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並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2)鼓勵台商和台資機構來閩創辦或合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加強在閩的對台科技產業合作基地建設,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計劃閩台科技合作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符合國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術、新能源技術、動力電池、互聯網、生物醫葯、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優先支持;對申請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台灣籍在閩的科技人員給予優先支持。
20、聘請專家。聘請台灣專家擔任高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文化場館、台商投資區、保稅物流園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單位、園區的管理職務或專家顧問。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辦理。
五、居留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安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由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海外高層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續、審批簽發居留許可和多次簽證。
(1)簡化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需在閩申請居留許可的,由就職的工作單位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確認函件向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為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辦結簽證或居留許可:
①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各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省公安廳通知為其簽發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或居留許可,簽發次數不限。
②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首次申請居留許可,必須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再次申請可由工作單位代辦。
③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居留、出入境等,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主動給予方便,分別提供上門受理、上門送證,以及簽證和居留許可到期預告等服務。
(2)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永久居留。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薦函,向擬定居地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省、市兩級公安機關在30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上報公安部審批。
(3)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國籍。對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加入、恢復或退出中國國籍的,予以優先受理、審核上報。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在閩申請簽證、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六、提供窗口服務
22、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設立引進人才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統一提供一站式服務(詳見《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服務辦法》)。
⑵ 人力資源公司交保險和公司自己交保險的區別
公司繳納和人力資源代繳是一樣的,就是由人力資源公司代繳,需要承擔服務費,市場價應該是20元/人/月
⑶ 在網上通過人力資源公司買人保保險怎麼樣
團體險而已,看你想要全面投保還是針對某一方面,這個范圍可大了
⑷ 人力資源公司為什麼可以代繳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些地方對委託代繳社保行為進行了規范,如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長沙市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從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戶仍是公司的賬戶,可稱之為「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賬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戶是代理公司的賬戶)。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為沖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為政府所倡導。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范社會保險代繳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⑸ 讓人力資源公司幫忙繳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人力資源公司主要是提供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的,一般以為企、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咨詢、培訓、測評、招聘為主業,也有搞勞務派遣的,也有針對個人的檔案託管、人事代理的。
2、人力資源公司靠前面的業務賣方案、軟體或培訓、代理收費。
⑹ 人力資源部關於保險的問題!求解哦!!!
工傷險:事發後,根據內容首先向社保經辦部門報案,然後提交書面的事發經過(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字),提交社保機構,然後按照社保部門的通知辦理,讓當事人保留好醫院的所有憑證。然後按照社保機構的要求報銷即可
醫療保險:醫保現在各地的報銷的不一樣。現在很方便,本人自己就可以完成的
生育險:生育險要看您所在城市的具體規定,如一胎和二胎是否都能報銷等,然後辦理過程中需要單位在職證明,夫妻省份證,結婚證,出生證,准生證等復印件,以及醫院相關的付費憑證,缺一不可。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吧
⑺ 作為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去為員工買保險,具體的流程如何包括提供的文件,日期等。
用人單位申報材料:
1、《XX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2、《XX市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3、《XX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4、已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職工,應提供《XX市參加養老保險職工中(終)止繳費通知書》或《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結算表》;
5、XX市行政區域外流入的人員還須提交由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或中(終)止繳費憑證;
6、每年5月申報新年度繳費基數時,還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資情況表》;
7、首次參保人員應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張。
辦理程序:
1、用人單位持申報材料於前到該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或社保中心)業務大廳業務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申報材料,核准後蓋章返回匯總表、增減表各一份;
3、用人單位於次月到當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
PS:以上表格可前往社保辦理部門領取填寫。
辦 理 流 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一、 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相關證件如下:
(1)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 地稅登記證;
(4) 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 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 駐地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分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 表格填報說明:
1、 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2、 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
「個人編號」 :「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
(1)「新增」 :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
(2)「續保」 :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並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
(3)「轉入」 :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徵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
(4)「市外轉入」 :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
「月繳費工資」 :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但不得低於586元)
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表:
險 種 國有、集體企業 三資、私營企業 外來務工人員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養老保險 22% 7% 20% 7% 13% 7%
註: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住房公積金辦理如下:
一、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如下:
(1)到當地財政局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資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並指定住房公積金經辦銀行。
(2)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須附的相關證件: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機構批准設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2、法人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3、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記表後留存二份;單位送交指定的公積金辦理銀行一份,憑此表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帳戶和職工個人帳戶;公積金帳戶建立後將每月交一份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錶及匯補表交附給公積金辦理銀行。
二、單位為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手續如下:
新的正式錄用職工或者新調入及調出職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手續,並同時為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職工辦理帳戶轉移。
三、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下:
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5%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5%計繳。)
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辦理手續如下:
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理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經「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變更登記表》到受託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辦理手續如下: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並自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注銷登記表》,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續。
失業保險相關手續如下:
新參保失業保險的公司應在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如做異動的單位需在原單位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開出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再拿現單位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登記辦理手續,並蓋上現管轄失業辦的章,然後,再拿到原單位所管轄的失業辦蓋章;最後,在拿到現單位所管轄的失業辦辦理此事。
一、 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 在失業辦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繳費單位月度繳費基數申報(異動)表及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一式四份)。
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3)地稅登記證及復印件;
(4)財務報表及工資表;
(5)軟盤一張拷貝(做一份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拷貝到失業辦作記錄;
二、失業保險繳存比例如下:
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3%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2%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1%計繳。)
⑻ 人力資源公司代買社保
人力資源公司代買社保做分錄的規定如下:
收到委託人交來的社保時: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費
主營業務收入-服務費收入
上繳社保時:借:其他應付款-社保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辦理條件:
本市戶籍人員和依法享受本市社會保障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以及在本市內就業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台港澳人員。
辦理材料:
單位申領:社會保障卡申領表、單位職工花名冊、戶口簿或身份證;
個人申領:申請者本人的有效戶口簿或身份證;
辦理流程:
1、單位申領:
(1)單位向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領取申領表並組織員工填寫;
(2)工作人員將表內信息錄入系統,將卡片製成並通知申領人領取卡片;
(3)單位領取人領取市民卡並發放到職工。
2、個人申領:
(1)申領者提交上述辦理材料並填寫申領表;
(2)工作人員將表內信息錄入系統,將卡片製成並通知申領者領取卡片;
(3)申領者持身份證等材料到市民卡服務網點領取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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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關於人力資源方面給新進員工上保險問題
上海的辦理流程如下:
如果是外來務工人員,需要提供新進員工的身份證及暫住證及本人一寸照片,填寫用工登記信息表,到區人保局外來勞動力登記處辦理用工登記。
用工登記完成後再到區社保中心辦理社保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