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經過哪幾個階段
1、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歷程及其動因
20世紀90年代末期,我國一些商業銀行開始嘗試向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投資顧問和個人外匯理財服務。2000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改革外幣利率管理體制,為外幣理財業務創造了政策通道,其後幾年外匯理財產品一直處於主導地位,但是總體規模不大,沒有形成競爭市場。
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成為推動人民幣理財業務發展先鋒的直接原因是,在當時信貸投放高速增長的背景下,中小銀行定期儲蓄存款佔比較低,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而發行人民幣理財產品能夠增強其吸儲能力,緩解資金趨緊壓力。
2、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運作模式的演進
在人民幣理財產品的初創期,投資方向基本為銀行間國債、央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風險管理方面,與初期的外幣理財產品相比,人民幣理財產品則更為規范,客戶資金與銀行自有資金相互隔離。
應該說,這一時期的理財產品與商業銀行熟悉、專注並具有傳統優勢的領域,依靠銀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產品銷售、資產配置、投資決策、清算分配等職能。
(1)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擴展閱讀
國外狀況
1、個人理財業務萌芽時期
20世紀30年代到60年代,通常被認為是個人理財業務的萌芽時期,但卻沒有對個人理財業務的明確的概念界定,那時的個人理財業務主要是為保險產品和基金產品的銷售服務。
2、個人理財業務形成與發展時期
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通常被認為是個人理財業務的形成與發展時期。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個人理財業務的主要內容是合理避稅、提供年金系列產品,參與有限合夥及投資於硬資產。
直至1986年,伴隨著美國稅法的改革以及里根總統時期通貨膨脹的顯著降低,個人理財業務的視角逐漸全面和廣泛,開始從整體角度考慮客戶的理財需求。
3、個人理財業務成熟時期
20世紀90年代是個人理財業務日趨成熟的時期。伴隨著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金融產品的不斷豐富和發展,這一時期的個人理財業務不僅開始廣泛使用衍生金融產品,而且將信託業務、保險業務以及基金業務等相互結合,從而滿足不同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B.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問題及對策的總結怎麼寫。
我國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都屬於職能分工型銀行,其基本特點是法律限定金融機構必須分門別類各有專司。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其他存款貨幣銀行的負債業務中,儲蓄的地位十分突出。在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境內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因此,個人理財收益來源主要是政府債券和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銀行的代客買賣業務也對個人理財的發展有所影響,網上銀行的發展對個人理財的影響也是很重要的。問題很多呀,比如國有四大商業銀行獨大,銀行業務也被限制在一個小的范圍之內,對策就是金融改革呀。最近余額寶和網路金融中心產品的出現引發的自下而上的金融改革就非常具有針對性。
C.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產品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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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風險屬於財務類是嗎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是銀行利用客戶的各項財務資源,幫助其代理金融資產管理、實現人生目標的過程。具體來說,就是基於客戶的收入、支出、資產、負債、保險等財務現狀數據和一定的財務假設,綜合考慮客戶的各種財務目標,進行客戶風險偏好的測試和投資組合的調整,基於現金流、資產價值、各項財務指標的分析,幫助客戶制定個性化的理財規劃,推薦需要的金融產品,並出具理財報告。
E.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現狀
第一,個人理財所募集的資金不進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不受存貸比限制,投資監管較少。第二,個人理財可以增加客戶對銀行的粘性,符合未來資產管理的發展趨勢。第三,理財資金成本和銀行的投資項目的報價存在一定價差,是銀行增加中間業務的重要手段
F. 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規定,( )是市場風險限額必須包括的指標。
答案為C。《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採用多重指標管理市場風險限額。市場風險的限額可以採用交易限額、止損限額、錯配限額、期許可權額和風險價值限額等。但在所採用的風險限額指標中,至少應包括風險價值限額。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除應制定銀行總體可承受的市場風險限額外,還應當按照風險管理許可權,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門和交易人員的風險限額,並確定每一理財計劃或立品的風險限額。
G.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有哪些創新
目前為止,我國的理財產品多為銀行發行。主要是因為我國銀行與境外銀行不同,我國銀行大部分均未國有銀行,風險和信用等級都非常高。而國外銀行大多為私有銀行,所以境外做產品都需要三方評估或擔保才可以做。
如果您想做銀行產品,建議您主要看看投資對象,擔保情況。目前大部分銀行產品均採用擔保公司擔保形勢,評估結果也只是走個形式。目前建行、工行如果您做的評估結果不符合您的產品風險屬性。系統是提示您的,其他銀行基本忽略不計。不論您評估成什麼風險都可以買產品。
如果您想了解您的風險屬性,可以去晨星基金分析網看看。做個全面的評估,那個是我見到的目前比較全面比較客觀的了。
還有提醒您,因為我國國內目前沒有對與評估風險做產品的法律條款,所以不論是合資銀行還是國有銀行他們給您的評估結果都是浮雲,所以不要過於依賴這個評估結果去做產品。即容易被人忽悠,也容易讓自己不求甚解。如果您在北京做,您可以咨詢您關系很好的客戶經理的建議做個參考。
H.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個人理財業務產品風險管理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產品時,應對產品提供者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等進行評估,並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劃分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要求提供代銷產品的金融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的市場分析報告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組合中如包括代理銷售產品,應對所代理的產品進行充分的分析,對相關產品的風險收益預測數據進行必要的驗證。商業銀行應根據產品提供者提供的有關材料和對產品的分析情況,按照審慎原則重新編寫有關產品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部門銷售商業銀行原有產品時,應當要求產品開發部門提供產品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認為有必要對以上材料進行重新編寫時,應注意所編寫的相關材料應與原有產品介紹和宣傳材料保持一致。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根據理財業務發展需要研發的新投資產品的介紹和宣傳材料,應當按照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在編寫有關產品介紹和宣傳材料時,應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提供必要的舉例說明,並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將需要報告的材料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研發新的投資產品,應當制定產品開發審批程序與規范,在進行任何新的投資產品開發之前,都應當就產品開發的背景、可行性、擬銷售的潛在目標客戶群等進行分析,並報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准。
第五十九條 新產品的開發應當編制產品開發報告,並經各相關部門審核簽字。產品開發報告應詳細說明新產品的定義、性質與特徵,目標客戶及銷售方式,主要風險及其測算和控制方法,風險限額,風險控制部門對相關風險的管理權力與責任,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方法,後續服務,應急計劃等。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新產品風險的跟蹤評估制度,在新產品推出後,對新產品的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
I.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時代背景和發展情況
資本運作的出現,是二十一世紀中國商業經濟的一次重要改革,是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一個新生產物。它帶動了企業的生產,促進了國家經濟的發展,它是一些下崗工人、初高中、大學畢業生、無業遊民翻身作主共同致富的一次轉機。它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對整個經濟領域來說具有跨時代的意義。希望和接觸過異地資本運作的朋友一起探討:◥◣◥◣★◢◤◢◤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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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提高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及自身業務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方式和所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特點,制定更加具體和有針對性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規程,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納入商業銀行整體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全面、全程風險管理。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既應包括商業銀行在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主要風險,也應包括理財計劃或產品包含的相關交易工具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商業銀行進行有關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
第四條 商業銀行對各類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都應同時滿足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相關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源保證。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並落實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合規、有序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切實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的分析、審核與報告制度,並就個人理財業務的主要風險管理方式、風險測算方法與標准,以及其他涉及風險管理的重大問題,積極主動地與監管部門溝通。
第八條 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進行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等業務活動,應與客戶簽定合同,確保獲得客戶的充分授權。商業銀行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並至少每年重新確認一次。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於可以由第三方託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託管。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務服務記錄,並保證恰當地使用這些記錄。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客戶書面同意外,商業銀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服務與交易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