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可以算作投資嗎
算是一種資產配置,到期獲得回報的一種。 銀行理財的話,收益一般不是很高,但是安全性要比股票基金等高一點。最後,請認準是銀行發布的,而不是代銷的。
產品介紹,作為簡單了解是可以的,完全作為參照是不行的,甚至有些有誤導嫌疑。
不談這些,就說保險和投資關系。保險是什麼?保險就是保障風險,簡稱保險。因此拿保險當投資的,我不知道該如何說,至少這不是正道(更不是強項)。投資的途徑和工具很多,保險也來籌這個熱鬧也是中國特色吧。
作為我個人,買的保險不少,但都是保障型險種,保額很高,如果我活著,我消費些錢無所謂的,因為我在(能賺錢),如果我出問題,保險公司要給我家裡足夠大的錢,這才是我買保險的目的和所需要的。
有些險種是有一定投資儲蓄功能,如一些銀行代理銷售的理財險種、萬能險、投聯險這些,但這都有非常復雜的內容和講究,如初始費、管理費、退保費等等,沒有清楚的了解,不要想當然的去理解,否則損失的還是自己。
㈣ 宏觀經濟學中,購買股票算是投資行為么出售股票呢
股票、債券的購買都只是財富主體的轉移。購買行為並沒有創造出任何新的價值。雖然,個人購買這些金融產品,冠名一個所謂的「投資」行為。其實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投資,只是財富的主體,從一個人或者公司,轉移到另一個人手裡。當然,公司拿到募集的資金進行投資,就算入gdp了。
紅利,同理也不能算入gdp。因為這里有個重復計算的問題。紅利,來自公司利潤的一部分。已經作為公司的收入計入gdp了。所以,發放到投資個人手裡的時候,就不能再次算入gdp了。要是還不懂,你可以去牛人直播找老師請教下
㈤ 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屬不屬於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的出現與金融經濟的崛起、金融業的日益多樣化密切相關。尤其是金融危機後,全球興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熱潮。在我國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該指引專章規定了「客戶利益保護規則」,指出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應「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但是,該指引中並未明確金融消費者以及投資者的概念范疇。2011年底,保監會設立了保險消費者保護局;2012年初,證監會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局;201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亦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至此,我國「一行三會」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全部設立。然而,這些消費者保護機構還是以金融行業劃分和金融市場分割為基礎設立的,與金融危機後將各金融服務業的消費者進行統籌保護、建立統一和專門的金融爭議解決機構、實施一元化金融爭議處理制度的國際趨勢不符,原因之一就在於我國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之間關系的認識一直不統一。
所以金融消費者這個不歸消費者協會管理 如果你在銀行理財投資方面存在問題想投訴或反映的 可以向銀行客服放映或者向銀監會反映
如果是民間理財的就要看實際情況了 可以先想當地人民銀行或者銀監會反映問題 理財牌照都歸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管理的
如果是存在欺詐的 可以在向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反映並申請審查 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㈥ 購買理財產品屬於對外投資嗎
在財務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對外投資。
㈦ 買車是否屬於投資理財行為呢
買車如果用於生產(如搞運輸、開出租),可以算投資,車是生產工具;如果是自用,屬於消費品,是消費,不是投資。
㈧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的定義是否是盈利行為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屬於進行營利活動的盈利行為。如果數額達到較大以上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的是集體單位的資金,則屬於挪用資金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就規定了,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的處罰規定。
下面是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㈨ 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屬於對外投資么
屬於一種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