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失業保險費需要滿幾年可以領取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 ,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 ,每滿一年 ,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 ,超過四年的部分 ,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後 ,其未領取期限自行結轉至下次失業時合並計算 ,合並計算後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說明:如某職工在繳納了八年的失業保險費後失業了 ,他可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兩部分組成:頭四年每年按一個月領取;超出的四年按每半年領一個月計算 ,即4+(8-4)×2=4+8=12(月)。假設如果該職工在領取了失業保險金3個月後找到了工作 ,此時 ,他剩餘的12-3=9(月)的保險金領取期限可以轉入下次失業後合並計算。如果他在第二次就業後不滿一年就失業了 ,他可繼續領取上次剩餘的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如果他不幸在工作了6年後再次失業 ,那麼 ,他屆時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6-4)×2+9=17(月)。據介紹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修改《條例(草案)》時 ,曾有建議增加領取期限 ,經測算後 ,發現如果增加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將增加25.5% ,今年全省因此需增加支出3.23億元 ,基金收支相抵由原來預算結餘3.16億元變為赤字771萬元 ,基金的支付風險相應增大。尤其目前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存在巨大的支付壓力 ,在省級調劑能力有限和當地財政困難的情況下 ,若大幅度增加領取期限 ,難以確保按時足額給付待遇 ,將會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最終還是定為24個月。
❷ 失業保險三年可以領取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三年通常可以8個月的左右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❸ 失業保險要交多少年才能領取
失業金的領取不是根據交的時間長短來發放的。
失業保險金是要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才能領取。
❹ 買了兩年失業保險,能領多少年失業金
根據國家《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原單位及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滿足一定條件就可以在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具體領取的時間和金額與以下因素有關。
再有就是,每月可以領取的金額。這與失業人員失業前工資水平有關系。是按照其失業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再乘以規定系數得出金額。對於不滿10年的,系數應為40%。同時,還要滿足一條高線和一條底線,一條高線是指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底線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這兩條線主要由失業人員所在省、市、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還要注意的就是,在失業找到工作後,將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重新就業後,繳費的時間要重新計算,不進行累計。如果運氣不好再次失業,那麼領取保險金的期限,將與上一次應領取未領取的期限累計,就是說上一次本來可以領6個月,但是在領完3個月後找到了新工作,那麼剩餘的3個月,將累計如下一次領取期限,但是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以上就是失業保險領取的相關政策。至於具體能領到多少,則要看具體情況。
❺ 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幾年可以領取
繳納失業保險費必須要滿六個月,六個月如果失業,就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❻ 五險中的失業險要交多少年才能領取
至少繳納滿一年才可以領取失業金,而且還要符合領取失業金的以下條件。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
❼ 失業金幾年內可以領啊
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
沒有次數限制,滿足條件就可以領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7)失業保險購買幾年可領取擴展閱讀: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一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