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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勞動合同個人自交保險

發布時間:2021-10-17 12:40:40

Ⅰ 勞動合同上寫社保自己交這樣違法嘛

違法,無效。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Ⅱ 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一定要給個人交社保

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是
合同應當具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
所謂應當
就是必須要有的
後面那句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是單位與勞動者的特殊約定
如有些大公司為職工醫葯費報銷
與社保不是同樣的概念
同時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也規定了
若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者可以就此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
從合同簽訂起
社會保險就必須同時交納

Ⅲ 以用人單位簽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代交那些保險。最基本要交那些!!

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以政府強制實施為特點的一種保障制度。

你單位是上海的嘛?以上海為例:(下面1至5項為國家強制的社會保險)
「五險一金」:
1、養老保險:單位:22%、 個人8%
2、失業保險:單位:2%、 個人1%
3、生育保險:全由單位負擔(0.5%)
4、工傷保險:全由單位負擔(0.5%)
5、醫療保險:單位:12%、 個人2%
6、公積金: 單位:7%、 個人7%
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同時設有上限和下限,其分別根據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若在上下限范圍之內,則按實際繳,若超過按上限,不足按下限。

你只需將個人承擔的百分比乘以繳費基數,得出的總和就是要扣除的部分。

Ⅳ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是不是就要交五險

勞動合同中關於社會保險的條款是必要條款。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務雙方,公司都應當繳納五險。

Ⅳ 勞動合同簽訂的工資是扣除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後所得的還是勞動合同簽

勞動合同簽訂的工資是勞動者應發工資總額,該工資需要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再扣除個人所得稅等,有些企業還會扣房租費,水電費等,剩下的才是勞動者真正到手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Ⅵ 勞動合同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可以簽訂由勞動者自己交養老保險嗎

不是由勞動者自己交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一起繳納。
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繳納比例如下:
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單位0.2-2%,個人不繳納;
生育保險:單位0.6-1%,個人不繳納。

Ⅶ 找了個工作,單位說要簽合同,簽了合同就要自己交社保的錢,這樣合理嗎

那個五級的人真是可笑呢,不懂還在這里瞎扯,真不負責任。
一:單位與員工確定了勞動合同關系,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它的義務,是員工的權力,是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的必須手段。
二:單位如果不給你簽訂勞動合同它就是違法,你可以去你單位所屬的勞動保障所去舉報,對方不但會要求公司與你補簽勞動合同還得給你賠償和補交保險。
三:只有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以幫你辦的起來保險,而勞動合同和保險是掛鉤的,一個員工與單位存在了事實勞動僱傭關系,單位就必須跟員工簽訂合同和依法繳納保險。你們單位要跟你簽合同卻不願意給你繳納保險的話那就是他違法,沒有這個道理!
四:但是你要理解的事情是,是否是你理解錯誤了。關於保險這一塊,你與單位簽訂合同,對方給你繳納保險具體是,你自己還是要繳納個人的部分,一般都是直接從你的工資中扣除,,另一部分是公司要幫你付的,比方你保險繳納425元,那麼其中有100多是你個人要交的,另外300多是你單位幫你交。
五:如果你們單位只願意給你簽合同,不願意給你交保險。而你又想在這里工作,又不願意現在就告單位以免弄掉工作的話,最後一個辦法就是無論如何你得簽合同,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以後當你想離職了,你拿著這個合同去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對方補齊你的保險,公家還是會支持的,到時候再補交。但是這是最沒有辦法的辦法,希望你還是可以根據法律保障好自己的權益。

Ⅷ 以用人單位簽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代交那些保險。最基本要交那些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不能不交,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進行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勞動者如果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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