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一定要給員工買保險嗎
是的一定要繳納,勞動合同法中有專門的條款,如果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讓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否規定必須購買醫療保險
勞動合同法》僅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不涉及社會保險問題。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工傷、醫療和養老保
險,具體范圍要看單位所在的社會保險法規,因為全國適用的《社會保險法》還在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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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勞動法規定上班多久必須簽勞動合同,必須買保險
用人單位何時為勞動者購買社保?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就勞動合同法立法精神而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之時,用人單位就要為勞動者購買社保。最遲應該在事實上勞動關系確立一個月內,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法規定,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從上班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起勞動關系,是單位的員工(那怕在試用期,沒有簽訂合同,也是單位員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都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第二個月,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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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勞動合同上面怎麼樣合理規范寫明購買保險這一項
你所說的購買保險是繳納社保嗎?如果是社保勞動合同里可以不用寫明,因為公司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勞動法的規定,如果不繳納就屬於違法行為了,公司將受到處罰。
『伍』 新勞動法對購買社會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在新《勞動合同法》中與原《勞動法》相比較,只是將社會保險作為了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還是國務院的繳納規定和各地區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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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法律上有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買保險
法律上有規定必須要給員工買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社會保險等九個要素。
(6)勞動合同法購買保險規定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的特徵: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柒』 勞動合同法里對員工的基本社會保險有哪些規定
我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用人企業必須按比率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由企業財會代為扣繳。
養老保險是鼓勵企業和員工交納,但不是強制的。因為養老保險的性質是員工繳納保險期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才可以領養老金,如果達不到這一條件,就只能一次性領取自己帳戶里的金額(不包括公司繳納的部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也就是說,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屬於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調整范疇,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合同法及經濟法的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捌』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社會保險費的具體規定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到勞動合同後,必須按照當地人社局規定的社保基數來繳納社保,至於比例,要咨詢當地人社局。
『玖』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社保交納的規定
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於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後三十天內公司就應該給其繳納社保。
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別,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聚聚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公司不給交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