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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風險保險人不負責

發布時間:2021-10-17 03:11:18

㈠ 什麼是保險的除外責任,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有哪些

一、什麼是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范圍。任何保險商品都不是萬能的,總有一些不能賠付的責任內容。這是因為為了避免承保的風險過大以造成虧損,保險公司會仔細篩選,把一些發生可能性較大、損失較重的風險排除在外。因此,在購買保險時,除了要了解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更要知曉保險公司對哪些責任不予承擔,萬一自己最擔心的風險發生後,是否將被保險公司拒賠。這樣才能讓買下的保險更適合自己,也可以避免在理賠時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每份保險合同都有除外責任,只是對於不同的險種,它的表現形式不太一樣,但體現在保險合同中,就是「責任免除」這一條款。一般來說,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賠償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行為;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酒後或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如果投保了有關附加險種的除外);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8.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上面所列出的都是一些常規險種的除外責任,對於大病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住院津貼保險,還有更為「苛刻」的規定:若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或90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的,也被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且不能得到賠償。
所以,在買保險時看清免責條款,對自己權益的行使非常重要。因此,若能在投保之前把除外責任看仔細,投保後又能注意規避風險,以免除條款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可以讓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享受到應有的保障。

㈡ 保險裡面的「除外責任」是指什麼

除外責任亦稱 「責任免除」是指保單規定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災害事故及其損失范圍。

每份保險合同都有除外責任,只是不同的險種,除外責任的表現形式不太一樣:除外責任可以以列舉式的方式在保單中列舉除外事項,也可以以不列舉方式明確除外責任,即凡未列入承保范圍的災害事故均為除外責任。

任何保險商品都不是萬能的,總有一些不能賠付的責任內容。這是因為,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是商業經營性的,以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因此,對於保險公司的經營利潤來說,也有它不敢「考慮」的風險問題。具體來說就是為了避免承保風險過大,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保險公司要對風險認真考察之後對風險進行篩選,把一些發生的可能性較大,損失較多的風險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在購買保險商品的時候,除了了解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以外,更要了解保險公司對哪些責任不予承擔。自己最擔心的風險是否是將來一旦發生後被保險公司所考慮的,這樣才可能避免在理賠的時候發生糾紛。

(2)除外風險保險人不負責擴展閱讀

壽險、養老、基本上涵蓋以下除外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如因上述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保險公司會向權利人退還本張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㈢ 什麼情況下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航行遲延、交貨遲延或者行市變化; (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裝不當。

㈣ 保險人有哪些義務,試說明規定除外風險的必要性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2.及時簽單的義務 3.保密義務 棄權制度的內容 1.棄權,特指保險人放棄解約權和抗辯權,保險人在對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投保和履行告知義務方面有違反保險法規定的行為時,依法可以行使解約權和抗辯權,即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賠付責任,但是保險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棄解約權和抗辯權,稱之為棄權. 2.棄權的法律性質,其外部形式為保險人原諒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其實質內容是保險人主動擴張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維持和擴大保險業務,而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採取寬容措施,當然也包含保險人的工作失誤不當棄權的情況,無論是何種情形導致的棄權,都發生法律效力,保險人不得反悔,這也是誠信原則中禁止反言義務的具體表現. 3.棄權的條件,構成棄權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保險人須有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 第二,保險人在棄權前須明知自己能夠行使解約權或者抗辯權. 4.棄權的主要表現情形: 為維持合同效力而棄權.保險人願意收取投保人逾期保險費,或者明知投保人有違約行為仍然收取其保險費,證明保險人有維持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行使的解約權和抗辯權便視為放棄,事後不得主張投保人有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或者不予賠付. 對有抗辯理由的賠付予以賠付.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提出賠付請求的,保險人明知請求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范圍內或者屬於免責范圍內,但是仍然賠付的,當屬放棄賠付抗辯權,該賠付不屬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 受理逾期賠付請求,被保險人逾期提出賠付請求,保險人本可依法拒絕,但是沒有拒絕,反而受理賠付請求,證明具有承擔賠付責任的意思表示,當屬放棄逾期賠付抗辯權,該賠付不得請求返還.

㈤ 什麼是保險「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亦稱「責任免除」。保單規定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災害事故及其損失范圍。其表示方式有列舉式和不列舉式兩種。列舉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舉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不列舉式,即所謂倒扣法,凡是未列入承保責任范圍的均屬「除外責任」。由這些除外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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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除外風險和除外責任風險是什麼意思

除外責任
又稱責任免除,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是對保險責任的限制。 一定看清責任免除 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哪些是除外責任,自己保的險種都包括對哪些事故的賠償。只有這樣,才不會在發生事故之後,還搞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責任免除是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大多採用列舉的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從邏輯上講,責任免除中列舉的內容本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但現在從中予以剔除。一般的保險責任中包括的事件很多,難以一一列盡,所以應先把保險責任規定,大多數事件是保險責任,只有一小部分事件不屬於保險責任,然後再把不屬於保險責任的那一小部分事件規定為責任免除,從中剔除。這樣一來,什麼屬於保險責任,什麼屬於責任免除,就十分清楚了。當某一事件發生時,我們先看它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如果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人就不用負責;如果屬於保險責任,我們再看它是否屬於責任免除,如果屬於責任免除,保險人仍不用負責;如果不屬於責任免除,保險人就要負責給付保險金。
編輯本段汽車保險中的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又稱責任免除 第二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 (五)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受害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三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第四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十)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五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或本車上的財產損失; (三)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車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六)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 (七)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八)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第六條 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於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編輯本段注意免責事項
保險合同都有「責任免除」的約定,如地震、爆炸等災害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一般不承擔責任。一些特定的險種,更是對很多看似相關的責任予以除外,如車損險,聽起來似乎只要汽車受到損失,就可以賠償,事實上不是。汽車自燃時,保險公司就不賠;玻璃破碎,保險公司也不賠;汽車輪胎單獨爆裂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輪胎損失費用,但如果汽車由於輪胎爆裂而導致碰撞事故,保險公司則給予理賠除輪胎損失費用之外的損失。因為像玻璃破碎這些事故,保險公司有專門的險種的,所以車損險就不承擔這個功能了。

㈦ 如果最終判定的近因中既有保險責任又有除外責任,應該怎樣賠付

根據保險工作實踐,對保險責任近因的判定,可掌握以下五個基本原則:
<l>.如果承保風險與其他未指明風險同時發生,承保風險為近因。
<2>.如果承保風險與除外責任同時發生,除外責任風險為近因。
<3>.如果事件有連續性,最後的事件為近因。
<4>.如果事件各因素可以分開,保險人僅負責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及保險責任以外的風險不予負責。
<5>.如果事件的諸因不能區分開,保險人負全部保險責任。 以上判定保險責任的近因原則主要是從事故的起因對事件本身的作用力來考慮的,而不是從時間的先後順序來考慮的。因此,「作用力」是決定的最主要因素,而不能單純考慮時間的先後順序。

㈧ 保險人有哪些義務是說明規定除外風險的必要性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2.及時簽單的義務
3.保密義務
棄權制度的內容
1.棄權,特指保險人放棄解約權和抗辯權,保險人在對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投保和履行告知義務方面有違反保險法規定的行為時,依法可以行使解約權和抗辯權,即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賠付責任,但是保險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棄解約權和抗辯權,稱之為棄權.
2.棄權的法律性質,其外部形式為保險人原諒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其實質內容是保險人主動擴張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維持和擴大保險業務,而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採取寬容措施,當然也包含保險人的工作失誤不當棄權的情況,無論是何種情形導致的棄權,都發生法律效力,保險人不得反悔,這也是誠信原則中禁止反言義務的具體表現.
3.棄權的條件,構成棄權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保險人須有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
第二,保險人在棄權前須明知自己能夠行使解約權或者抗辯權.
4.棄權的主要表現情形:
為維持合同效力而棄權.保險人願意收取投保人逾期保險費,或者明知投保人有違約行為仍然收取其保險費,證明保險人有維持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行使的解約權和抗辯權便視為放棄,事後不得主張投保人有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或者不予賠付.
對有抗辯理由的賠付予以賠付.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提出賠付請求的,保險人明知請求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范圍內或者屬於免責范圍內,但是仍然賠付的,當屬放棄賠付抗辯權,該賠付不屬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
受理逾期賠付請求,被保險人逾期提出賠付請求,保險人本可依法拒絕,但是沒有拒絕,反而受理賠付請求,證明具有承擔賠付責任的意思表示,當屬放棄逾期賠付抗辯權,該賠付不得請求返還.

㈨ 基本險的除外責任指什麼保險人對哪些損失不負責賠償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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