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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員醫保個人賬戶基金規定

發布時間:2021-10-16 23:53:43

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可以由職工隨意支配嗎

李某所在的單位早在2000年就參加了基本的醫療保險。這幾年,李某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錯,一直沒有看過病買過葯。2010年3月,李某准備買房,但需要一次繳納首付款30萬元。李某一時間很難湊齊這么多錢。他聽說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自今年屬於個人所有,就想把錢取出來買房。問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個人賬戶可以由職工自由支配嗎?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只可以用於法定的目的,不可以由職工隨意支取。國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職工在特殊情況下看不起病的問題。建立個人賬戶的核心是解決參保職工的門診和小額醫療費用,同時為職工年老體弱時積累部分資金。我國《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個人賬戶原則上實行錢賬分管,個人檔期的醫療消費可以採取劃賬的形式,最後由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統一進行結算。個人賬戶原則上不得提取現金,禁止用於醫療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費支出。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個人賬戶支出情況的審核和監督,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得納入個人賬戶基金的支付范圍。所以,李某不可以支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基金用於買房。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的通知》

個人賬戶基金必須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規定編制基金預算和財務決算報告。要加強個人賬戶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監督。個人賬戶基金只能用於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標准所規定項目范圍內的醫葯費用。個人賬戶原則上要實行錢賬分管,個人當期的醫療消費支出可採取劃賬的形式,最後由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統一進行結算。個人賬戶原則上不得提取現金,禁止用於醫療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費支出。各地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個人賬戶支出情況的審核和監督,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得納入個人賬戶基金的支付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是為了解決特殊情況下看不起病的問題,賬戶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不得隨意支取。

㈡ 去世後,個人醫保卡上的錢怎麼支出來

死後醫保卡錢處理方法如下:1: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存儲額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帳戶;

2: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3:沒有繼承人的,個人帳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拓展資料:

使用說明

功能

醫保卡,是含有晶元的功能卡,用於就醫或葯店消費時身份確認及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用。例如(武漢市的醫保卡初始密碼1234)。醫保病歷,病歷的一種,可以通用於同一城市的所有醫保定點醫院,用於記錄醫保就醫情況。

能否報銷社保的醫療保險?

所謂醫保住院報銷——不是你墊付現金以後憑票據報銷,而是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時,出具醫保卡,讓統一的醫保結算系統讀取參保人資料,辦理住院號,在出院結算時,醫保系統就不收取你「該報銷的」部分——統籌支付部分。

門診報銷

居民醫療保險:

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居民在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在100元(含)以內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30%,個人支付70%; 100元以上的由個人自理。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單位參保的參保人醫保卡上的個人賬戶不全都是自己個人繳納部分 ;靈活就業人員醫保卡上從上一年開始也有每月15元個人賬戶,可以用於支付門診費用,就相當於門診報銷了(參保人屬於公務員或單位另有報銷政策除外)。

醫保住院,出示醫保卡,讀卡進醫保系統,交押金(一般都是門檻費),發生費用錄入系統,系統自動分類為自費、甲類、乙類等,乙類先自付10%,再進入基本醫療,按照年度住院次數(大於1次門檻費減半)、醫院級別(門檻費不同、統籌比例不同),由電腦計算應該自己付多少錢,醫院再向社保的醫保中心結算多少錢。

可以在當地社保網站網上查詢。任何參保人,以身份證號在該網址首頁「個人查詢」處,輸入身份證號,按要求輸入身份證號第12~17的密碼,進入後,點「個人查詢」——點「醫療保險定點機構」或「醫保定點葯店」查詢。該網址還可以查詢持卡人繳費情況、個人賬戶余額情況、歷史消費情況。

㈢ 死亡人員的醫保怎麼處理

那要先看看死亡了的這個人生前的醫保相關手續是否都齊全了;如果沒什麼問題那麼就可以直接到當地戶籍所在地先讓派出所給看著證明,這個是一定得做的具體的在你看證明的時候他們會進一步的告訴你的。

㈣ 老人去世後醫保卡的余額怎麼處理

老人去世後醫保卡的余額是可以繼承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按現行法規,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都並不存在還沒有領完就充公的問題。若是退休前死亡,個人賬戶資金當然全部可繼承,而若是退休後死亡,余額同樣可依法繼承。

個人賬戶基金因故沒有領完,是可以繼承的。如果壽命較長,個人賬戶基金領完,統籌基金還會繼續發放,直到終生。繳費不但有本人權利保障,還有統籌的福利。所以制度不存在個人繳費後會受損的問題,只存在受益。並且這個待遇每年還會按照一定的比例調整,確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死亡人員醫保個人賬戶基金規定擴展閱讀:

老人去世後醫保卡的余額是可以繼承的。而且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依法由繼承人按下列規定繼承,共分為三種情況:

1、職工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2、個體勞動者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3、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退休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的余額可以繼承。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職工退休後去世養老金充公」系誤傳:余額可繼承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㈤ 人病故後醫保卡內余額怎麼辦

根據醫保的規定是這樣的: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個人醫療賬戶實際結余資金劃入合法繼承人的個人醫療賬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醫療賬戶實際結余資金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個人醫療賬戶實際結余資金劃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具體操作建議報答12333咨詢

㈥ 死亡者的醫保卡賬戶內還有錢,請問這個錢是不是有期限,繼承人需要在一定時間內用完

死者的醫保卡個人賬戶內還有餘額,不需要繼承人在一定時間內用完,其個人賬戶是可以被繼承的。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六條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工作單位變動時,個人賬戶余額可以隨同轉移。不具備轉移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發給本人。參保人員死亡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轉給合法繼承人。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統籌基金。

(6)死亡人員醫保個人賬戶基金規定擴展閱讀: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劃入個人賬戶:

(一)不滿45歲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劃入;

(二)年滿45歲尚未退休(退職)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劃入;

(三)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基本養老金的4.5%劃入。

剩餘部分作為統籌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和支付。

㈦ 老人去逝後醫保卡個人帳戶上錢是還可用

老人去逝後醫保卡個人帳戶上錢是可以被其繼承人繼承的,其社保卡會被注銷,注銷後是不能使用的。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工作單位變動時,個人賬戶余額可以隨同轉移。不具備轉移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發給本人。參保人員死亡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轉給合法繼承人。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統籌基金。

(7)死亡人員醫保個人賬戶基金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㈧ 人死後,醫保個人賬戶金能提出來嗎

參保人死亡後,退還個人賬戶余額(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憮恤金,親屬可繼承,

㈨ 死亡人員醫保卡余額處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職工死亡後養老保險的處理
按現行法規,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都並不存在還沒有領完就充公的問題。若是退休前死亡,個人賬戶資金當然全部可繼承,而若是退休後死亡,余額同樣可依法繼承。
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只存在個人受益,不存在個人受損。「個人賬戶基金因故沒有領完,是可以繼承的。如果壽命較長,個人賬戶基金領完了,統籌基金還會繼續發放,直到終生。這個繳費不但有本人的權利保障,而且還有統籌的福利。所以這個制度不存在個人繳費後會受損的問題,只存在受益。並且這個待遇每年還會按照一定的比例調整,確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領不完的養老金真的要「充公」是一種誤解,個人繳納的部分如果沒有領完是要返還的。據介紹,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依法由繼承人按下列規定繼承,共分為三種情況:
1.職工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2.個體勞動者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3.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退休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的余額可以繼承。所以說,個人繳納部分並不會被「充公」。
另外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它的待遇不僅僅是老年養老,同時還有其他保障:
第一,傷殘待遇。如果在繳費期間因故卧床不起,失去勞動能力,我們會有病殘津貼
第二,遺補養老金。如果繳費人因故死亡了,但是還有需要贍養的父母和撫養的孩子,只要達到一定條件,還能獲得遺補養老金
第三,喪葬費。參保人員因故身亡還會發放喪葬費和一次性補貼。

㈩ 醫保個人賬戶的相關法規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與指導工作,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經辦本轄區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具體業務工作。

(10)死亡人員醫保個人賬戶基金規定擴展閱讀

2018年7月1日起,廣西在全區范圍內實施個人醫保賬戶「家庭共享」政策,充分發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保障功能,增強互助共濟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的使用效率,切實減輕參保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醫療費用負擔。

廣西全區范圍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可用於支付本人和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或住院治療產生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及健康體檢的費用。其中,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既包括政策范圍內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也包括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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