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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的保險年金

發布時間:2021-10-16 23:30:20

① 未婚子女購買年金險繳費期沒滿結婚了,怎麼規避婚前財產

未婚之前購買的保險,不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所有不需要規避

② 婚前買的年金險離婚後要分割嗎

一、夫妻離婚時有爭議的保險主要是人壽保險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和責任保險。財產保險一般都為短期保險,通常不超過一年,而且保險費的數額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責任保險主要是機動車責任保險,也多為一年一繳費,而離婚中價值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險,人身保險中有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其中人壽保險時間長,保險費數額大,現金價值也大,所以離婚中夫妻雙方常常因為人壽保險的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本文的主要內容是人壽保險如何在離婚中分割?
離婚時候分割保單,其實是主要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人壽保險不僅僅有保險的作用,還兼有儲蓄的功能,在繳納多年的保險金後,保單的價值=保險金+保險公司返還的投資收益,所以分割保單不是分割繳納的保險金,而是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1、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人壽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個人財產繳納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候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三、離婚時候,人壽保單現金價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繳納保險的保險費是夫妻共同財產裡面支出的,那麼離婚時候可以分割該財產,分割方式有兩種:
1、退保後分割現金
缺點:退保時候,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於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的到的現金還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於夫妻雙方都是個損失,如果夫妻一方願意繼續保留自己的人壽保險的,採用第二種方法。
2、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於夫妻離婚後身份關系的消失,使得保險利益不存在,夫妻離婚後不能再為對方投保,雙方可以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把保險單轉讓給被保險的夫妻一方。轉讓後,被保險人將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雙方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財產分割中拿回相當於50%保單現金價值的財務。
四、保險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情況
如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購買的,可以退保分割現金價值。
不退保的情況下:
屬於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保險的,即子女死亡後,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賠償金的一種保險。不退保可以由獲得撫養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將保單現金價值的50%補償給原配偶,將受益人變更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屬於人壽保險中的生存保險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數,子女將獲得一定數額的保險金,生存保險和養老保險有點類似。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這種情況下,父母為子女支付的保險費應當認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情況不能撤銷贈與。
在國外,對婚前財產進行安排主要通過三大手段:個人信託、人壽保險、投資股權或投資房地產等。
慧擇提示:為了避免以後不必要的糾紛建議准夫妻在婚前把各自財產做個財產公證,這樣對雙方都比較公平。婚前財產公證能把婚前財產分清楚外,個人信託和保險也都能確保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但由於個人信託在我國尚無發展,因此後幾種是對婚前財產進行安排的較好手段。

③ 年金險在婚姻問題中是否需要分割

年金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年金險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夫妻一方的(包括自己給自己投保或夫妻互保兩種情況),那麼該保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需要在離婚時分割。

④ 婚前購買的保險年金,婚後的收益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要看這份保險合同上的受益人是誰,受益人寫了誰的名字,收益就屬於誰的個人財產。與婚前還是婚後買,沒有關系。

⑤ 婚內領取的保險生存金屬於婚內共同財產嗎

婚內領取的保險生存金屬於婚內共同財產嗎?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這樣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上面這個意見,用保險行業的人聽得懂的話說,就是婚內領取的保險生存金,應該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保單是否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內購買。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麼會持這個態度呢?其出發點在什麼地方呢?我猜想主要是基於下面的考慮:
一、因為夫妻間有生活上、經濟上的相互扶養義務,生存金以被保險人生存到一定年齡為依據給付保險金,這種保險金具有明顯的支撐物質生活之目的,類似於社會養老金等,類比於養老金,因此認定婚內領取的年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似乎也是比較有道理的;
二、生存金很多都是年金,非常類似於投資,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生存金肯定不是自然增值,也很難解釋為孳息,那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似乎並無不可[1]。。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婚內領取的生存年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筆者對此持有不同的觀點,如果保單本身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生存金認定為為夫妻共財產完全沒有問題。但若保單本身完全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其領取之生存金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商榷。(本文以下部分討論都以保單本身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為基礎,如保單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並交完全部保費的,或者保單是父母交完保費後贈與給子女個人的,亦或者是雖然在婚內購買,但能證明全部用個人財產交付保費的)
首先,從生存金本身來看,有很多種不同的類型,不宜一概而論;筆者認為,從生存金的本質屬性上說至少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被保險人生存時按期(每月、每年、每兩年三年等)領取生存金,如果被保險人身故,則所交總保險費(本金)作為死亡賠償金給付給死亡受益人,這類的生存金非常類似於投資收益;
第二類:傳統養老保險產品,如果保證領取二十年的產品。被保險人生存時,按期領取生存金,活多久領多久,被保險人去世後,若還沒有領購二十年,剩餘部分作為死亡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若已經領購二十年,則保險合同直接終止。這里領取的年金,不僅僅可能包含收益,大部分都可能是本金返還。
第三類:到期生存金,如80歲之前按年領取,80歲時若生存,則按所交保費給付到期生存金,合同結束。這里的到期生存金也是以生存到一定年齡而領取的生存保險金,但這就是純粹的本金返還。
第一類類似投資收益的我們後面再討論,對於第三類,純粹屬於本金返還,本來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在生存到一定年齡後,將本金作為生存金領取回來時卻轉化為了夫妻共同財產,這顯然與新婚姻法的立法主旨不相符合。在新婚姻法頒布前,我國實行房屋等8年,其他貴重生活資料4年經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原來8年4年的轉化規則之所以被廢除,原因之一是其不能體現尊重和保護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精神[2],這種本金返還性的生存金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顯然違背立法本意。
第二類的生存金中可能含有大量的本金返還,將其一概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似乎也不是很公平。
其次,商業保險的生存金和社會養老保險金還是有比較大的差別,社會養老保險金是基礎生活的保障,在老去以後,如果沒有養老保險金,則生活、甚至生存都會受到很大影響,因此依據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原則,一方的社會養老保險金應當同時扶養夫妻雙方。但商業保險的生存年金則不同,第一、他的領取時間可以是老了以後,也可以是在年富力強之時,在這個角度上很難看出其肩負的扶養夫妻雙方之責任。第二、購買商業生存金保險一般都是為了保證較高的生活品質,而不是保證基礎之生活,這也和社會保險金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三、很多商業年金保險都是父母付款為子女購買,為保證自己的子女個人比較好的生活品質,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一般都是希望屬於子女個人,如果一概的認定生存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有可能違背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似乎也不是很妥當。
再次,如果認為生存金屬於投資收益,因此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認為也是不太合適的,第一是僅有前面說的第一類生存金才類似於投資收益,第二類和第三類都包含本金返還,本身就不能一刀切。即使是僅針對第一種情況,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之所以認為一方個人財產產生的自然增值與孳息宜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投資宜認定為共同財產,主要原因是因為投資的獲得與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該財產所付出的勞務扶持、投資、管理等相關[3]。
同時,即使是法定孳息,如房屋租金,若在一方的房屋出租過程中,付出了如尋找承租人、管理裝修房屋等等共同勞動,該租金也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4]。
而與之對應的是,即使是投資收益,以股票為例,公眾婚前從證券市場買入一定量的股票成為上市公司的小股東,並不參與公司具體的生產經營,只是被動的取得股息或分紅,或者在增值後將其拋出獲利,無需持有人付出勞動,則投資收益部分宜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5]。
由此可見,共同勞動之付出是認定的關鍵所在。而保單生存金之取得,乃保險公司依照合同之直接給付,並不需要生存受益人付出任何之勞動,因此即使將其認為屬於投資收益的一種類型,也因為該投資並不需要付出任何腦力和體力的勞動,將取得的收益部分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似乎更為適宜。

⑥ 婚前購買的保險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⑦ 婚內購買的年金險,離婚時需要分割嗎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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