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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保險能我們提供不同的保障,例如意外險能幫助我們轉嫁意外風險帶來的損失;買健康保險的好處在於可以幫助家庭規避因疾病而帶來的損失;而買人壽保險的好處在於幫助我們更好的對家人負責。總的來說,買保險主要有以下好處:
1、規避風險,轉移風險
保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功能,購買保險最主要的目的也應該是規避風險。
2、降低醫療壓力
由於不健康的生活和飲食方式,導致一些疾病越來越高發。如果有了醫療方面的保險作為保障就可以緩解龐大的醫療費用所帶來的負擔。
3、保險儲蓄
以保險的方式儲蓄是當今社會最流行的一種儲蓄方式,越來越多的人靠商業保險來解決養老、醫療、子女教育等問題以及減輕未來不可預知風險所產生的負擔。
4、保單可以進行抵押貸款
有些保險還可以作為抵押貸款,如果您急需資金,又一時籌措不到,手中還有一份未到期的保單,就可以將保險單抵押在相應的保險公司,從保險公司取得貸款。
5、降低投資風險
和風險較高的股票、債券相比,買保險的投資風險是最低的,不容易受經濟危機變化的影響,且具有穩定的回報。
大家買保險一定根據自身的實際需求,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給自己帶來最好的保障。
㈡ 為什麼要為員工購買意外保險
如今,意外風險時常在不經意的時候就突然發生在我們身邊,讓我們難以預料。而很多家企業公司為了今後的發展,能夠更好的奠定企業的基礎,都會給自家的員工配備好一定的健康安全保障。這其中,就少不了意外保險,那麼企業給員工買意外保險的理由是什麼呢?
1、為今後的發展奠定基礎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國內的企業公司多的數不勝數,尤其是在近幾年來,我國經濟大力發展的影響下,多家中小型的企業開始在市場上也逐漸占據了不少地位。這其中,就少不了企業對員工的福利待遇非常優良這一塊兒。員工的福利待遇好,才能為企業留住更多的高素質高能力的新型人才。為企業今後的發展打下了一定堅實的基礎。
2、轉嫁企業經營風險
假設員工在因為工作上班時,不幸發生了意外,那麼企業肯定是要給予員工相應的賠償的。而近幾年,因為工傷而產生的糾紛事件並不少,如果企業之前就已為員工購買好了意外保險,那麼就可以將此類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這樣對於企業的經營來說,有非常大的幫助。
㈢ 買保險的目的
為了防止意外情況沒錢處理,所學知識有限,語言表達能力一般,但是已經竭盡全力去回答,希望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㈣ 給新員工購買保險目的是什麼意思
對有錢人來說,保險就是錦上添花之舉,購買保險也是為了讓現有財富能一代一代的延續下去。而這也決定了有錢人買保險時的選擇,意外險尤其重要,並且保額一定要充足,畢竟作為家庭經濟來源,人壽保險是少不了的,在完善基礎保障後,還可以提前選擇養老金,為日後優質的養老生活做准備,利用保險的投資理財功能,給家庭帶來穩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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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企業給員工買保險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1、企業的利益需要高素質的員工來實現,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暫時省點錢,但是一旦被查處,還要被罰款;
2、高素質的員工也可能因為沒有社保而流失,影響企業的發展;
3、另外,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對於小企業尤其實惠,一旦有事,可以說花小錢辦大事。
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㈥ 公司為員工辦理社保的目的是什麼有什麼意義
社保是國家要求企業為職工繳納的,是具有法律依據,強制效力的。
其目的是保障企業和個人的雙方權益。
1、養老保險:累計繳納滿10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領取養老金。
2、失業保險:個人非自願離職(企業裁員等)可以領取失業金(連續繳費蓄滿1年)
3、工傷保險:個人在工作崗位上受到傷害,甚至致殘致死,都可以使用工傷基金,減小企業用工風險,增加受傷職工賠付力度
4、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1年,生育時可以使用,以報銷產前檢查和分娩費用。
5、醫療保險:在個人生病時,去醫院看病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減少個人因生病、意外傷害造成的看病所承擔費用。
㈦ 企業為什麼要給員工購買社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為您帶來2016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全文內容,歡迎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㈧ 公司為員工辦理社保的目的是什麼,有什麼意義
公司給員工辦理社保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沒有目的。
如果從公司角度來說,公司並不願意辦理社保,因為社保的繳費中,公司是佔大頭的。
(因為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1%(非農業戶口)14%(農業戶口),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8.5%,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1%,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4-1.2%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這樣公司的錢實際上給出的比你的工資多。
要說意義,那就是社保的意義:幫助員工面對某些社會風險如:失業、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資源如:教育、醫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