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代理合同是可以隨便解除的嗎
一、 保險代理合同是什麼?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屬於代理合同的一種。保險代理人根據合同約定內容,以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人開展業務,並以此接受代理手續費。屬於明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的簽約,既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間。
二、 可以隨便解除嗎?
保險代理合同是不可以隨便解除的。保險代理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險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內。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意願,但卻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享有的權利。
保險代理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以下兩種:
(1)約定解除。即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約定某事項發生時,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效力終止。舉例來說,在有效期內,雙方達成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規定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完成約定的最低數量的代理業務額,則保險人有權解除代理合同。
(2)法定解除。即依照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出現時,合同當事人均有權,且應該自覺解除合同。
三、保險代理合同屬於勞動合同嗎?
保險代理合同與勞動合同都與其他合同一樣,明確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保險代理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雙方建立起的是民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兩者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法律依據。保險代理合同依據《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簽訂的。
(2)性質。保險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代理關系。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
(3)合同內容。勞動合同雙方在約定合同條款時必須以基準法為基礎,即雙方約定不得違反基準法。保險代理合同沒有類似基準法的規定。
Ⅱ 關於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問題
代理合同不給你繳納社保,沒有底薪(底薪是責任制的,完成多少任務拿多少底薪,而且只給半年或一年的底薪),一般銷售行業都是簽這種和業績掛鉤的合同的;勞動合同給交社保,有無責任底薪。待遇自然是勞動合同比較可靠一點,因為不確定因素比較少。
舉個例子:
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底薪和工資,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是沒有底薪的。
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託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合同確定。如果保險代理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拓展資料
代理合同: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Ⅲ 為什麼保險公司會與人簽訂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損害員工
1、指正式銷售業務員與代理人之間的區別。應該說,正式勞動合同代表著彼此之間的僱傭關系,當事人也因此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公司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而代理合同其實是代表著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平等代理的關系,代理人以其個人的身份為保險公司代理銷售保險產品,而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彼此之間並沒有僱傭關系,保險公司也不為其繳納社保,不受《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2、當代保險代理人制度是1992年由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引進中國大陸的,代表著一種全新的工作模式。實際上代理人就相當於保險公司的一個代理商身份,這樣既使代理人享受了自由,又讓保險公司節約了成本。但是,之後由於代理人缺乏相應的勞動保障,導致許多權益受侵害的情況。而代理人為了盡可能保證自己的利益,又大量採取違規、擦邊球的方式只為竭力推銷產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險市場的不穩定。因此,在保監會的協調下,一些保險公司開始採用了僱傭銷售員的制度以代替原有的代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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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被保險公司忽悠簽了保險代理人合同,如何證明我和保險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不是
1、就該保險公司在招聘時的許諾沒有兌現,確實屬於欺騙行為。
2、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即該合同同意保險公司授予保險代理人銷售其名下的保險產品。這是一份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因此該合同不能夠證明存在勞動(僱傭)關系。
3、這個維權有難度。建議干滿一個月後拿到相應的報酬後,離開就是。問題是:你們被要求繳納入職保證金了沒有?如果沒有,那麼可以直接走人。如果有保證金,別忘了追討。
一、保險代理人合同是什麼?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代理合同以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人開展業務,並據此接受代理手續費。因此,保險代理合同簽約實質上規定了保險代理的性質是明示代理,而非默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的簽約既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即保險人和保險專業代理或兼業代理人之間;也可發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間,即保險人和保險個人代理人之間。具體而言,保險代理合同簽訂的目的在於明確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方面,它通過規定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和違約責任,約束代理人的行為,從而在法律上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規定保險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代理許可權內所從事的代理業務活動,保險人必須承認並承擔責任,且按合同規定給予代理手續費,從而保護保險代理人的利益。
二、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一樣嗎?
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不是同一種合同。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關於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民法典》、《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保險代理關系有別於勞動關系。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民法典的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常見問題:關於保險代理人合同以及勞動合同的問題之前經常產生誤解,大家經常認為這兩份合同可以合並成同一種或者是可以互相替代,但是近些年銀監會對於該領域的內容進行了調整,明確表示公司不得強迫員工簽訂保險代理人合同,及時自願簽訂也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強調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Ⅳ 你好,保險公司員工和保險公司簽的代理人合同算不算違法
根據保監會發布的《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人也不屬於保險公司員工。
您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並非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因此,您不屬於保險公司員工,保險公司無須為您辦理社會保險,你如辭職,也無須提前一月向保險公司申請。
本案中保險公司與其存在實際用工關系的員工簽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規避用工風險,也有可能是出於編制上的考慮,總之不管如何,公司的這種不法行為致使員工無法享受勞動法賦予的種種權利,是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
如果您權衡認為目前尚需要這份工作,可以選擇忍耐或與公司友好協商變更合同,如你另有它謀,建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該保險公司對員工都缺乏必要誠信,如何對行業負責,對廣大被保險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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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和保險公司簽了代理合同還能不能簽勞動合同
和保險公司簽了代理合同之後,是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規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Ⅶ 與保險公司簽訂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有合同效力,沒辦法失效
Ⅷ 我最近莫名其妙的跟別人簽了一份保險代理合同,可是我真的不想干,也干不來,
您好,一般代理合同不需要您承擔什麼責任的,沒有業務只是拿不到傭金,不會有太大影響,您放心。
不過,既然已經簽了,您可以試著先做一做,如果實在不行,再換其它工作也不晚啊。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哦!
Ⅸ 在保險公司工作都是簽代理人合同嗎
保險公司有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代理合同
1、勞動合同,保險公司正式員工簽訂,一般屬於內勤編制,享受五險一金待遇,福利比較好一些
2、勞務合同。保險公司的無編制內勤人員,一般沒有保障,但做的是內勤工作,不需要做業務賣保險
3、代理合同,這個是保險公司最常見的,代理人簽的合同,以後做代理人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