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第546號)第二條規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對於保險公司向投保者支付的保單紅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尚沒有明確規定。
以下地方口徑供參考:
《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分紅型保險分紅應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哈地稅函〔201334號)規定,關於合眾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開辦的分紅險種,根據上年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每年向保戶支付的保單紅利,可按省局黑地稅函〔2005〕129號文件的規定,暫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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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分紅險 個人所得稅
稅務機關認為分紅險紅利應征稅的理由是,分紅險紅利屬《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第七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而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保險公司在發放紅利時予以代扣代繳。我國分紅險在前幾年發展迅猛,在2003年、2004年各年的分紅險保費達幾百億,但分紅狀況並不樂觀,許多投保人對此早已有所不滿,因而如果分紅險紅利再扣繳個人所得稅勢必造成較為嚴重的退保風險,甚至會將公司捲入訴訟的旋渦。實際上,根據中國保監會頒布的《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分紅保險是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產品。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這部分「盈餘」,即通俗意義上的「分紅」或「保單紅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筆者認為不應對此部分盈餘課以個人所得稅。一方面,向保單持有人分配的「盈餘」既非依股權關系而獲得的「股息或紅利」,亦非依債權關系而獲得的「利息」。「盈餘」來源於死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餘。保險公司將這部分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別給客戶,便產生了「分紅」。可見,此「盈餘」與「股息或紅利」或「利息」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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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個人所得稅 對分紅險紅利有何影響
稅務機關認為分紅險紅利應征稅的理由是,分紅險紅利屬《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第七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而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保險公司在發放紅利時予以代扣代繳。我國分紅險在前幾年發展迅猛,在2003年、2004年各年的分紅險保費達幾百億,但分紅狀況並不樂觀,許多投保人對此早已有所不滿,因而如果分紅險紅利再扣繳個人所得稅勢必造成較為嚴重的退保風險,甚至會將公司捲入訴訟的旋渦。 實際上,根據中國保監會頒布的《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分紅保險是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產品。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這部分「盈餘」,即通俗意義上的「分紅」或「保單紅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筆者認為不應對此部分盈餘課以個人所得稅。 一方面,向保單持有人分配的「盈餘」既非依股權關系而獲得的「股息或紅利」,亦非依債權關系而獲得的「利息」。「盈餘」來源於死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餘。保險公司將這部分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別給客戶,便產生了「分紅」。可見,此「盈餘」與「股息或紅利」或「利息」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Ⅳ 個人取得保險產品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4)新稅法儲蓄分紅險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Ⅳ 個人取得保險產品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的情況是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至於未來,不確定。
爭議一直存在,分紅到底是保險理賠范圍還是資本利得。
如果從分紅險本身定義來看,分紅的作用是抵禦部分通脹所帶來的的貨幣貶值,當然是不用繳稅的。
但是,現實情況是,分紅險也可以是資產保全的金融工具,所以,資本利得的慨念,也是成立的。
未來的政策,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至於目前,很多人宣稱的保險產品避稅避債問題,都存在很多誤區,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的,不是一句話,那麼簡單的。
對於保險是否能「避債避稅」,保險業界資深人士普遍認為,如果保險人陷入經濟糾紛或涉嫌犯罪,屬民法范圍,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其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資金來源有問題,法院是無權強制處理保單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樣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只有人壽保險能「避債避稅」。人壽保險是屬於人的生命資產,不需要繳稅的,並且受益人的權利是大於債權的,債權人無權要求受益人以保險利益來償還債務。
保監會《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其設計類型分為普通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等。所以,買保險時,如果產品屬於定期壽險、終身壽險或者兩全保險,都屬人壽保險的范疇歸屬,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險公司以類似年金形式返還的產品,實際屬於兩全保險。而其他類型的保險,如企業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只有受益金受到法律保護。
另外,投連險和萬能險的投資賬戶部分,甚至分紅險的紅利部分,基於其理財功能的存在,與保險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資金有本質區別,或許很有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會被法院追繳用來抵債。目前來看,雖然投連險和萬能險都屬於人壽保險,但也不能排除由於司法解釋缺乏,具體判決結果會有不同的情況。
「人壽保險的債務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 「但在填寫保單時,必須指定受益人,否則賠償金只能算作遺產,需償還被保險人債務」。
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死亡,其購買的保險又有明確指定的受益人,那麼這筆保險金會直接賠給受益人,不作為遺產處理,也不會被用來償還債務。但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單的受益人項目里填寫了「法定」,那該筆賠償金則算作被保險人的遺產,需要償還生前債務。
祝好!
Ⅵ 新稅法關於個人所得稅如何徵收,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標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
三是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作了調整。
四是個稅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比現行政策延長了8天,進一步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IndivialIncometax),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徵收的一種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等
{(總工資)-(三險一金)-(免徵額)}X稅率-速扣數=個人所得稅
Ⅶ 分紅險的分紅,真的免徵個稅嗎
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一)法定免稅項目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即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這是一個概括性項目,主要是針對稅法執行中可能出現的一些確需免稅的情況而定的;
Ⅷ 根據新稅法的規定現個人所得稅怎樣計算
根據新稅法,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免徵額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扣除標准: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 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了個稅法修正案,將個稅免徵額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新稅法個人稅率表與改革前的區別如下圖:
Ⅸ 請教新稅法實施後,我的個人所得稅怎麼算
每月個稅計算如下:
假如你每月扣除社保公積金(不含個稅)後,拿到手是2800元,這樣每月不用交稅。
這樣年底應補齊130000-2800*12=96400元。年底個稅計算如下:
先確定稅率:[96400-(3500-2800)]/12=7975元
對應稅率及扣除數為20%、555
年終獎個稅:96400*20%-555=18725元。
每月個稅稅率表請參照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一 不超過1500元的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二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三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四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五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六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七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關於年終獎的計算方法,請參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
Ⅹ 保險分紅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不用的,我在那工作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