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定額保險合同與定值保險合同的區別
定額保險,像是壽險中的人壽保險,因為人壽保險保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所以是定額保險。
而定值保險,則像是什麼珠寶之類的,因為這類產品的價值會有變動,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所以必須規定一個價值,以後出險的時候就是按照這個價值來賠付。
② 定值保險與定額保險有什麼區別
定值保險又稱定價保險合同,一般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在合同中明確指出以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財產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如珠寶之類價值會發生變動的物品,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必須規定一個價值,出險後根據此價值賠付;
定額保險又叫給付型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確定好一定數額的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時或者約定期限屆滿之時,保險人即按照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定額保險,如人壽保險,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是無價的,所以只能是定額保險。
③ 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
1. 減少理賠環節。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節,它關繫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余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因為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於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
2. 便於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繫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④ 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
1樓回答很正確,不定值保險適用於財產險,定值保險使用於貨運險。
⑤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各自特點是什麼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麼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載之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⑥ 保險市場中的道德風險是如何產生
道德風險是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險保障之後改變日常行為的一種傾向。分為事前道德風險和事後道德風險。
保險可能會對被保險人的防止損失的動機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影響叫做事前道德風險。舉個例子來說,投保車險的人可能比未投保的人開車更莽撞一些,因為他們知道可以獲得賠償。就是說,因為保險,人們就變得比原來更大膽了,也不如原來小心防止事故發生了。
損失發生後,保險可能會對被保險人的減少損失的動機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影響叫做事後道德風險。例如享受失業保險的人可能比條件相同卻沒有失業保險的人在找工作時付出的努力要小。有醫療保險的人會比沒有醫療保險的人更多去醫院。
⑦ 為什麼保險利益原則可以防止道德風險
這里的道德風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獲取保險金的賠付而違反道德規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或在事故發生時放任其損失擴大。由於保費與保險金額之間的懸殊,如果不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將誘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牟取保險賠款而故意破壞保險標的的道德風險。保險利益原則的限定,杜絕了無保險利益保單的出現,也保護了被保險人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⑧ 如何防止保險中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產生
首先,保險銷售人員是保險公司的第一道關卡,在客戶提出需求以及為客戶推薦保單的同時注意客戶購買保險的意圖,是否存在逆選擇的可能性,包括是否帶病投保、收入及保費是否成正比等等。其次,保險公司在核保過程中應對投保客戶進行身體,心理,經濟能力等多方面調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逆選擇傾向的及時採取拒保、加費、延時投保等方式防止風險的產生。最後就是理賠環節,發生理賠,尤其是大額賠付的案件,從多方面去調查,對於故意詐保等惡性案件應向公安、司法部門及時匯報。通過以上手段,保險市場將得以凈化,更可以有效防止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產生。
⑨ 定值保險合同的保險理賠
定值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如何理賠,我國保險法並無規定。依據學理通說,一般不再對保險標的物進行估價,而直接按照保險合同訂立時確定的保險價值以及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與保險金額之比來確定應當賠償的金額。 1、全損情況下定值保險的理賠
如果定值保險合同發生全損的情況,則直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予以賠付。
2、部分損失情況下定值保險的理賠
部分損失的情況下如何理賠,是有一定的爭議的。部分學者認為,定值保險僅在全損的情況下適用。如果發生部分損失時,應當根據就好像該保險單為不定值保險單那樣的相同的原則進行理賠。但是多數學者及法院的判例並不支持上述觀點。
⑩ 舉例說明保險市場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保險市場中的道德風險:是個體行為由於受到保險的保障而發生變化的傾向。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相對於逆向選擇的事後機會主義行為,是交易的一方由於難以觀測或監督另一方的行動而導致的風險。
逆向選擇:在保險市場上,想要為某一特定損失投保的人實際上是最有可能受到損失的人。因此,保險公司的賠償概率將會超過公司根據大數法則統計的總體損失發生費率,這就是保險公司的逆向選擇。
比如汽車保險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2011年開始,隨著個人購買家庭轎車的數量逐漸增多,汽車保險業務增長得很快。可是由於車多路窄,新手又多,汽車交通事故比原來增加很多。
這些購買了汽車保險的人由於有了保險,開起車了跟開坦克似的,橫沖直撞,反正汽車壞了有保險公司負責修理。更有人經常酒後開車,把握不住;還有的是開車精力不集中,甚至打瞌睡。結果就是汽車交通事故頻繁發生,致使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不夠賠付汽車修理公司的汽車修理費。(這就是道德風險)
由於保險公司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盡管公司也知道,在它的顧客中有些肯定比其他人具有更低的風險,但它不能確切知道誰是風險低的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知道個人之間肯定存在差別,應該努力把他們劃分為較好的和較差的風險類別,並徵收不同的保險費。
但是它做不到,因為它不能知道哪些人是高風險的,哪些人是低風險的。凡是那些積極買保險的人都是容易出險的人,因為他們容易出事故,所以常常渴望購買保險,以便出險之後有保險公司為他們付費。而出險概率較低的人則往往猶豫不決,如果保險價格提高了,反而會把他們首先拒之門外。
這就是典型的逆向選擇效應。提高保險價格導致那些事故傾向較小的人退出了保險市場,而高風險顧客比例的上升直接影響的是保險賠付的上升。
(10)定值保險合同的道德風險擴展閱讀:
道德風險三大特徵
1、內生性特徵;即風險雛形的形成於經濟行為者對利益與成本的內心考量和算計;
2、牽引性持征;凡風險的製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誘惑而以逐利為目的的;
3、損人利己特徵;即風險製造者的風險收益都是對信息劣勢一方利益的不當攫取,換言之,風險製造者(Risk——maker)與風險承擔者(Risk——taker)的不對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