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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再上崗可以不購買保險嗎

發布時間:2021-10-14 01:54:08

1. 退休人員再就職公司不給其購買社會保險是否合理

退休人員同公司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系,而是勞務關系,簽定的是勞務協議,公司可以不為其購買社保。但為了預防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公司可以考慮給你購買工傷保險。但你不用擔心,如果公司不買這個險種,出現工傷,就由公司全權負責。另外你提到的這些條款都是合理的,都是些標准條款,不存在任何不合理行為。不用擔心。

2. 已退休人員想找工作但不想交保險可以嗎

既然已經退休了,想交也交不了了,不交保險是可以的,然後對方會每個月給你補貼幾百塊錢

3. 退休後返聘可以繼續買社保和醫保嗎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的社保中主要考慮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關於工傷保險方面: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均沒有規定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不少地方規定明確排除了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而養老保險方面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退休返聘人員無需再繳納養老保險。

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因此,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但是,此項政策也是因地制宜,如上海。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就明確規定了退休返聘人員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 正式退休後,是否還需要繼續交納醫療保險

不需要了,因為正式退休以後醫療保險會納入統籌計劃,不需要退休人員再繼續繳費,但這也是有一定條件的,男性退休時醫療保險需持續繳納滿25年,而女性則需要持續繳費20年,如果不能滿足這個條件,需要一次性補齊,而有些地區則要求在退休後繼續繳納醫療保險。

可以繼續交納醫療保險

在正式退休後也可以繼續繳納醫療保險,但這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而言,因為那些能順利退休的人,醫療保險不需要個人再繼續繳納,每年只需要交大病保險這一項就可以。但有些人在退休時沒有達到醫療保險規定的相關年限,還有一些人交費年限比較少,想自動放棄,那麼這時他們就可以繼續繳納居民醫療保險,同樣可以享受到醫療待遇,只是每年都需要繳費。

5. 正式退休後,還需交納醫療保險嗎

辦理退休時已交足醫保年限或補交足醫保年限了,退休後不用再交醫保費了,退休時未交足又未辦補交的,退休後仍是要每月交醫保費。

據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需繳費至規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繳納年滿30年,女性為25年。

(5)退休後再上崗可以不購買保險嗎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6. 已退休人員再次上崗用人單位是否還需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等,如果不交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給於補償

你是否已經交夠15年的養老保險?如果已經交夠,60歲退休後,你可以正常領取。繳費基數、年限多,領取的比例也多。但是以你的情況,如果已經交夠了15年,不宜再多交了。如果還沒有交夠15年,你可以咨詢當地社保部門,看是否能一次性補繳。各地企事業單位退休工資領取標准不一,具體建議你咨詢當地社保部門。其他養老事宜,建議咨詢持證注冊理財規劃師進行合理規劃較好。祝好運!

7. 退休後重新就業還可以購買工傷保險嗎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再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3、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認定與已享受的應有所區別,可視具體情形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認定工傷,以更充分保護弱勢群體農民工的權益。

(7)退休後再上崗可以不購買保險嗎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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