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防範
——要清理保險機構股權結構,釐清關聯企業關系,不留空白和盲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對保險機構股權變動、重大投資和關聯交易等信息披露做出強制性規定。
——要防範產品定價和產品結構畸形的風險。注重結合投資能力和資產配置來優化業務結構,從源頭上控制和化解產品風險和利差損風險。保監會將繼續完善產品定價利率與准備金提取、償付能力相匹配的硬性約束,實施更加嚴格的准備金評估利率制度。
——資本市場波動、企業債券違約、境外投資不確定因素增多,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收益錯配等問題交織存在,使得未來保險投資面臨的風險更加突出,全行業要密切關注,做好應對,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使資產負債錯配風險管理成為常態,全面提高保險資產負債管理水平。
——妥善處置償付能力不足風險。保監會將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互聯互通,定期開展償付能力評估,及早發現化解風險苗頭。
——嚴格防範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傳遞的風險。重點要建立風險隔離「防火牆」機制,防範非保險子公司風險向保險子公司傳遞。(喵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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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險人員推廣過程中風險點和防控措施
外部環境風險點及防控措施: 1、風險點:社會交往不注意把握分寸,容易造成不良影響。 防控措施:提高交友標准,注意時間和場合。 2、風險點:不能很好地抵禦市場經濟的沖擊,受「人情關」、「金錢關」的困擾,不能正確把握自己,違背原則辦事。 防控措施: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地位觀、權力觀、財富觀,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個人之間的關系,自覺抵禦市場經濟和人為因素沖擊。 3、風險點:人情關系復雜,處理人情與權力關系不恰當,可能違反政策規定,造成工作失誤。 防控措施:嚴格執行制度,堅持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正確對待工作和人情之間的關系,不循私枉法,不優親厚友。 4、風險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接受親朋好友或關系戶的說情和吃請的風險。 防控措施:加強學習,提高理論水平,加大矛盾糾紛調處力度,加強自律,並自覺接受黨員幹部、群眾監督。 5、風險點:親屬鼓動違法亂紀,干涉日常工作事務。 防控措施:嚴格遵守《廉政准則》,自覺接受各級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6、風險點:八小時以外生活情趣隨波逐流。防控措施:提高自律意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7、風險點:在公務接待中可能存在鋪張浪費的風險。 防控措施:嚴格按照接待標准,不搞特殊化。 思想道德風險點及防控措施: 1、風險點:不加強學習,不用政治理論武裝頭腦; 防控措施: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 2、、風險點: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的決策決議。 防控措施:講政治、顧大局,思想上與上級保持高度一致,嚴格執行上級政策,不陽奉陰違、不搞陰謀詭計。 3、、風險點:以工作忙為借口,不愛加強學習,尤其是政治理論學習。 防控措施:每天安排一個小時的政治理論學習時間,不因工作忙而忽略。 4、、風險點:遇事退縮,不敢承擔責任,存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思想,對身邊的事不關心,不過問。 防控措施:增強責任心,始終保持向上的工作激情,敢於面對各種困難和風險,遇事敢擔當,不退縮。 5、風險點:放鬆政治理論學習,理想信念動搖,世界觀、人生觀發生偏差。 防控措施: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黨性修養,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政治素質,增強責任感、自信心和意志力。 6、風險點:忽視黨風廉政建設,廉政自律意識不強,出現違規違紀行為風險。 防控措施:認真履行「一崗雙責」,牢固樹立廉潔勤政意識,堅守廉政防線。 7、風險點:在工作中可能存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自己、親屬、朋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風險。 防控措施:加強學習教育,正確行使權力,嚴格遵守《廉政准則》,定期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各級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8、風險點:工作作風漂浮,不深入基層,容易造成形式主義。 防控措施:堅持「一線工作法」,幹部在一線工作,責任在一線落實,效果在一線實現。 9、風險點: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利用手中的權利索要或收受他人好處,為他人謀取私利。防控措施:認真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嚴於律已,以身作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⑶ 關於建立以事故預防為導向的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新機制的通知
沒有提到特種設備。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著力強化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
(一)加快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積極推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出台,加快煤礦安全監察、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民用航空安全保衛、重大設備監理、高毒物品與高危粉塵作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有關法規的研究論證和制修訂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推動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健全安全生產法治保障體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准。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准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准,逐步縮減推薦性標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准,並在制修訂其他行業和技術標准時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要求。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科學建立和優化工作程序,盡可能縮短相關標准出台期限,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急需標准要按照特事特辦原則,加快完成制修訂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及時做好相關規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准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認真調查分析每一起生產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事故調查反映出相關法規規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結案後立即啟動制修訂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做好有關地方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簡政放權,又要確保安全准入門檻不降低、安全監管不放鬆。
二、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監管責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全面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組織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將其納入領導幹部政績業績考核內容,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五)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均負有領導責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企業都要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按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六)進一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許可權,依法開展事故調查,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完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按規定由省級、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查處的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掛牌督辦、審核把關。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事故,經國務院批准後,成立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或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典型的較大事故,可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直接督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規定時限內結案並依法及時向社會全文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由負責查處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結案1年後及時組織開展評估,評估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
(七)加強重點監管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各地區排查梳理高危企業分布情況和近5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重點監管調度范圍並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做到密切配合、協調聯動,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並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曝光、專家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八)加強源頭監管和治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現同步協調發展。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環節的安全把關,防止從源頭上產生隱患。建立崗位安全知識、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離,對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退出。督促企業加強生產經營場所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防止職業病發生。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與企業聯網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行企業自查自報自改與政府監督檢查並網銜接,並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理。
(九)改進監督檢查方式。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制定事故隱患分類和分級掛牌督辦標准,對重大事故隱患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強化預防控制措施。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動態監管機制,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覆蓋到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鄉村、社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環境,不得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等為由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置障礙,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廢除影響和阻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相關規定,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並納入國家和地方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要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區要於2016年底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2018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並面向社會公開查詢。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
(十一)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建立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台,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信息化工作,實現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准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專業人才、行政許可、監測檢驗、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島。要大力提升安全生產「大數據」利用能力,加強安全生產周期性、關聯性等特徵分析,做到檢索查詢即時便捷、歸納分析系統科學,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規律可循。
(十二)運用市場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在依法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並理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關系,推動建立社會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安全監管的機制。要在長途客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領域繼續實施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推動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與加工、水上運輸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推動公共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投保火災公共責任保險。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組織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
(十三)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制定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明確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切實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四、嚴格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十四)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照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與透明、高效、便民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後監管辦法,提高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服務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機構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清單方式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和責任,制定工作流程圖,並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公告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完善科學執法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年度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管對象、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並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執法效果。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執法制度,對同類事項進行綜合執法,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監管實效。各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作出安全生產執法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
(十六)強化嚴格規范執法。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明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具體情形、時限、執行責任和落實措施。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依法規范執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權,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對同類安全生產執法案件按不低於10%的比例,召集相關企業進行公開裁定。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
(十七)健全監管執法機構。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落實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進行調整,3年內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探索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託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范鄉鎮(街道)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十八)加強監管執法保障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總結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基礎上,抓緊制定工傷預防費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大對工傷預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作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范化、標准化建設,改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基層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滿足工作需要。
(十九)加強法治教育培訓。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法治素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培訓,對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對在崗人員原則上每3年輪訓一次,所有人員都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執證上崗。
(二十)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執法人員配備使用攜帶型移動執法終端,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紀律約束,堅決查處腐敗問題和失職瀆職行為,宣傳推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先進典型,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積極抓好工作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措施的落實,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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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險非法集資退保保單排查
您好!我國保險監管部門關於防控非法集資工作出台的文件只有《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通知》一份。全文如下: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有關要求,切實防範化解風險,現就進一步做好當前形勢下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意識。各保險機構(含下屬各分支機構,下同)要切實承擔人員管控、風險管控、監測預警、風險處置、系統防控的主體責任。各保監局要積極落實屬地責任,加強轄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公司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取得支持;加強對轄內保險機構非法集資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有效處置風險,防止媒體不當炒作;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非法集資風險宣傳教育。
二、各單位要加強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成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目標、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擔任組長,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三、各保險機構要將非法集資風險防控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制定與業務種類、規模及性質相適應的非法集資風險管理制度。
四、各保險機構要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要建立包括資金監測、輿情監測、投訴監測、人員往來監測在內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機制;要創新風險監測預警方法,主動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強非法集資風險識別預警。
五、各保險機構要建立常規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的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機制,風險排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定期針對重點問題、重點機構、重點人員開展常規風險排查。針對主導型案件,重點排查公司單證印章管理、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個人借貸和資金往來情況;針對參與型案件,重點排查基層機構高管和銷售人員社會兼職、代銷第三方理財產品情況;針對被利用型案件,重點排查公司承保驗標、保單批改和外部機構利用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情況。
(二)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范圍內發生2起(含)以上同類同質非法集資案件或涉案金額超過100萬的重大非法集資案件後,應及時啟動專項風險排查,比照已發生案件,對該省級分公司及其下屬分支機構的人員、業務、財務、資金及相關管理情況開展全面風險排查。
六、各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和經營場所的管理。要通過正面宣傳和警示教育,發動員工自覺防範風險;要建立內部舉報獎勵制度,強化正面激勵;要強化職場管理,防範風險滋生。各保險集團公司要切實加強交叉銷售業務管控,避免出現行業間風險防控漏洞。
七、各保險機構要堅持依法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處置工作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
(二)深入開展排查,全面掌握基本案情、涉案金額和涉案人員,摸清風險底數;
(三)積極配合偵辦,協調配合公安司法機關開展案件調查和偵辦工作,必要時對涉案關鍵人員採取控制措施;
(四)協助管控資產,藉助公安司法機關力量,做好涉案資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涉案資產流失;
(五)積極維護穩定,妥善應對客戶投訴,引導受害人合理合法表達有關訴求,切實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
(六)強化輿論引導,加強輿情監測,既要積極引導輿論正面報道,又要防止負面炒作;
(七)及時報告總結,加強信息報送,確保溝通順暢,防止類似問題重復出現。
八、各保監局要綜合採取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保險市場銷售行為的監管,要密切關注第三方理財、P2P網路借貸等重點領域和新的風險點,要加強與各級政府部門的外部信息溝通,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苗頭,及時預警,及時報告。
九、各保監局在非法集資案件處置中要緊密依靠當地政府,與公安司法機關、宣傳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積極協作,敢於擔當,快速反應,組織指導和督促當地保險機構第一時間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發生嚴重影響保險業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極端性事件。
十、各單位要切實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後續問責、整改、警示教育工作,完善風險防控的閉環管理。各保險機構在案件後續處置中要深入查明案發原因,釐清責任並確保責任追究到位,要針對內部管控和體制機制問題切實採取整改措施,並在公司內部開展警示教育。各保監局要通過監督檢查、督辦問責等方式推動保險機構嚴格執行問責整改制度,徹底消除風險隱患。
十一、各單位要定期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行歸納總結。每月要對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件進行重點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發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每季度要對轄內非法集資案件風險情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進行專項評估,主動查找制度缺陷和執行不足;每年要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提出下階段工作計劃。
十二、各單位近期應根據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保監局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召開轄內保險中介機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傳達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的會議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各保監局、各保險機構總公司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報送至保監會稽查局,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應將領導小組名單報送至當地保監局。
(三)各單位應於2016年1月15日前,將本單位貫徹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工作部署的情況報送至保監會稽查局。
(四)各保險機構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監會稽查局報送上一年度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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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險公司如何有效防控案件風險,發生案件後,應從哪些方面做好應對工作
你這個問題太籠統了,保險公司的專業保險類型有別,大類一般是人身險和財產險
財產險里就有好多種不同的險種,因此案件風險也會不同,但總體上來說要減小風險,一般要對參保人做嚴格的審查,並要嚴謹制定保險合同,並對合同進行管理,一般還要定期回訪,了解參保人的情況
⑹ 保監會提出哪些風險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其已於近日對各保險公司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業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工作,強化各保險公司在風險防控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切實加強保險業風險防範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維護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
九是聲譽風險防控。要求保險公司加強輿情監測,切實增強輿情應對能力,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十是保險公司要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從組織領導、責任分工、信息報告、責任追究等方面,加強風險防控工作。
《通知》強調,保險公司要深刻認識當前加強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承擔起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把風險防控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保險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風險防控工作格局,確保防控工作取得實效。對於出現的苗頭性、突發性、趨勢性風險,要及時向公司股東、董事會以及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掩蓋風險。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不護短遮醜。
下一步,保監會將加強跟蹤督導,確保《通知》中各項風險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對在風險防控工作中失責失當、出現重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依法嚴肅處理。
⑺ 保險公司風險隱患有哪些應採取哪些措施
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同時,風險也在不斷累積。保險與風險相生相伴,警惕風險、發現風險、管好風險是保險的職責。要履行好職責,保險業應回歸保險保障主業,種好自己的責任田,在行業發展和防範風險之間找到平衡點。
保監會近日發出警示,當前保險業存在償付能力不足風險、流動性風險、公司管控不到位風險和外部傳遞風險等四大突出風險,防範形勢復雜而嚴峻。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表示,保險業正處於退保和滿期給付高峰期,將持續面臨較大的現金流出壓力,少數經營激進的公司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隱患。而個別公司治理失效、管控無力,極易成為風險爆發點。
風險起於亂象。去年以來,個別保險機構片面追求規模和利潤,出現非理性舉牌、與一致行動人非友好投資、激進經營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對金融規律、保險規律和保險資金運用規律的正確認識。
陳文輝認為,一些機構忘記本源、偏離主業,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熱衷於跑馬圈地掙快錢,導致主業不主、副業不副,有的甚至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還有的甚至通過多種方式規避監管,如果把握不好就會出現大的風險。
從行業發展規律來看,致力於發展保障業務,在市場上精耕細作的保險機構,雖然保費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後勁兒更足;而個別成立不久的保險機構企圖通過銷售大量高風險高收益理財型產品迅速做大規模,實現「彎道超車」,從風險管理者變成風險製造者,遭到監管重擊,「翻車」在所難免。
還有一些保險機構本末倒置,重投資、輕保障,在人才、制度及運作機制上仍處於基礎建設階段,還難以充分應對不同投資領域中激烈競爭的情況下,只看重收益率,什麼都想投,什麼都敢保,成為風險的最後接棒者。
有專家表示,保險業走得太快,已到了謹慎防範風險的時候,忽視風險管理能力建設的發展是沒有意義的。
對保險業來說,風險保障功能始終是「立業之本」,是其他行業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業價值靈魂所在。保險業的發展不能走捷徑,更不能「跑偏」,種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歸保障主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