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簡易人壽保險中,保險人為了防止逆選擇通常採取的限制措施是
在簡易人壽保險中,保險人為了防止逆選擇通常採取的限制措施是規定等待期或採用削減給付制度。即被保險人加入保險後必須經過一定時期,保險單才能生效;若被保險人在此期間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或減少給付金額。
簡易人壽保險又稱為上門服務的壽險單,通常由保險人按時收取保費。一般採取等待期或削減期制度,即被保險人加入保險後,必須經過一定期間,保單才能生效。如果在一定期間內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或者減少給付金額。
(1)是保險人為了降低自己的風險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❷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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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❸ 保險的意義和責任是什麼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三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了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與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和資金融通功能實現以後才能發揮作用。
一、經濟補償功能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二、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為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三、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通過為沒有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群提供保險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通過靈活多樣的產品,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大力宣傳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制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系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系的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承諾,對保險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保險的作用一、保險在微觀經濟中的作用
1、有利於受災企業及時地恢復生產。
2、有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
3、有利於企業加強危險管理。
4、有利於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於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
二、保險在宏觀經濟中的作用
1、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
2、推動商品的流通和消費。
3、推動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4、有利於財政和信貸收支平衡的順利實現。
5、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際支付能力。
6、動員國際范圍內的保險基金。
❹ 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人的保險叫做什麼保險
再保險是將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活動,不是轉移全部的風險……
❺ 承保人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承保人承擔的主要責任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承保人主要的風險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
❻ 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是
標准答案:法律責任中對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責任風險中的「責任」,少數屬於合同責任,絕大部分是指法定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保險時務中,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風險僅限於法律責任中對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它是由於人們的過失或侵權行為導致他人的財產毀滅或人身傷亡。在合同,道義,法律上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又可細分為對人的賠償風險和對物的賠償風險。如對由於產品設計或製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費者的財產或人身傷害,產品的設計者,製造者,銷售者依法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