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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個人社保基金

發布時間:2021-04-03 09:47:12

㈠ 遼寧省社保和沈陽市社保有什麼區別

有以下幾點不同:

1、繳費基數:

遼寧省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按照全省的年職工月薪進行計算,而沈陽市社保是以沈陽市當地的月薪為基礎進行計算。

2、資金流向:

遼寧省社保的錢最後流入省級管理基金,而沈陽市社保的錢最終流向市級社保管理基金。

3、參保范圍:

遼寧省社保范圍再全省統用,而沈陽市社保范圍只在沈陽市使用。

(1)沈陽個人社保基金擴展閱讀:

省級社保統籌來源和用途:

1、省級統籌起步時上繳的輔底資金:

各地從歷年積累的養老基金總額中,按當地1997年度月平均離退休費水平。

以市州為單位一次性向省繳納兩個月的輔底資金(武漢市按半個月水平分兩年上繳),用於省、市(州)兩級調劑,其中省返回一個月的輔底資金給市州,用於對縣(市)調劑使用(武漢市不返還,由省里直接調劑),其餘的歷年積累養老基金仍留各地,作為省級統籌的後備基金。

各地動用留存的後備基金和省返回的鋪底資金,需由當地勞動、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政府同意,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2、每年上繳和下拔的調劑金:

全省以離退休費實際負責率20%為結算調劑線,結算調劑線原則上兩至三年調整一次。第一年,各市、州1997年度實際離退休費總額占其工資總額的比例(以下簡稱實際負擔比例)高於或低於結算調劑線不足兩個百分點的,按與結算調劑線的實際差額比例確定調劑金;

高於或低於結算調劑線超過兩個百分點的,按兩個百分點確定調劑金,以後每年的調劑金,根據各市、州上年度實際負責比例減輕幅度,參照原調劑金數額,由省勞動廳統一核定調整。

近三年內根據省里基金承受能力,每年給予武漢市適當調劑補助,待省級統籌制度完全建立後,再按規定對武漢市適當調劑補助,待省級統籌制度完全建立後,再按規定對武漢市進行調劑。

3、是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省級統籌基金主要用於當年下拔各地的調劑資金;解決後備金赤字的地方欠發養老金的部分資金;應付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件造成養老金不足所需部分資金。

省級統籌基金收支結算辦法

各地一次性上繳兩個月的鋪底資金,於省級統籌起步後一個月內,由各市、州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直接劃入省社會保障基本財政專戶。

上繳、下撥的調劑金,一年核定一次,按季調劑,每季上繳的調劑金,由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季末10日內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劃入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各地上繳的調劑金後10日內全部劃入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每季下撥的調劑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下撥計劃報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後下達,於每季後5日內從省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劃入省基本養老保險支出戶。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季後10內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劃入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收入戶。

4、統籌范圍:

遼寧省社保是以全省為統籌范圍,沈陽市社保則指的是以全市為統籌范圍。

㈡ 沈陽個人交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一、辦理程序

1、 每月1-20日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社保所提出申請;

2、 社保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予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參保登記。不符合條件的,退還資料給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3、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並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1-20日到申報地社保所進行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初審;

4、 鄉鎮社保所對養老待遇資格初審合格人員的相關材料報縣社保局居民養老科,居民養老科1-24日進行資格復審;

5、 縣社保局按月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申報材料

1、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主頁、本人頁、增減頁);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4、如是重度殘疾人員還需提供一、二級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5、如是獨生子女家庭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計生辦出具的獨生子女資格確認表。

(2)沈陽個人社保基金擴展閱讀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㈢ 外地人在沈陽個人可以繳納養老保險嗎

可以的,沈陽市個人參保的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包括外埠在沈的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

(2)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本市居民戶籍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商業聯銷員、推銷員等;

(3)按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參保,與企、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含並軌、失業等人員);

(4)在企、事業單位從業期間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與企、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經同級人社部門對其原參加工作錄用手續認定合格的人員;

(5)職工所在企業已參加養老保險,因企業不能正常經營,職工長期下崗,企業未能及時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因各種原因不能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本人申請,並與企業簽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協議後,自願按個體政策接續補繳的人員;

(6)外埠在沈從業人員、在本市各類企業從業期間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費,失業後繼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並從事自由職業,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本人申請,自願按個體政策接續繳費的人員;

(7)被征地農民中符合參加個體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征地時年滿16周歲至男未滿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從1999年1月1日起,至被征地並參保時止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未滿16周歲的,從16周歲時補繳[市政辦160號])。

(3)沈陽個人社保基金擴展閱讀

沈陽市個體參保的繳費比例:

1.參加個體養老保險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經申請,繳費基數可選擇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200%、300%七個檔次。繳費基數選定後,在一個社保年度(指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不再調整。

2.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經申請,繳費基數可選擇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五個檔次。繳費基數選定後,在一個社保年度(指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不再調整。

3.繳費比例:

靈活就業人員和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12%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本人按照繳費基數的8%繳納,並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為其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的20%繳納,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㈣ 沈陽現在社保個人繳納什麼比例

現在養了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多交多得,醫療保險是在退休前繳費才能享受待遇,不繳費的話待遇就停止了。
一、養了保險:個人是按照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8%繳納,其中8%記入個人帳戶,10%納入社會統籌基金。以沈陽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為基數,可以自由選擇。
二、醫療保險按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或6.8%的比例繳費,繳費比例選擇後不允許再變更。參保人員選擇按10%比例繳費的,建立個人賬戶;按6.8%比例繳費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不建立個人賬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手續後,從次月起建立個人賬戶。
三、2010年沈陽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1899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請問沈陽市個人養老保險和醫保得如何辦理啊~謝謝了

一:國家固定公司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的
企業應為員工參加社保可分為本市城鎮戶口、外市戶口(外來務工人員)的社保;
本市城鎮戶口社保險種和費率:
基本養老保險:費率18%,單位負責10%,個人負責8%;
基本醫療保險:費率8%,單位負責6%,個人負責2%;
工傷保險:費率按企業行業分0.2%、0.4%、0.6%三級,由單位負責,個人不繳;
失業保險:費率2%,由單位和城鎮戶口個人各繳1%,農村戶口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費率0.7%,由單位負責,個人不繳。
外市戶口社保險種和費率:(可選擇參加以上5險或以下4險)
基本養老保險:費率18%,單位負責10%,個人負責8%;
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費率2%,單位負責2%,個人不繳;
工傷保險:費率按企業行業分0.2%、0.4%、0.6%三級,由單位負責,個人不繳;
失業保險:費率2%,由單位和城鎮戶口個人各繳1%,農村戶口個人不繳。

二:公司不交處理辦法:
准備證據,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如下賠償

1.雙倍工資,3個月

2.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如果打算離職,那麼還可以要求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補交4個月社保

三:靈活就業人員只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費。退休前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繳費基數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分為5個檔次,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一檔;由此核定的5檔月繳費額分別為425.8元、496.6元、567.6元、638.6元、709.6元。(每年會根據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5%,繳費基數統一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由此核定月繳費額為177.4元,加上大病統籌金9元,合計醫療保險月繳費額為186.4元。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統籌基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不建立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流程

一、申報。

已參保個人持①《養老保險手冊》

②《醫療保險手冊》等資料,到個人繳費申報窗口申請繳費。

新參保人員持①《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表》

②《個人初次參保繳費通知單》

③《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基本信息情況表》,到繳費申報窗口申請繳費。

④新參保人員要帶三張一寸近照。

二、核定征繳計劃。繳費申報窗口審核材料①②③,作出個人征繳計劃。

三、列印發票。繳費個人到發票列印窗口按本人姓名領取《社會保險費徵收發票》。

三、交款。繳費個人持《社會保險費徵收發票》到指定銀行窗口交款,領取《現金交款單》或《進帳單》。

四、基金結算。參保個人交款後持《社會保險費徵收發票》、《現金交款單》或《進帳單》到基金結算窗口蓋。

五、基金記賬。基金結算窗口將到位基金及時入帳。

㈥ 沈陽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

根據《遼寧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沈陽市社保基數由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確定,目前為4801元,繳費基數下限是60%,上限為300%;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個人繳費比例仍為8%。



(6)沈陽個人社保基金擴展閱讀:

遼寧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精神,改革完善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制度,確保企業社保繳費實際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全省執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繼續執行總費率為1%的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期限延長至2020年8月31日。

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口徑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

全口徑平均工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依據省統計局、省市場監管局提供的數據計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公布一次,作為社保專用指標。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措施,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在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200%、300%七個繳費基數中自願選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確定,繳費費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變。

四、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要加快制定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方案,逐步統一參保繳費、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建立完善基金收支缺口分擔機制,加快建設數據省級集中的信息系統,確保2020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五、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統計局、省醫保局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遼寧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和完善省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和完善省級統籌等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市、縣(市、區)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六、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降低社保費率是黨中央、國務院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減輕企業負擔、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地落實,確保企業社保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

要妥善處理好歷史欠費問題,各地區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要加強宣傳引導,主動解讀政策,積極回應關切,穩定社會預期。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扎實做好資金保障和待遇落實工作,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醫保、稅務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合理調整2019年度社保基金收入預算。

㈦ 沈陽地區五險一金公司和個人繳納比例

1、養老保險:公司繳20%,個人繳8%;

2、失業保險:公司繳0.5%,個人繳0.5%;

3、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

4、生育保險:公司不繳,個人不繳;

5、醫療保險:公司繳8.6%,個人繳2%。

6、補充大病:公司繳5.5元,個人繳5.5元。

7、住房公積金:單位自行確定5%-12%是免稅范圍最高不得超過20%。個人扣同樣比例。

(7)沈陽個人社保基金擴展閱讀: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重新選擇繳費檔次的,默認為原繳費檔次。

重新選擇繳費檔次的人員,需在7月1日—7月15日期間登陸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網站或到戶籍所在社區填寫《2018年度繳納養老保險基數和檔次選擇申請表》進行選擇,重復選擇的以網上選擇為准。繳費檔次選定後,在一個社保年度內不再調整。

由於2018年不再設置200%和300%檔次,建議上年度選擇200%和300%檔次的靈活就業人員,在7月15日前登陸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網站或到戶籍所在社區進行選檔,逾期默認為選擇100%檔次。

㈧ 沈陽市社保咨詢電話

沈陽市社會保險咨詢:82510065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省有關要求,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不含醫療保障,下同)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范人才、勞動力、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市場。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統籌協調選拔高等院校優秀畢業生赴基層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和離退休政策。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組織實施國家功勛榮譽制度;擬訂表彰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表彰獎勵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六)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民工工作的決策部署及省、市有關要求,組織制定和審議全市農民工工作的有關規定,組織推動全市農民工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協調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統籌協調落實國家關於家庭服務業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及省、市有關要求。

(七)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和監督落實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八)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

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政策。

(九)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承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相關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

(十二)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內容。

(十三)按分工負責企業幫扶工作。

(十四)本部門具體行政職權見政府門戶網站公布的權責清單和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8)沈陽個人社保基金擴展閱讀

沈陽市社保中心其他聯系電話:

1、企業職工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 辦公電話:22824906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 辦公電話:22899373

3、工傷保險處。 辦公電話:22522810

4、失業保險處。 辦公電話:2253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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