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資管時代積聚了哪些風險
中債登發布《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年度報告》,2015年銀行理財規模達到23.5萬億,同比增長56.5%。理財整體信用風險可控,大資管信用風險將更多體現在信託、基金公司子公司。
以銀行理財為代表的大資管快速發展,2015年余額達到59萬億。我們估計信託中9.4萬億、券商資管中10.3萬億、基金專戶和子公司中8.8萬億為通道業務。銀行理財資金和應收款項投資構成了主要的資金來源。此外,我們估計25%左右的理財產品為保本理財,已經合並到了銀行資產負債表中。
理財整體信用風險可控,大資管信用風險將更多體現在信託、基金公司子公司。理財資金中67%投向實體經濟,其中非標資產佔比15.73%,信用債佔比25.42%。支持實體經濟部分主要是投向基礎設施和房地產相關行業,煤炭業佔比約4.77%,黑色金屬相關行業1.82%,約占整個理財資產的4.4%。此外,信用債中約80%評級在AA+級以上。由於大部分銀行理財業務需要納入整體的信用評審體系,我們理解信用風險不大。相比理財,信託、基金公司子公司等主體業務更加激進。
低息環境下大資管行業風險偏好逐漸上升。商業銀行為了競爭資管業務市場份額,銀行理財的收益率下降幅度較慢,目前股份制銀行3個月期銀行理財收益率約為4.16%。在低息環境下,這對資管業務的收益能力帶來影響,迫使金融機構提升風險偏好,加大流動性較低的另類資產配置。這種風險偏好提升也反映在保險資管等機構上。
中小金融機構是薄弱環節,傳染效應值得關注。2015年城商行和農村金融機構理財產品余額佔比17%,但相比1月底增長約76%。這些機構風控能力相對較弱,如果出現兌付風險有可能出現傳染效應,影響公眾對理財產品這一資產類別的信心。理財業務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期限錯配,如果購買者信心下降,是否會帶來流動性風險值得警惕。
理財業務監管需要進一步嚴格。2015年底凈值型理財產品佔比約為8.7%,其餘為預期收益型產品。雖然從理論上銀行不對非保本理財產品承擔剛性兌付責任,但從聲譽風險角度銀行又需要提供本金和收益保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否需要對個人非保本理財產品提出撥備和資本金要求值得探討,特別是如何激勵銀行發展凈值型產品。
❷ 舉例說明個人風險偏好對個人資產配置的影響
個人喜歡冒險的話。估計風險投資的投入比較多。如果比較老師的話,估計現金存款比較多。是不是這樣的啊?
❸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有哪些呢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以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以服務保險業為主要目標,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3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中國保監會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機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設立時間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以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等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
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
第十六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並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八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以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比例監管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可以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資金運用模式
第二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三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關監管規定自行投資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進行投資。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受託人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人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人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或者進行其他不正當利益輸送;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將受託資金轉委託;
(八)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內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合格投資者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三十一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發行、登記、託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以及相關信用增進和抵質押融資等業務。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外的其他金融產品,金融產品信息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登記和披露,具體操作參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其他金融產品是指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發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三章決策運行機制
第一節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具有投資決策、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等相應職能的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險控制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組織實施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三)執行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四)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關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委託人職責。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資金運用流程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證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實行相關從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投資信息申報制度,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風險管控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五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五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投資業務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條件的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上述內部稽核和年度審計的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中國保監會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行使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職權。
第六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內控與合規計分等有關監管規則,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風險監測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由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和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後10個工作日內,由任職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六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核准、備案或注冊管理。
注冊不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價值以及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第六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披露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信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數據。
第六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的;
(三)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有關規定的。
第六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條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七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七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罰款、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第七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
❹ 你認識的證券投資工具有哪些 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你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證券投資產品
股票、基金、債券、期權、期貨
股票就是分界線,一般人都是投資基金比較多,有能力的才能去股市操作
❺ 各個銀行的風險偏好陳述書能在哪裡查到
國際先進銀行的風險偏好實踐
——以蘇格蘭皇家銀行(RBS)為例
雖然許多機構對其風險偏好有所設定,但是並不會將公司內部限額等信息進行披露。我們認為這是由於風險偏好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同時考慮到市場競爭問題,公司往往選擇不公開此類信息。然而,我們認為一部分風險偏好相關信息是可以被披露的,例如:目標信貸評級、目標經濟利潤、大部分VaR限額和市場風險的實際結果等信息。但是競爭對手可用的信息(例如業務增長上限或最低資本緩沖等)將不被披露。一些定性指標,例如監管合規標准通常被披露,因為其對公司聲譽的支持,但是此類指標往往在不同銀行間有較小的差別。我們基於公開披露的年報、第三支柱披露報告以及一些行業調查研究報告的內容,詳細介紹蘇格蘭皇家銀行的整體風險偏好體系。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建於1727年,總部設在英國的愛丁堡,是歐洲領先的金融服務集團,也是英國最大的銀行,其業務遍及英國和世界各地。該銀行在英國的法人、個人及海外銀行業等業務中排名第一。
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是英國最大的銀行。圖為建於1774年、位於愛丁堡聖安德魯斯廣場的該銀行總部
風險偏好的描述方式
蘇格皇家銀行認為風險偏好是該集團為了實現其業務目標創造價值而准備並願意接受的風險水平高低的描述。集團整體的風險管理與資產負債管理需建立在經過董事會審批的銀行整體風險偏好的基礎上。銀行董事會定期審查與監控銀行集團整體風險管理相關的表現,並實施壓力測試確保在不正常的市場環境下銀行也可以將其風險控制在風險限額內。蘇格蘭皇家銀行的風險偏好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進行定義與陳述。從定量和定性角度的對風險偏好進行陳述與說明可以使銀行能夠通過技術手段及時跟蹤在戰略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管理表現。蘇格蘭皇家銀行採用的具體定量的風險偏好描述方式主要包含情景壓力測試、風險集中度、VaR(在險價值)、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相關矩陣、經營風險和監管措施等;定性的風險偏好描述方式主要為確保銀行集團實施使用正確的原則、政策和流程,管理集團聲譽風險,發展集團風險控制和文化。
風險偏好的傳導機制
◆ 分支機構(Divisions)層次的風險偏好傳導機制。基於銀行整體戰略風險目標,銀行董事會及董事會層面的風險委員會設定集團層面的風險偏好,並確保風險偏好與銀行集團戰略發展計劃和風險回報要求保持統一,而集團層面的風險偏好主要通過兩種渠道在其分支機構進行傳導。一是分支機構層面的風險偏好陳述書。基於分支機構的業務計劃,每個分支機構設定單獨的風險偏好陳述書,該陳述書需要與集團層面風險偏好陳述書保持一致。二是分支機構層面的風險限額體系。與集團風險目標保持一致,設置在分支機構層面的所有重大風險類型風險管理的明確指導以及限額體系。
◆ 集團層級風險偏好的形成與傳導機制。蘇格蘭皇家銀行風險偏好形成由整體風險戰略出發,進行分層級的傳導。蘇格蘭皇家銀行風險偏好的形成是從集團整體戰略風險目標作為出發點,並在其基礎上設置銀行整體的經營策略。通過將銀行的戰略風險目標與銀行的經營策略相鏈接,蘇格蘭皇家銀行進一步形成銀行整體風險偏好陳述以對關鍵風險進行管理。明確的風險偏好陳述及在整體業務運作過程中推廣嵌入強大的風險管理文化,蘇格蘭皇家銀行認為可以通過關鍵風險輪廓與限額的方式對風險敞口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和控制,並能有效應對沖擊。最終將風險偏好通過其定性定量的表述貫穿到日常風險管理工作中。
為達成風險偏好有效傳導,蘇格蘭皇家銀行構建由董事會統領風險偏好、強大的風險管理文化、部門間協調機制、問責機制組成的整體風險偏好架構。其中,集團董事會在構建與設定風險偏好、確保風險偏好目標在集團各個層面得到廣泛的認識與了解,以及推廣風險偏好作為良好的經營實踐過程中具有強有力的主導及領導能力;強大的風險管理文化鏈接了風險與相應經營行為和結果;部門間的協調機制促使風險、戰略、資金、財務部門的密切合作,並在關鍵問題上展開內容商議和協調;問責機制使各分支機構、業務部門在其為實現業務目標可承擔最大風險水平問題上具有清晰明確的責任。與風險偏好的傳導進行有機結合,蘇格蘭皇家銀行也會進行集團層級壓力測試用於評估集團戰略計劃是否與風險偏好相一致,評估業務單位層級的主要風險驅動因子,評估採用風險緩釋措施後的風險輪廓是不是超出了風險偏好可承受水平。
風險類別及其管理方法
在風險偏好陳述的基礎上,風險輪廓是對各個風險類型的識別和細化,蘇格蘭皇家銀行的風險偏好體系描述覆蓋了主要的風險領域,現舉例介紹風險偏好中覆蓋的風險類別、定義、特點以及銀行使用的具體風險管理方法。蘇格蘭皇家銀行認為資本充足性風險為集團沒有充足資本的風險,其主要特點表現為可能會造成對集團商業模式的破壞或使集團日常運營停滯,也可能會導致集團無法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還非常可能由信用風險損失導致此類風險。集團進行資本計劃,並保留與其風險輪廓相符的資本,資本額度通過風險識別和壓力測試確定,還可通過積極運作資本密集型資產以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此外,蘇格蘭皇家銀行對信用風險、流動性及資金風險、國別風險、市場風險、保險風險、操作風險、合規風險、行為風險、業務風險等都進行了定義,並結合其特點使用相應的風險管理方法。
風險限額體系
銀行集團整體的風險管理基於由銀行董事會及董事會層面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制定的風險偏好。董事會通過制定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建立風險偏好體系指標:設定戰略發展方向、幫助設定並最終通過每一個部門的年度計劃、通過每個月的董事會報告定期審核監控銀行集團的風險狀況。具體而言,蘇格蘭皇家銀行針對不同風險類別,採用定性定量限額指標體系對各風險類別進行管理和監控。
風險偏好的職能職責
蘇格蘭皇家銀行董事會承擔銀行風險偏好設計與建立的最終職責。董事會承擔牽頭建立銀行整體「高層次風險管理基調」與審批集團整體風險偏好的職責。經董事會審批的集團整體風險偏好進一步將通過銀行規章制度、管理職能與職責以及風險限額體系在各層次進行傳達與實施。董事會需要確保高級管理人員能夠執行相應的風險偏好政策和程序,並確保高級管理人員的專業性與合規性。
在蘇格蘭皇家銀行董事會統領下,銀行的風險偏好的表述基於銀行整體戰略、年度發展計劃、銀行業績管理流程及相關行為而構建。集團風險委員會(GRC)和集團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GALCO)對風險偏好相關工作進行支持。其中,GRC負責設置風險限額,並負責審批相應流程和銀行主要政策,確保銀行集團主要風險被有效地管理和控制;GALCO負責識別、管理和控制銀行集團的資產負債風險。
❻ 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的區別
風險偏好(Risk Preference or Risk appetite),是指為了實現目標,企業或個體投資者在承擔風險的種類、大小等方面的基本態度。風險就是一種不確定性,投資實體面對這種不確定性所表現出的態度、傾向便是其風險偏好的具體體現。
風險偏好的概念是建立在風險容忍度概念基礎上的。針對企業目標實現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風險管理框架對企業風險管理提出風險偏好和風險容忍度兩個概念。
從廣義上看,風險偏好是指企業在實現其目標的過程中願意接受的風險的數量。風險偏好的概念是建立在風險容忍度概念基礎上的。
風險容忍度是指在企業目標實現過程中對差異的可接受程度,是企業在風險偏好的基礎上設定的對相關目標實現過程中所出現差異的可容忍限度。
風險承受度是組織或個人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泛指各方面風險承受能力和水平。
通過科學的測試具體估算風險承受能力,定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對於投資者有重要的意義。
對個人而言,影響風險承受度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
1.年齡:經驗表明,受經濟條件和身體條件的影響,不同年齡的人適宜投資股票的比例有所差異
2.工作性質:工作性質不同決定了在生活中對資金需求的不同,從而對風險承受能力有一定影響
3.置業狀況:房產是普通居民一生中的最大開支,置業情況體現了未來的資金需求
4.每月衣食住行消費比例:吃、穿、住是生活中的必需開支,這部分佔家庭收入的比例決定了日常資金的寬裕程度,從而對風險承受能力有較大影響
5.是否購買保險:保障程度不同,對風險的抵禦能力也有一定區別
❼ 保險方面:小李屬於哪類風險偏好的人 是嫌惡、中性還是喜好
小李是屬於保守類型的。
❽ 風險偏好較高的投資者應該如何做大類資產配置
建議風險偏好較高的投資者,偏股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和QDII基金(包括主要投資港股的基金)的資金分配可依照5:2:1:2的比例為中樞進行配置;風險偏好中等的投資者,則可按照4:3:2:1的比例為中樞進行配置;風險偏好較低的投資者,則可按照2:4:3:1的比例為中樞進行配置。
偏股型基金:
選擇行業配置均衡績優基金
目前A股仍處在2019年1月以來的上行周期之中,市場將會逐漸演繹「從流動性驅動到基本面驅動」的邏輯。上市公司中報陸續披露,A股公司上半年整體盈利狀況出現較大幅度修復,部分中小創公司利潤增速已經反彈至正增長。二季度絕大多數行業業績出現好轉,業績向好且景氣度向上的行業主要集中在汽車、機械、電氣設備等中游製造行業,以及疫情下消費增多的醫葯和食品飲料。展望下半年,保險銀行等金融板塊,建材、化工等周期板塊,輕工家電等地產後周期消費板塊,以及航空、酒店、機場、影視等出行消費板塊也有望恢復。
在投資標的選擇上,建議投資者在進行配置時優先選擇長期業績表現穩健、行業配置均衡的績優基金,謹慎規避重點布局科技、醫葯等前期漲幅較大、估值偏高板塊的行業主題基金;關注金融、周期、地產後周期消費等低估值板塊的投資機會,酌情搭配相關主題基金以把握板塊估值修復所帶來的投資機會。
債券型基金:
注重基金信評團隊實力
站在當前時點來看,被疫情打斷的經濟周期將迎來復甦中繼,下半年經濟名義增速將保持上行。總的來說,在名義增速上行和信用二次擴張休止的作用下,本輪利率上行過程可能還未結束。
建議投資者關注中短債基金的投資價值,可考慮將其作為底倉進行配置,以獲取穩健收益、平滑組合波動。在進行具體投資標的選擇時,考慮資金流動性需求的同時,關注基金公司的信評團隊實力,規避信用風險。
QDII基金:
關注黃金ETF等避險資產配置價值
從各方面數據來看,今年4月是全球經濟的底部,5月至今全球經濟持續改善。這種持續的改善趨勢由兩個因素決定,一是單一國家的復甦和改善持續,二是不同國家的改善因疫情發展而存在時間上的差異,兩者疊加決定了海外經濟基本面的改善具有一定持續性。海外復甦可能使得海內外股票市場風格形成共振,繼續推動由成長向價值的風格切換和價值股的修復。值得注意的是,基本面變化使得海外貨幣政策寬松預期面臨潛在變化,享受「流動性盛宴」的階段或已經過去。美聯儲已缺乏再加碼寬松的動力,或對股債市場產生長遠影響。
按照風險分散原則,建議風險偏好較高的投資者配置一定倉位的海外資產,重點關注黃金ETF等避險資產的配置價值。在基金選擇方面,建議投資者選擇具有豐富海外管理經驗、投資團隊實力較強的基金公司旗下產品。
建議低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可以多看一下銀行理財類產品。而且建議在投資之前到辨險識財查看一下風險評估報告,這樣可以比較全面的了解該款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點,有效保證資金安全。
❾ 風險偏好提升 f是變大還是變小
市場風險偏好,是指在經濟活動中個體對承擔市場風險的基本態度,是個人感知決策情景及制定風險決策的重要前導因素。
市場風險偏好可以解釋為:主動追求風險,喜歡收益的波動性勝於收益的穩定性的態度。風險偏好型者選擇資產的原則是:當預期收益相同時,選擇風險大的,因為這會給他們帶來更大的效益。
風險迴避者選擇資產的態度是:當預期收益率相同時,偏好於具有低風險的資產;而對於具有同樣風險的資產,則鍾情於具有高預期收益率的資產。
與風險迴避者恰恰相反,風險追求者通常主動追求風險,喜歡收益的動盪勝於喜歡收益的穩定。他們選擇資產的原則是:當預期收益相同時,選擇風險大的,因為這會給他們帶來更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