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嚴禁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款項轉入個人儲蓄賬戶什麼意思
一個是公賬,一個是私賬。公賬是要納稅的。把公賬的資金轉存私賬可以理解為偷稅、漏稅。
『貳』 公司帳戶資金可以轉個人帳戶嗎
可以轉賬。
公司帳戶轉到法人個人帳戶上必備條件:
1、小額;
2、次數不要多。備注可以是:備用金、工資、福利等。
公司賬戶是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公司賬戶轉個人賬戶的用途可以是給員工(包含法人代表)發放薪酬福利的日常轉賬結算以及借款等其他結算需求,但要注意轉賬要是小額,非多次轉賬才可以。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託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叄』 單位通過銀行發工資入個人賬戶,單位 銀行有權將個人賬戶資金轉入轉出嗎
單位 銀行在沒有徵求賬戶歸有人的同意情況下,絕對沒有權利單方面將資金轉出的,(帳戶持有者有違法行為,司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也只有凍結帳戶的權利,除非有證據證明該資金是違法所得) 但轉入是不違法的,
『肆』 行政單位內部結算資金必須存入銀行賬戶嗎
坐支,是拿現金的收入直接用於現金的支出.通常我們的收支兩條線.最好的辦法,收入現金存入銀行基本戶,支出再從基本戶付出
『伍』 行政單位將國有資金轉支給個人屬於什麼違規行為
公款私存
『陸』 對公賬戶里的錢直接轉賬到個人賬戶里,會涉及到稅務的問題嗎
不會涉及到稅務問題,對公賬戶按照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允許支取現金的專用存款賬戶,須經批准同意。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
(6)行政單位將資金轉入個人儲蓄戶擴展閱讀:
專用存款賬戶為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允許支取現金的專用存款賬戶,須經批准同意。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柒』 行政事業單位把資金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了什麼規定
如果是轉移,貪污和挪用公款,網路吧;如果是直接借款給非金融機構的公司,不符合規定的,違反《公司法》:
挪用公司資金;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捌』 可不可以將行政事業單位資金能以個人名義定存一年嗎
不可以將行政事業單位資金能以個人名義定存一年
這是公款私存,是違法的。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485號)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釋為「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1、《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的規定,對「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的」行為,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公款私存的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作了類似規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對公款私存的行為,採取雙罰制,即同時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第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於共產黨員,還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該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對於公款私存行為規定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但是,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需要酌情分開處理。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對於單位行為,公款無論是帳內私存還是帳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與單位法定帳戶上的資金並沒有實質上的差別。在這一過程中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涉嫌犯罪,如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處理。但若屬於個人行為,情況則不同,行為人若是為了資金安全,為臨時周轉或錯誤認識等原因而為的行為因其主觀上沒有非法獲取公款使用權的目的,客觀上也並沒有妨礙單位對公款的使用,則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至於為幫人完成攬儲任務的公款私存行為,雖然違反了財經紀律,可以給予一定的政紀、黨紀處分,但公款並沒有給他人使用,沒有被挪用,而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從中獲取財物,符合受賄罪構成條件的,自應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