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 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 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 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 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 責任起訖
(一)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 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人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
2、 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 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 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 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 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 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 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❷ 使用fob,cfr海上風險由誰承擔,保險由誰承擔
風險都由買家承擔,無論哪種貿易方式保險都是由買家承擔的 可以出錢由賣方或者代理繳納。
❸ 海上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從哪些方面如何控制自己的風險(從事前、事中和事後分別考慮)
事前:確保被保險人選擇信譽高的承運人,
確保船舶適航,其中適航性包括檢查船舶的船殼,人員配給,燃料物料的給養,船舶的運行 等各個方面,
確保貨物的包裝完好
事中:當發生船舶保險合同轉讓,要積極配合完成轉讓流程
當風險增加,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保費
如發生保險事故,如果救助成本可以低於獲救財產價值,則提供救助,控制損失擴大,如獲救財產還可能因為保管不善損失,則採取辦法保管好被保險財產等
事後:提醒收貨人收貨,
如有損失,立刻檢查被保險財產,另外要注意制度化,程序化運作來控制風險
❹ 承運人的過失駕航而負有責任與保險中的海上風險的意外風險矛不矛盾
不矛盾,也不沖突。
有保險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賠償。保險公司不能賠償的部分,由承運人賠償。
❺ 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是
標准答案:法律責任中對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責任風險中的「責任」,少數屬於合同責任,絕大部分是指法定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保險時務中,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風險僅限於法律責任中對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它是由於人們的過失或侵權行為導致他人的財產毀滅或人身傷亡。在合同,道義,法律上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又可細分為對人的賠償風險和對物的賠償風險。如對由於產品設計或製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費者的財產或人身傷害,產品的設計者,製造者,銷售者依法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❻ 承運人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屬不屬於海上風險的意外事故,責任賠償由保險公司承擔嗎
承運人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不屬於海上風險的意外事故,是責任事故;至於是否由保險公司賠償,則要看保險合同約定如何?按合同約定辦理。
❼ 海運中風險較大,但若貨主自己買了保險,則貨物受損後其自會向保險人索賠,承運人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了。
不對
貨主自己買了保險的,貨物受損,的確可以向保險人賠償。
但是保險公司回頭就會向承運人提出訴訟,要求承運人承擔所有賠償責任。
無船承運人可以是第二被告。所以說你說的不完全對。
所以主要還是看貨損的主要責任是誰,到底是共同海損,還是全損。
貨主的保險范圍是否在賠付范圍內。。。。。
❽ 海上貨物運輸中貨物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貨物保險人與承運人賠償責任的承擔比較
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在保險界由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海運保險中,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由於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運保險中,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1, 擱淺。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生觸礁,並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但規律性的潮汛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於保險擱淺的范疇。2, 觸礁。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礙物(包括沉船)。3, 沉沒。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沒入水面以下,並已失去繼續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4, 碰撞。是指船舶與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動的固定物猛力接觸。如船舶與冰山,橋梁,碼頭,燈標等相撞等。5, 火災。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設備以及載運的貨物失火燃燒。6, 爆炸。是指船上鍋爐或其它機器設備發生爆炸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溫度)影響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的爆炸。7, 失蹤。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絡,音訊全無,並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後,仍無下落和消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外來風險一般是指由於外來原因引起的風險。它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1, 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偷竊,下雨,短量,滲漏,破碎,受潮,受熱,霉變,串味,沾污,鉤損,生銹,碰損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2, 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於戰爭,罷工,拒絕交付貨物等政治,軍事,國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如因政治或戰爭因素,運送貨物的船隻被敵對國家扣留而造成交貨不到;某些國家頒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國際組織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貨物無法出口或進口而造成損失。
海損被保險貨物因遭受海洋運輸中的風險所導致的損失稱之為海損或海上損失。海損按損失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
❾ 貨物在海洋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對保險人來說有哪三個
基本險、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種。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有其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水漬險的責任范圍、一切險的責任范圍等。還有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的除外責任。 A、平安險(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1、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8、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B、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C、一切險(all risks)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