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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10-10 21:09:40

❶ 補充養老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

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1)補充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

(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

(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繳費來源主要是企業的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

(5)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❷ 補充醫療保險要繳個稅嗎

補充醫療保險從狹義上說,主要包括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等;從廣義上說,還包括商業健康保險。它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的醫療保險項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所以,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說,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❸ 單位給員工發的補充醫療保險需要交繳個人所得稅嗎

要交。

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辦法,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納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中央政府可以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超過規定比例和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其工資、薪金所得,超過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補充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超過標准部分的補充醫療保不能在稅前扣除。

隨著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和保險意識的逐步增強,目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作為企業「標配」已經失去了吸引力,員工期待企業能夠提供更進一步的醫療和健康保障,並將此作為企業人才競爭力的衡量標准之一。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也成為很多公司的選擇,但是公司給員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的時候,需要注意有關限額標准。

根據《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❹ 企業補充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是單位享受5%稅惠(企業所得稅);但對於員工來說,是應該合並入當期工資收入征稅的(個人所得稅)。當然,實操中有些地方稅局在這一條上查得不嚴,所以有些單位沒有扣個稅也沒有被查出來。但是,從政策文件上來講,企業為職工交納補充醫療保險,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目前國家只對法定福利免徵個人所得稅外,只有很少的商業保險費用可以免徵,如: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2、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3、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除此之外,並未規定其他商業性補充保險可以免徵。因此,企業為職工交納補充醫療保險,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而且,在後來的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中,還予以了特別明確強調。例如:《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規定:「(三)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四)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應按企業統一計提年金時所用的具體標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年金,扣繳個人所得稅。……(六)企業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委託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賬戶,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補充醫療保險,全額並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補充醫療保險還要扣個人所得稅嗎

補充醫療保險要扣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

1、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第3點規定,補充醫療保險不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范疇,所以還是應該計征個人所得稅。

(5)補充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所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企業醫療保險主要有三種形式:(1)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舉辦;(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經辦;(3)大集團、大企業自辦。

❻ 補充醫療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要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所以,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說,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於網路

❼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嗎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❽ 企業發放的補充醫療保險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要交的。

❾ 關於補充醫療保險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團險一般是不用個人繳費,對企業來說4%內稅惠。當然,如果說有的要單位交部分個人交部分的情況下,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補充醫療保險金屬於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也要並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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