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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以純粹風險為投保對象

發布時間:2021-10-10 04:45:05

1. 保險的概念

以下圖片是對四大險種的購買建議。

投保建議單

  1.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2. 關於保險的起源眾說紛紜,但1384年在佛羅倫薩誕生的第一張航運保單是最具說服力的。這張保單明確寫明如果發生海灘事故,包括船舶破損,擱淺,火災或者沉沒等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賠償。在其他責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盜,拋棄,捕捉和報復和突襲等帶來的損失,也都有相應賠償,這算第一張有跡可循正式的近代保險。
  3. 社保,是我們生活中最常說的。社保是最基礎的保障。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對於我們不太熟悉的保險種類方面,只需要了解四個最重要的險種——重疾險,意外險,醫療險,壽險。
  4. 買保險一年所需交的錢按不同險種和買保險人不同年齡有不同價位。但一般是兩百到幾千不等。

2. 保險純粹風險有哪些

又稱「純粹風險」,「投機危險」的對稱,是指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危險。如房屋遭受火災、工廠發生爆炸、汽車發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
這些危險的發生,其結果是使人們蒙受經濟上的損失,而不會得到任何利益。只有純粹危險具有可保性,但也並非所有的純粹危險都具有可保性。可保的純粹危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危險必須大量同質。
據此,保險人能比較精確地預測損失的平均頻率和程度。(2)危險導致的損失必須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製造的損失能得到賠償,則道德危險會明顯增加,保險費就會相應提高,大數法則也會失靈。
(3)危險導致的損失是可以測定的
。具體地說,危險損失的原因、時間、地點和金額具有確定性。這種確定性是通過大數法則而測定的。
(4)危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如果危險只是一個標的或幾個標的所具有,那麼保險人承保這一危險等於是下賭注。
(5)危險應有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

3. 為什麼要區分純粹風險和投資風險保險是管理純粹風險的工具,怎樣理解具有投資理財性質的保險

純粹風險只有兩種情況, 損失和不損失. 但是是投資風險有三種, 損失/不損失/贏利. 保險只提供基本的保障, 不會讓人用來贏取暴利.

4. 幫我回答保險學的幾個問題(100分)

1.風險是指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並非特指「不幸事件」,它不僅與損失相聯系,而且與盈利相聯系。如股價下跌,對於多頭來講是不幸事件,而對於空頭來講就是利好了。而保險中所說的事件則是指不幸事件。==>可保風險是指可以被保險公司接受的風險,或可以向保險公司轉嫁的風險。可保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即危險。但也並非任何危險均可向保險公司轉嫁,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所承保的危險是有條件的。(1)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不是投機的,即僅有損失機會,並無獲利可能的風險。(2)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偶然的,對個體而言必然的風險,保險人是不予承保的。如患有絕症的人是不能投保死亡保險的。(3)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意外的,即風險的發生或風險損害後果的擴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且風險的發生是不可預知的。(4)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符合保險的大數法則原理。(5)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應由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如果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只局限於輕微損失的范圍,就不需要通過保險來獲取保障,因為在經濟上是不合算的。
2.這個沒大想清楚,大概寫一下吧,不知道對不對
保險利益即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所在的本體,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了保險標的,對投保人來說,就是肯定了轉嫁風險的范圍;對保險人來說,則是指明了它對哪些財產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體承擔保險責任。特定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必要內容。但是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並非保障保險標的本身。換句話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投保後並不能保障保險標的的本身不發生損失,而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他們能夠從經濟上得到補償。因此,保險合同實際上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
3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或者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了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
保險合同(不是公司吧)的成立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是因為:(1)保險利益可以規定保險保障的最高限度(2)可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3)使保4.險區別於賭博
4,促成損失結果的最有效的,或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近因原則。
若造成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則該原因就為近因。
若多個原因同時致損,即原因發生無先後之分,且對損害結果的形成都有直接與實質的影響效果,則原則上他們都是損失的近因。
若多種原因連續發生致損,即各原因依次發生,持續不斷,且具有前因後果的關系,其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為近因。
若多種原因間斷發生致損,即各原因的發生雖有先後之分,但其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其中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起直接的、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5.(1)根據近因原則來判明保險責任,尤其要准確分清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附加責任等。
(2)以保險金額、被保險人的可保利益或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為最高賠償限額。
(3)對第三者導致的財產保險損失,在賠償後應行駛代位追償權,以維護保險人的經濟利益。
(4)嚴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約定履行賠償業務。如對不同的業務採取比例賠償方式、第一危險賠償方式、限額責任賠償方式等。
(5)對重復保險的保險財產損失,要按照重復保險分攤原則在所有承保人之間分攤損失。
(6)在陪款計算中,除剔除不屬於保險財產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外,還應扣除免賠額,對有關費用還需要進行分攤。
就這些吧,問一句你要這些題的答案有什麼用啊?

5. 保險是管理純粹風險的工具,怎樣理解具有投資理財性質的保險

保險的實質是風險管理的工具,只是增添了部分投資理財的作用,這是我的理解。

6. 保險公司在承保團體人壽保險時,其風險選擇的對象是

風險選擇的對象是團體法人。

團體壽險,保險公司會考慮投保單位的行業、性質、還有員工的職業風險、年齡 性別。

投保的團體必須是合格的團體,有其特定的業務活動,獨立核算,投保團體的被保險人員必須是能夠參加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

對投人數也有限制,一般是5人以上就可以出團單,保額也會根據規定不同有限制。同一被保險人的身故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在該項保險下的保險金額為限。

(6)保險是以純粹風險為投保對象擴展閱讀:

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選擇原則要求保險人充分認識、准確評價承保標的的風險種類與風險程度,以及投保金額的恰當與否,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險人對風險的選擇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盡量選擇同質風險的標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風險條件或范圍的保險標的。

事先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前考慮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種選擇包括對「人」和「物」的選擇。

所謂對「人」的選擇,是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評價與選擇。所謂對「物」的選擇,是指對保險標的及其利益的評估與選擇。

事後風險選擇,事後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風險超出核保標準的保險合同作出淘汰的選擇。

等待保險合同期滿後不再續保;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予以注銷合同;保險人若發現被保險人有明顯誤告或欺詐行為,可以中途終止承保,解除保險合同。

7. 保險是以純粹風險為投保對象,還是以投機風險為投保對象

保險的承保范圍是對風險出現以後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他跟投機沒有任何關系。

8. 保險是以純粹風險為投保對象還是以投機風險為投保對象

以防範風險為目的的保險。保險故名思義就是給自己買的一份保障。

9. 保險是以純碎風險為投保對象還是以投機風險為對象

保險以純粹風險為投資對象還是以投機風險沒對象當然是已投

10. 什麼是保險中的純粹風險

純粹風險是,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例如得某種疾病的風險。
相對於純粹風險,還有一種風險是投機風險,即既有獲利可能,也有損失的可能的風險。例如投資理財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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