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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10-09 05:40:26

⑴ 銀行存款利息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銀行存款利息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需要,經國務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⑵ 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我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利息全額×20%。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儲蓄機構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⑶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應怎樣申報

現在沒這個稅了,不用繳。

⑷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14 條規定,儲蓄存款在1999 年10 月31 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 年11 月1 日至2007 年8 月14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 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 年8 月15 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 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⑸ 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要交納20%得個人所得稅。但購買國債收益免徵所得稅。

⑹ 儲蓄存款利息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⑺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個人所得稅的方法自什麼實施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 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 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人民 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 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 依據為納稅人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
第四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 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第五條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 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 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 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 。
第六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 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以結 付利息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實行代扣代繳。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在向儲戶支付利息或者辦理儲蓄 存款自動轉存業務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應當在給儲戶的利息結付單上 註明。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 日內繳入中央國庫,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 稅款報告表;所扣稅款為外幣的,應當按照繳款上一月最 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成人民幣 ,以人 民幣繳入中央國庫。
第十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 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 稅款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扣繳義務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 由國家稅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征 收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 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 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 蓄業務的機構。
第十四條 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 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 年11月1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應當依照本辦法徵收個 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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