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平安人壽保大病保險
你以為這個大病保險就那麼好理賠,這個重大疾病就是陷阱!
商業保險的重大疾病險是保死的,也就講人要是得的病和重大疾病險里某一種病對號入座,這人就是「死路一條」了。如要買這種重大疾病險,不如買生命意外險(生命價值險,也是保死的),因為,功效是一樣,可是,交的保費要少的多。如一位30歲的人保重大疾病險30萬保額每年要交9千多(退保是可以拿到一點錢),保生命意外險30萬保額每一年是一千多。要是對家庭負責,保生命意外險就可以,和保險公司的糾紛也最少。重大疾病險,保險公司賺的是貨幣貶值的錢和退保時所扣相當一部份金額,所以,你繳越多錢保險公司就賺越多,每年9千多元交20年和一千多元是一個什麼樣概念差呢?所以啊,購買大病保險的時候,您最好去咨詢一下醫生,看看您的期望值離保險公司的承諾到底有多遠。與其講重大疾病險是「宮廷御宴酒一百八一杯。」不如講「其實就是那個二鍋頭摻哪個白開水。」趙本山>忽悠人的。
商業保險除了意外險,其他的險種都是忽悠人的,特別是分紅保險,要小心欺詐。社保和醫保可靠,商業保險不靠譜!買養老保險到社保局買,商業保險不適合養老,商業健康保險是算計人的保險!社保和醫保是為客戶著想,商業保險是為保險公司的利益著想,服務的意義不同,結果也就不同!
想算計在保險得到錢的,最後反被保險算計了!商業保險,就是你消費,保險公司為你服務,他是賺你錢的,不是給你分錢的,你不能把保險的本意給弄錯了,弄錯了就會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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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是意外及大病保險 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大病保險主要指投保者購買產品後,如在保險期間內容不幸患上合同規定的大病,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的行為。重疾險的詳細解讀奶爸整理在這,建議仔細閱讀《最全解讀:重疾險是什麼?到底有什麼用?》Ⅲ 保險公司大病保險找借口不賠怎麼辦
隨著近年來老百姓理財意識的日益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有意識地給自己購置各類保險。但保險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特點決定了保險消費很容易引起糾紛。近年來涉及保險合同案件的數量也在急劇上升。因此建議保險消費者要盡可能加強維權和糾紛防範意識:
1、在投保時,要慎重選擇適合自身需要的保險產品,綜合評價本人對產品收益的需求和風險的承受能力,切不可單純依靠營銷人員的片面推銷做出不正確的判斷。
2、在簽訂合同時,要對保險范圍、免責范圍、除外條款等保險條款進行具體了解,對約定不明確條款可要求保險工作人員解釋說明。同時要如實告知有關事項,尤其是投保人身險時要如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建議把最近的體檢報告和以往病歷出示給保險公司並在合同中註明該事實,避免由於消費者自身的認識原因或者營銷人員的錯誤指導,導致在如實告知義務上產生糾紛。
3、加強維權意識,要完整保管好相關證據資料,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要求其簽收材料,或者自身保留原件,在醫療過程中注意收集相關的憑證以備訴訟舉證。
Ⅳ 新農合大病如何申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大疾病保障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對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給付的最高保險金額。
大病醫保按病種定額救助,新農合補償70%,個人支付30%,屬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緊急再付20%。
新農合大病申請的步驟:
第一,疑似重大疾病患者(或直系親屬及其監護人)須持社保卡(如持合作醫療證,還應帶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縣新農合重大疾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確診後可入院治療。如果縣內沒有重大疾病定點救治醫療機構,患者可直接在本縣(市、區)新農合經辦機構指定的縣外定點醫院就診。
第二,對於符合救治條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定點醫院將在就診申請單(或轉診申請單)上簽署意見,按照醫院規定及時收治入院。
第三,患者(或直系親屬及其監護人)在確診後3至4日內,要攜帶定點醫院的就診申請單(或轉診申請單)、社保卡(如持合作醫療證,還應帶身份證或戶口簿)、代辦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到參合地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辦理審核手續,其中民政醫療救助對象應向參合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患者取得參合地新農合管理中心及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同意後,定點醫療機構應與患者簽訂單病種定額、按床日付費治療協議(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的除外),承諾按臨床路徑或診療常規診療。
新農合大病醫保須滿足的條件:
省衛生廳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新農合重大疾病患者應同時滿足4個條件,才可列入大病保障范圍。一是當年參加新農合並繳納參合費用;二是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三是疾病診斷須符合大病保障病種范圍;四是按診療規范或臨床路徑就診所發生的住院醫葯費用。
患者如果不在定點醫院就診,或在定點醫院就診,但未按照本方案規定的臨床路徑或診療常規診療所產生醫療費用,不列入大病保障補償范圍,按參合地原規定的補償方案進行補償。重大疾病有其他項目予以減免相關費用的,應由其他項目資金先行減免後,剩餘醫葯費用再按照本方案規定執行。
納入新農合大病醫保,新農合基金的實際補償比將達70%,個人自付定額標準的30%。屬於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新農合基金支付定額標準的70%,醫療救助基金支付定額標準的20%,個人自付定額標準的10%。
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2012年11月1日前(不含11月1日)入院的重大疾病患者按照參合地2012年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執行。
Ⅳ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問題
一般來說,各公司過去的大病保險在具體的描述上是不統一的,各有各的解釋,但是07年底保監會對大病保險有了一個規范的、統一的解釋,各公司相繼都出了新的大病條款,新的條款都是按保監會統一的口徑描述的。對於保監會統一規定以前的條款,各公司在執行的時候基本上是本著有利於客戶的原則執行,就是說,如果老條款上的解釋對客戶有利,就按老條款執行,對客戶不利就按新解釋執行,所以你不用擔心你手中的保險將來不按新解釋執行。對於這個改變,各公司都不再重新簽訂什麼合同。
Ⅵ 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怎麼運作
目前大病保險作為社保的補充部分,都是由當地政府作為投保人,集體為當地百姓辦理商業保險機構的大病保險。
大病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保險,因為風險無法控制,又涉及醫療衛生單位,所以一般都是單獨收集資金、單獨進行賬戶賠付,如果有節余,歸政府下一年使用或者提高百姓賠付標准,如果不足,由當地政府從醫療保險基金中墊付或者下一年提高百姓的交費。經過幾年滾動運作,摸索出一個基本收支平衡的收費與賠付標准,保險公司僅僅是管理機構,收取專業服務費用。
Ⅶ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未告知賠付案例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保險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一方面是盡到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考慮,將此作為憑證,力求避免模糊宣傳產生糾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地,所有壽險展業人員在銷售規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書,銀行(資訊論壇產品)代理銷售網點也需提供投保提示書,否則即為違規行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人身保險(資訊論壇產品)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當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也不能例外。
體檢成為投保健康險的必經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險中的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並沒有硬性要求,只是對健康體檢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檢,對不符合健康體條件的、年齡超過45周歲的投保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側重保護被投保人權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賠付比例將會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體檢,以防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後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後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出現了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終末期疾病可理賠等多種方式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後,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在首次理賠的重大疾病確診日算起滿365天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兩組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領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一次患病保障終止」的缺憾。比如信誠人壽推出的附加重疾則主推「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惡性腫瘤初次確診還是第二次病發(包括復發、轉移),提供每次最高達100%的保額賠付。在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險,被保險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賠後,合同即告終止。
再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提出了「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的概念。「舉個例子,如果客戶在醫院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予一些基本的葯物治療減輕患者的痛苦,就可以獲得相應理賠。」熟悉「福祿雙至」產品的個險銷售人員表示,該條款的設置並不限於重大疾病,如重大車禍造成的疾病也能獲得理賠,實際上擴大了理賠范圍。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如停售的佔全國重疾險市場份額達40%以上的中國人壽的「當家花旦」——「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兩款重疾險產品,將由升級版的產品替代,其保障范圍有所擴大,如新的「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障將由原來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險范圍由原來的10多種擴展為20多種。
理賠將更加順暢和快捷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並完善了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重疾險作為附加險投保
據某壽險公司個險部負責人介紹,因為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於為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也是迎合市場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投保人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此外,在同樣的保障范圍、保障額度下,附加險為重疾險要比主險為重疾險便宜。消費者自主選擇的餘地更大。
重疾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同時新保險法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新《保險法》運行之後,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會增加幾千萬元,新改版的險種費率可能要做上調。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若30歲男性,保額20萬元,採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按照這個價格核算,購買新產品,30年繳費年限,多繳的費用總計大約為8400元,相當於多購買了另5種重大疾病的保障。
觀察期也能獲得賠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意味著,觀察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他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癒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舊《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先生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的新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並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Ⅷ 大病保險的范圍
適用於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的疾病名稱、疾病定義、除外責任和術語釋義應當符合本規范的具體規定。
3.1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名稱及疾病定義
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3.1.1 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採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
地方政府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報銷范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並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招標主要包括具體補償比例、盈虧率、配備的承辦和管理力量等內容。
符合基本准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參加投標,中標後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
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已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障、補充保險等的地區,要逐步完善機制,做好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