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還沒領取失業金其他公司可以繼續給我買保險嗎
如果是社會保險中的失業金,肯定會影響,你只要和別的單位簽合同,由單位為你交保險了,就是結束失業狀態,再就業了,也就無法繼續領取失業金了。
Ⅱ 失業後失業保險可以自己買嗎
第二個月就可以領取了,每三個月要申請一次,領取失業保險的同時,醫保也會繼續
Ⅲ 我失業保險剛買一年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嗎
非本人意願失業,參加失業保險,用工單位和個人均繳費滿一年及以上的,可以申領失業金。
Ⅳ 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還能交社保嗎
離職了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但領取後,用人單位在領取的同時不好繳納社保。除非是自己購買的社保。因為自己個人購買的社保里是不含有失業保險的。
Ⅳ 買了意外保險還可以拿失業保險嗎
當然可以,這是兩個不同的保險,一個是商業保險,一個是社會保險。兩者並不沖突。
首先從含義上來說,意外險的定義是指意外險的全稱是「人身意外險」,指的是在保險約定的合同期內,如果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者殘疾而作出相應賠償的保險。
而失業保險是國家強制要求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會性保險。是被保險人在失業狀態是可以申請領取的部分失業保險金的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里跟大家擴展一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
1、當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2、如果重新就業以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對了最重要的一個問題,那就是失業保險金能領多少呢?
各地失業保險金標准與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掛鉤聯動,目前失業保險金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所以好好看一下,如果自己萬一失業了,在本地能領多少呢?
回歸到到最開始的問題,意外險是商業保險,保障意外傷害。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保障失業後可以領取失業金。兩者保險互不沖突,所以買了意外保險還可以拿失業保險的!
Ⅵ 申請失業金後,繼續工作不買社保,還可以領到失業金嗎
領取了失業保險金後,又找到了新工作,但是新單位不給交五險,失業保險金是不能領取的,可以要求新單位繳納社保,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6)申請了失業保險還能購買保險么擴展閱讀: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自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依法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
(4)有上崗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崗位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勞動的,擬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超時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已查封其身份、資格、資格等證明文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Ⅶ 申請失業補助金之後還能申請失業保險金嗎
申領失業補助金應該是在領完失業金以後申請的,按說是不可以了,具體的建議你到當地社保部門的失業待遇發放窗口咨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