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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操作風險管控研究新進展

發布時間:2021-10-07 17:15:58

A. 關於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研究

銀行操作風險成因及對策研究
楊天玲
一、操作風險的主要特徵
(一)內生性為主
從操作風險的引發因素來看,主要因內部因素而引發,如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的不完善或失效;銀行工作人員越權或從事職業道德不允許的或風險過高的業務,因此操作風險具有很強的內生性,但是銀行作為社會性企業或組織,其業務計劃的完成還需要其他組織予以配合,其他組織同樣也存在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失敗的可能性,因此外部因素也可能導致操作風險的發生,如提供通訊線路租賃業務的電信公司技術故障而導致銀行IT通信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因此操作風險也具有一定的外生性。
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主要是外生性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包括黃金)、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發生風險的因子主要是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變動等外部因素。信用風險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合約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發生風險的因子主要是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等外部因素,如借款企業遭受重大的資產損失而導致借款無法正常歸還。
(二)涵蓋全部業務
一個銀行要使用人、流程和技術來實現業務計劃,這些因素中的每一項都可能產生一些類型的失敗,因此操作風險具有普遍性,操作風險發生可能性遍布銀行的所有業務環節,涵蓋所有的部門。但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發生的環節僅限於與之相關的部分業務環節,如發放貸款、吸收存款;主要涵蓋業務發展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一般來說後勤保障部門基本不涉及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因此對於操作風險的管理必須貫徹「三全」原則(全面性、全員性和全程性)。
(三)難以度量性
與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不同的是,影響操作風險的因素基本上在銀行內部,並且風險因素與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大小之間不存在清晰的聯系,通常操作風險以不經常發生的離散事件等形式出現。雖然經過近幾年對操作風險測量技術的研究和歷史數據的積累,國際銀行業對操作風險的嚴重性(損失大小)計量還是主要依賴於業務管理者的經驗來獲得,因為發生較大損失的經驗和時間序列數據對於大多數銀行而言都是不足的,遠沒有產生一些標準的模型。而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量化技術目前基本成熟,基本採用數據模型進行風險的計量,如信用風險中在國際上被廣泛使用的Credit Monitor TM(KMV模型)和Credit Metrics TM(信用計量模型)等;市場風險中廣泛使用的缺口分析、外匯敞口分析(Foreign Currency Exposure Analysis)、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等方法。
二、操作風險管理的發展階段及趨勢
一般而言,操作風險管理的發展可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傳統、基本的階段。這一階段主要依靠內部控制或內部審計等方式進行操作風險管理,且等到損失事件發生時,才開始謀求對策。第二階段是認識階段。銀行認識到加強和改善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針對操作風險管理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等各個環節擬定政策方針與風險管理策略,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和職位並指派專人負責操作風險管理。第三階段是監控階段。銀行開始針對足以反映操作風險的各項風險數據和現象進行追蹤與自我評估,加強員工風險管理培訓,設定風險限額控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根據上述結果,確定對操作風險的容忍度,明確風險臨界指標。第四階段是量化階段。相對於第三階段較重視以質化指標作為評估基礎,量化階段的操作風險管理功能已日趨周全,銀行開始建立損失資料庫、制訂量化管理目標,開始發展風險為基礎的資本量化模型來衡量操作風險。第五階段是全面風險管理階段。銀行將操作風險管理充分融人全行整體的風險管理之中,操作風險衡量與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衡量進行有機整合,應用系統化的風險度量和管理工具,建立風險指標和損失之間的相關性,全面引入基於風險分析和資本實力考慮的保險策略與調整的收益分析等,確立全方位風險管理的理念。
遵循國際銀行業操作風險管理的發展過程,我國銀行業操作風險管理也將會呈現以下發展趨勢:對操作風險的認識將得到強化並會成為制度化;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轉移將更具合理性和可分析性;操作風險產生將隨迅速變化的環境而變化且涉及更多業務領域,銀行監管部門更加重視操作風險;銀行業開始考核現有組織結構對操作風險管理的影響,操作風險管理理念開始進行更新,操作風險管理框架將進行重構。中小銀行將普遍使用基本指標法或標准法,規模較大的銀行開始嘗試使用內部衡量法;度量模型將從國外商業銀行陸續引進,並結合國情進行改造;內部和外部的操作風險損失資料庫將開始建立。
三、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成因分析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真正意義上的各業務部門內部控制制衡機制尚未建立,而管理部門機構控制設置繁多,但職責不清,職能不明確,容易產生控制的重復(資源的浪費)和出現管理的真空地段,同時各部門間又缺乏協調與制約,極易對同一控制點產生不同的控制標准和辦法,使一線管理和操作人員無所適從。
由於內部約束不力、規章制度不夠健全或執行不力所造成的操作風險,一是制度的空缺,前些年我國商業銀行出現的盲目投資,辦公司經商以及由此造成的巨大損失,很多都與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有關,現在存在部分商業銀行的基層行違規經營,有些根本就沒有規矩;二是雖有制度,但制度設計的漏洞很多,許多制度的設計多是從方便管理層工作的角度考慮,而卻很少從方便客戶和防範風險的角度去考慮;三是有章不循,本來就不多而且存在漏洞的制度在實踐中也沒有得到認真執行,有的甚至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從近年來有關銀行多次對分支行會計科目使用情況進行的檢查分析,會發現普遍存在科目隨意使用,賬戶核算混亂,會計統計信息嚴重失真的現象。
銀行管理人員對內控管理認識不足,舊的觀念和行為慣性一時難以扭轉,認識有偏差,同時由於受傳統專業銀行控制的影響,部分管理人員對現代銀行管理理論與方法缺乏系統的了解,對體現銀行管理水平的內控系統認識不足,沒有把內控這種自我調節、自我制約、自我控制的自律行為作為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缺乏強化內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隨著金融創新業務不斷增多,服務領域不斷拓展,銀行內部隊伍素質不高已成為操作風險發生的原因之一。一是沒有形成防範風險所要求的人員能進能出、幹部能上能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二是員工隊伍受社會環境的影響,個別人經不住腐蝕誘惑,這些年發生的一系列案件足以說明這個問題;三是員工隊伍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識別和防範風險的能力,更不要說運用專業技術來分散風險了;四是一些領導幹部的責任心不強,管理粗放,甚至大撒手。
稽核審計部門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獨立性、超脫.性、制衡性和全面性。稽核部門是對已發生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是事後監督,沒有滲入到經營管理的開始與過程中進行監督,且稽核手段落後,工作效率低下,內部稽核人員數量不足,素質偏低,知識結構不合理,且得不到及時培訓與更新,內部審計有時流於形式,查出來的問題也不一定得到應有的處理。財務核算上事前分析、預測和監督少,監察系統對近年來銀行各種案件的分析結果也表明,有章不循、檢查監督不力是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近年來,電子計算機在商業銀行中得到廣泛應用,使金融業務實現了一次革命性的轉變,但是電子計算機處理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而且內控部門未形成一套科學有效的內部電子監督、預警系統,仍是看報表、翻傳票、查漏洞等老一套,內控效率低,局限性大,時效慢,反應不夠靈敏,內控信息不系統不完整,系統支持和運作能力的復雜程序與銀行業務活動量的大小和復雜性不相協調,不能容納所從事的各類越來越復雜的銀行業務。
四、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控制的對策分析
操作風險的這種特殊性質決定了商業銀行要注重防範損失的發生,而損失發生的減少就意味著收益的增加。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於2004年末頒布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共設八章七十二條,從評價目標和原則、評價內容、評價程序和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等級、組織和實施及罰則等六個方面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管理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是中國銀行業走向科學化管理、完善自我約束機制的一部具有現實意義的指導性文件。目前中國商業銀行業的內部管理架構都屬於大型、非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對於這類銀行實施內部控制防範操作風險的管理原則是:首先,在全行實施分散化管理,各業務部門的前線經理應當是操作風險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負責降低風險的各項具體工作;其次,對全行的風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要求總行的內控委員會負責監督全行的操作風險,界定全行各相關部門在操作風險不同層面的具體工作之間的相互聯系,以確保全行一致,充分合作,避免重復工作,推廣最佳做法,並促進銀行高級管理層在風險問題上統一立場。銀行內部控制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的運營是有效率和效果的,交易記錄是准確的,財務報表是可信的,風險管理系統是可依賴的。銀行內部控制的手段包括限制授權、保護銀行資產和記錄的使用與接觸、分離重要崗位的職責並不定期地加以輪換、確保有定期和不定期的評估及測試。銀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應該包括一個可控的環境,及時的風險測評,有效的控制活動,完整的會計、信息及通訊交流系統和完善的自我評估監測機制。
(一)建立清晰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
要根據銀行的業務種類和流程建立操作風險管理流程和框架,建立與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完善的、可靠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完善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完善的操作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以及適當的操作風險資本分配機制。
(二)建立分工明確的操作風險管理架構
設立專門獨立的部門負責操作風險的管理,由它牽頭、各部門配合制定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提供必要的管理工具,並負責匯總全行操作風險管理信息向管理層報告。各業務條線管理部門在制定的操作風險管理框架內負責組織實施,保證業務運作的合規性,保證條線內的全體員工認識到操作風險的存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去迴避和管理這些風險。每一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去開展自己的工作,准確識別操作風險,確保自己辦理的業務和管理的事項無差錯、無事故、無損失,有責任及時報告那些有可能威脅銀行正常經營,損害銀行、股東、客戶和員工利益的事件。內部審計部門應定期地、獨立地檢查操作風險管理系統是否由上至下得到有效貫徹。此外銀行應有效依靠外部審計來實施對操作風險的獨立第三方評價。
(三)找准關鍵風險環節,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操作風險與內部控制有密切的聯系,內部控制失敗可能形成操作風險,因此必須強化內部控制建設,找准關鍵的風險環節,做到「制度完善、目標准確」,提高操作風險防範的效率和能力。
銀行應對各項業務操作流程制訂全面和系統的政策、制度、程序,並在全系統范圍內統一業務標准和操作要求。內部控制貫穿於整個業務操作的全過程,滲透於各項業務流程和各個操作環節,涵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覆蓋所有主要的風險點。各項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均應以審慎為出發點,貫徹「內控優先」要求,在控制措施嚴密充分的前提下進行,以准確計算和評估風臉,防患於未然。同時,對現有制度要不斷進行評估修訂、補充和整合,確保各項制度在各部門、各層次得到貫徹執行,並加強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判斷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標準是是否批准了此項業務的風險關鍵環節,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控制措施,事實上,抓住了關鍵環節,也就抓住了風險控制的全局。因此,銀行應對各層級、各崗位、各環節的業務流程、操作規程等進行梳理和分析,找出關鍵的風險環節,從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控制和改進措施。
(四)培養員工的操作風險意識,提高規章制度執行力
科學合理設置崗位,貫徹「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建立完整而清晰的崗位職責制度,明確崗位的職責、擔任人員的資格和素質、崗位工作目標等;根據崗位特點,選擇合適的員工從事該崗位的工作,做到量才施用;加強員工的風險教育培訓,提高操作風險的識別和控制能力。強化對操作過程的控制,對關鍵風險設置定性和定量指標,建立操作風險預警機制,對這些指標進行持續監測和早期預警,使管理層及時採取預防措施,如採用現場和非現場的監控手段,對可能發生操作風險的環節要持續跟蹤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督促其及時整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對發生操作風險事件的直接經辦人員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五)建立完善的事件管理機制
如何加強案件事故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負面影響,甚至利用媒體的高度關注和傳播,將事件轉化為增加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的契機,反敗為勝,成為各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中的一個重要課題。
應盡快在銀行內部建立危機公關機制,並逐漸形成危機公關管理的智慧和體系,不斷摸索有效的危機公關方法、危機管理反應方案,確定危機出現後危機處理工作的基本原則。重大操作風險事件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及時發布信息,以積極的姿態與媒體、政府部門等利益攸關者進行「懇談」溝通,爭取各方的支持,將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甚至在逆市中提升品牌。
作者單位:建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 原載《現代商業銀行導刊》(京),2008.1. 48—51
本文摘自《金融與保險》2008/6 99頁

B. 田玲的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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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Pricing of Catastrophe Bond by Monte Carlo Simulation, 2008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Risk Management and Engineering Management(EI檢索)。
3. The Optimal structure of incentive in catastrophe risk securitization,2008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Services and Knowledge Management(EI檢索)。
4. The Management of Optimal Size of China Insurance Firms,2007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terprise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Innovation(ISTP檢索)。
5. The Analysis of the Sensitive Degree of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Price of Cat Bond,China-Canada Instry Workshop on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2008(ISTP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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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於經濟資本的我國保險公司投資風險限額配置研究》,第一作者,《保險研究》2011年第11期。
34. 《災害風險、福利損失與政府最優救助計劃》,第一作者,《經濟管理》2012年第1期。

C. 保險行業風控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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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019年承保運營管理提升年活動考核指標中,對於車險回退率考核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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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加強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監管

[保險評述][2008年3月27日]編輯整理:[中國保險網]雙擊自動滾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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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是指保險公司以業務、財務、客戶服務流程處理和數據管理為主要內容的信息化運營平台,是構造公司信息技術應用體系最核心、最基礎的內容。近年來,各家保險公司推進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改造和優化,逐步實現了業務平台的統一化和經營數據大集中,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已廣泛滲透到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為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同時,業務運營系統的數據和報表也反映著公司違規的市場行為和經營結果,因此,核心業務運營系統也成為監管機構對各機構業務運營情況實施現場檢查的一個重要渠道。監管機構應將公司核心業務系統運營風險監管納入保險監管的統一框架之中,完善保險信息技術風險監管體系,提高防範和化解業務風險的能力。
一、加強保險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於規范保險市場,解決違規問題違規的市場行為和違規的數據有一定的聯系,而違規數據的產生必然有不合規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支持。檢查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目的,就是消除對違規行為的技術支持,從而降低公司違規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二)有助於監管機構把違規問題查實、查透
核心業務運營系統設計和建設的薄弱環節,也是風險聚集環節,易產生違規行為,此類違規行為具有面廣、量大等特點,監管機構如果從保險公司的「生產流水線」設計問題人手查找,就能全面、准確地發現「產品」的瑕疵。比如,在批改處理中,運營系統支持非正常批改操作,公司就可能普遍存在批改退費的違規行為。
(三)有助於實現「監管前移,防範風險」
如果核心運營系統存在問題,監管只能是亡羊補牢,而不能做到未雨綢繆。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新頒布或修訂以後的法律法規要求,保險公司要及時修正、補充、完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就可以降低或消除系統平台支持違規操作的風險,防患於未然。
(四)有助於解決保險公司違規行為的「屢查屢犯」問題
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漏洞,是違規行為的「溫床」,消除其漏洞,也就消除了違規行為產生的平台,從而解決屢禁不止的問題。
此外,由於公司業務經營管理依託在信息系統平台之上,通過檢查和評估公司的核心運營系統,監管機構可以掌握公司業務處理和管理的性能和效率,把握公司業務的管控能力和水平。
二、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監管機構對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公司實施信息技術的現場檢查來實現的。在信息技術現場檢查中,對系統本身日常運行管理檢查多,對系統處理、管理業務合規性檢查少,對業務問題本身分析多,對產生問題的系統技術原因分析少,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深入、不到位的問題。此外,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建設和應用過程中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標准,造成各公司在建設和應用方面客觀上存在缺陷、主觀上存在問題。
(一)系統功能設計不完善
一是缺失某些業務處理必須具備的重要功能。有的公司財務系統缺失「1/365」法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核算功能,無法實現新的會計核算要求;有的公司在查勘和定損環節缺失預估損管理功能,無法統計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案金額;有的公司未能實現全險種、全流程的計算機處理,造成業務、資金等無法進行系統管控。二是功能存在嚴重缺陷。有的公司承保車輛時,費率無法通過車型、座位或噸位、使用年限、使用性質等因素自動帶出,系統中理賠計算公式存在邏輯錯誤等,給變相套用費率、多賠、惜賠等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二)合規性控制不規范
一是對法律、法規的禁止行為在業務運營系統中不加限制。如有的公司對車險費率優惠幅度無限制,無交通事故與交強險費率浮動的關聯機制。二是運營系統中存在未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險種和費率,或與已報備或審批的費率不符,導致不嚴格執行條款費率。三是系統中單方面違規設置保險條款以外的責任免除、費用扣除等規定。
(三)業務流程式控制制不嚴密
一是系統流程各環節之間沒有承上啟下的關聯控制機制,某些重要環節缺少防篡改機制,存在人為對數據進行增加、修改、刪除等非法操作和數據斷流風險。如有的公司某些數據處理到中途,被無限期終止,造成「垃圾」數據,給數據真實性帶來隱患;有的公司缺失報、立案管控機制,系統支持出險後,需補錄承保信息,再進行理賠,或根據利潤核算要求,通過立案來調整未決件數和金額。二是子系統之間脫節或鏈接不嚴密,業務、財務、統計、客戶信息等子系統相關數據無勾稽機制。有的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的對接不嚴密,造成保費不及時入賬或應收保費管控不力,通過各種理由隨意注銷已生效保單來減少應收,或產生「注銷退費」行為,給應收保費和保費收入的管理帶來隱患。
(四)指標口徑不一致
各家公司運營系統資料庫欄位或報表項目等關鍵指標口徑不一致,導致公司數據之間沒有可對比性。比如未決賠款指標,有的公司以立案為起點來統計,有的公司以報案為起點來統計;賠付率指標,除了簡單賠付率、綜合賠付率外,產險公司還有所謂的滿期賠付率、歷年制賠付率、保單項下賠付率等。
(五)操作不規范
一是「不錄」問題。有的公司數據沒有全部錄入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存在游離於系統之外的數據,易產生「埋單」、「Pc單」等違規行為。二是「補錄」問題。對某些需要補錄的業務,核保環節缺乏對保單補錄的時效性控制,延時補錄,造成保費無法及時人賬等現象發生。三是「誤錄」問題。受操作人員業務水平等因素影響,加之數據的錄入無有效的核對機制,易輸入不準確的數據至資料庫中。
另外,核心業務運營系統運行效率決定著公司數據、報表質量,具備高質量的生產流水線,才有可能「生產」出高質量的數據、報表。目前,部分公司數據、報表質量不高,直接影響到公司經營的真實性,同時導致監管信息失真,影響監管決策。
三、加強保險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的建議和措施
鑒於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在監管機構實施監管中的重要地位和目前建設應用中存在的問題,監管機構應把對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風險的監管納入保險監管的統一框架之中,通過完善機制、制定規范、統一標准、深化監管,實現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與其他監管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及時防範化解業務風險。
(一)引導保險公司完善保險信息化治理機制
監管機構應通過出台政策、制定措施,引導公司把信息技術納入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各公司應立足於公司長遠發展,統一籌劃保險信息化工作,實現保險信息化與保險業同步和協調發展。一方面,建立公司層面的信息化工作管理、決策與審計機制。建立既能加強風險管控,又富有彈性的科學的信息化管理架構,明確各層級信息化工作的職責,加強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完善組織保障體系。另一方面,突出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在信息化建設中的基礎作用,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支撐作用,體現公司經營理念的導向作用。進一步提高業務運營系統應用方案的執行力,通過優化業務運營系統提升公司合規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規范保險公司市場行為,降低違法違規風險。
(二)出台核心業務運營系統規范指引
監管機構應借鑒國內外業務流程管理的成熟經驗,深入研究國際上主流的信息化管理服務規范,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根據風險導向原則,抓關鍵風險點和關鍵的業務環節,制定相應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規范指引,主要包括功能設計、合規性控制、流程式控制制、操作控制等規范。
1.功能設計規范。指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對保險業務處理時,在承保、核保、批改、報案、立案、定損、核賠、理算、結案以及統計、財務核算等關鍵業務流程和環節必須具備的最基本功能,尤其重點建立影響償付能力指標的功能規范,如「1/365」法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案件統計等功能的規范。
2.合規性控制規范。對法律法規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規定,必須在核心業務運營系統中加以限定,以避免違規操作。當新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規范出台後,公司應針對相應的要求,及時對系統進行修改,一個合規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將有力減少違規的可能性。
3.流程式控制制規范。對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關鍵業務流程和各環節之間的關聯和控制進行規范,建立完善的防篡改機制,制定業務和財務系統之間鏈接標准,切實實現業務、財務系統的無縫鏈接。
4.操作控制規范。建立業務運營系統相關的操作規范控制體系。建立公司層面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操作人員崗位職責、操作規范、責任追究、績效評估等相關制度,加強人工和系統之間的「對接」管理,以解決核心業務系統運行中各環節存在的操作風險。
(三)加快保險數據信息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完善保險數據信息標准,推進保險數據標準的應用,有利於核心業務運營數據的採集、處理、貯存,為行業間保險資源共享打下基礎。因此,監管機構應組織力量,加強調查研
究,盡快制定出台全國統一的保險數據信息標准。主要包括:
1、制定數據的介面標准。用來解決監管機構與保險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通訊問題,為建立遠程的電子化監管體系和「保險稽核系統」改造升級打下基礎。
2、制訂統計指標的准確定義及具體操作、實現標准。除了准確定義一些行業通用的基本指標,還應解釋其實務操作方法,以便有效解決指標口徑理解上的差異導致實務操作不一致的問題。
3、制訂運營指標的風險分析、評價、預警指標體系。
(四)加強業務運營系統的現場檢查力度
1、在加大對常見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的同時,重點查外主觀故意在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留有違規操作窗口的行為。加強支持違規的技術原因分析,在對症下葯,整改違規問題的同時,完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系統合規性的檢查力度。
2、強化業務運營系統報表真實性檢查。掌握報表的生成方式,如果存在人工干預報表生成,就要通過原始數據的統計與報表數據核對,查找問題。
3、重點關注「中國保監會統計信息系統」報表數據與公司報表數據的一致性,進而驗證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報表數據的可靠性、真實性,防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報表質量風險。
4、專業人員通過分析業務運營系統流程和編碼設計直接找出問題。

E. 2019年保險行業管控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著力提升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保險金額應滿足以下要求:
保險公司開發銷售的個人定期壽險、個人兩全保險、個人終身壽險和個人護理保險產品,死亡保險金額或護理責任保險金額與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到達年齡
比例下限
18-40周歲
160%
41-60周歲
140%
61周歲以上
120%
其中,到達年齡指的是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1後所得到的年齡。
死亡保險責任至少應當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責任。
二、保險公司應根據精算原理、產品實際銷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經營實際,合理確定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風險保費、初始費用、退保費用等各項費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對於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如利潤測試主要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三、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實際、市場利率水平、投資市場變化等情況,科學合理地進行產品定價,並根據外部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評估利率上限調整為年復利3%。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不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四、保險公司提供保單貸款服務的,保單貸款比例不得高於保單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的80%。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保費以及對保單貸款進行還款。
五、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有關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相關認定標准做好產品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應按照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定義要求進行評估和報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等附加險產品,應單獨評估該產品的預期存續時間,並判斷其是否屬於中短存續期產品。
(四)對於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與產品實際經營情況有明顯偏差且未及時進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續期產品數據瞞報、少報、漏報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公司總精算師的相關責任。
六、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精算師應切實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等工作,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本條所要求的限額以內。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二)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基準額=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2015年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圍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2016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90%以內,2017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70%以內,2018年及以後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30%。
(五)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違反限額要求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按規定要求,對相關公司採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作為公司產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實履行責任。保險公司應建立產品定價回溯機制,總精算師應定期對產品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對產品定價發生率或退保率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進行說明,對於主觀或故意原因導致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若保險公司出現利差損、償付能力、現金流等方面重大風險,或產品精算方面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總精算師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未及時報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產品,應當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保監會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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