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可否向單位追償的規定
《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城鎮企
② 退休時自行補繳社保後能向用人單位追償嗎
由於個人自行補繳社會保險費,使得公司已經不存在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問題,由於勞動保險爭議標的消滅,雙方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范疇。不過,個人替單位繳納了本應由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自己蒙受了損失,而單位因此獲得了利益,屬於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據此,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沈某返還不當得利,即支付個人所墊付的社會保險費。
③ 個人替單位補交養老保險費,收利息嗎
你自己也說了你是替單位在交,名頭還是在單位名下,你能說清楚是你交的嗎?既然說不清你能找誰退你呢,現在是你即使轉到個人賬戶繳費,但是單位可以說你自己不讓單位繳費,那有什麼辦法?你只有讓單位給你交哈
④ 請問個人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與單位代為繳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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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人才算個人戶,要承擔全額費用。單位開戶,單位要為你承擔部分費用,你只要承擔你自己應該繳的部分就行了。個人要去繳現金,單位是通過銀行劃帳的。查看原帖>>
⑤ 用人單位向保險公司追償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是由國家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的。在立法規定的范圍內,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並為職工繳納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理應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受到工傷損害後理應由社保基金進行賠付,但由於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出現工傷事故,導致工傷事故賠償責任轉由用人單位承擔,這是由於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違法原因造成的。職工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後,用人單位向侵權人(第三人)追償的工傷賠償費用屬於因其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損失,法律是不應當保護的,因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後不應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償權,後果理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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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個人先行繳費的社保可單位追償嗎
公司沒有為你繳納社保費用侵犯了你的社會保險權益,但由於你自行補繳,使得公司已經不存在欠繳你社保費問題,造成勞動爭議標的消滅,你們之間的糾紛已經不屬於勞動爭議,因此無法走勞動仲裁程序。你替公司繳納了本應由公司承擔的社保費後,因此蒙受了損失。《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據此,你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支付你所墊付的社保費。
⑦ 員工可否擁有追償社保的權利
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自己的員工交社保,那麼員工離職以後是不能夠直接起訴的,因為法院是不會直接受理社保問題的案件,所以說,必須要通過其他的途徑來解決這個爭議。
那麼通常情況下,一般有兩個途徑可以解決這樣的一個爭議。第1個途徑就是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出面調查,如果說調查結果屬實的話,那麼勞動監察大隊可以責令要求企業單位來補交員工的社保待遇,因為企業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企業單位是不能夠拒絕承擔社保交費的。
第2個途徑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和處理。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出面來解決這個問題,並且最終出具勞動仲裁結果,那麼這個勞動仲裁結果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說企業單位拒不執行這樣的一個勞動仲裁結果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法院訴訟的,但是在沒有確定勞動仲裁結果出台之前,是不能夠直接起訴所在的工作單位的。
當然,還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無論你通過哪種途徑來解決自己的這個爭議,那麼都是需要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你曾經在企業單位工作過,因為只有證明出你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那麼不論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也好,還是勞動監察大隊也好,都會依法受理你的申訴的如果說你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的話,那麼是無法受理的!
⑧ 單位代繳社保金後追償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法律後果是什麼?
(1)公司應當為職工補交社保,勞動局也可以對公司進行處罰;(2)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交社保。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是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共同承擔,單位佔大頭,個人佔小頭,所謂協議書本身就是違法國家規定的,它是無效的。律師還分析說:由於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風險的重要制度,具有國家強制性,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保行為不能對抗國家的社保徵收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和直接從勞動者工資上扣除個人應繳部分具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不應由其承擔來抗辯,是不成立的。
單買工傷保險,企業規避用工風險,代辦社保,代辦工傷保險,《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對於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和支出的,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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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社會保險,工傷時企業須擔責,那麼企業該如何防範發生工傷的風險呢?
《社會保險法》已於2010年10月28日發布,並將於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規范時代。在此之前,仍有一些用工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專家指出,即使是勞動者自願提出並與企業簽訂協議,因其不符合法律規定,企業仍不免除工傷賠償責任,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一是勞動者可提出仲裁,要求補償。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工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經濟補償金請求。如果企業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在員工離職時,將存在賠償風險。
二是發生工傷時,企業風險最大。未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工傷時,企業須承擔責任。可能因此承擔幾萬甚至是幾十萬的醫療費用。
三是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企業無追償權。如果工傷為第三人造成,企業已繳納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向第三人追償。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則無權向第三方追償,企業將承擔此次後果。
因此,及時繳納社會保險,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同時也是對企業的保護。對於工傷問題,律師提醒HR,關於如何界定何種情況屬於工傷范疇,應盡量從員工利益出發,將相關材料遞交勞動保障部門,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來鑒定,既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勞動者,也能避免糾紛。
另外,對於非全日制、自由職業、兼職人員等,企業一定要注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可以同時由多家單位共同繳納。當發生工傷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裁決由哪一家企業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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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以自由職業者交了社保,能從公司得到追償嗎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向當地社保行政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