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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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於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哪些風險的實際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保險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
責任免除是對保險人承擔責任的限制,即指保險人不負賠償和給付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明確的是哪些風險事故的發生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與保險人的賠付責任無關,主要包括法定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件。一般分為四種類型:
(1)不承保的風險,如現行企業財產基本險中,保險人對地震引起的保險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如正常維修、保養引起的費用及間接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保的標的,包括絕對不保的標的,如土地、礦藏等和可特約承保的標的,如金銀、珠寶等。
(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責任免除。
B. 保險合同構成的要素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具體分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就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具體分為哪些相關內容,如果要訂立保險合同的話,是需要有雙方當事人,並且需要有保險標的,保險內容等具體條款的。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華律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C.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什麼
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殘,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種保險。
意外傷害指的是外來的、突然的、劇烈的、非本意的和明顯的使被保險人受到傷害的事件。
人身意外傷害不承擔人的患病死亡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
D. 一切合同中 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
首先,「一切險」實際上只是個虛幻的概念,因為顯而易見根本不可能有這種保險。
所謂的一切險一般指的是除了「責任免除」以外,保險公司承保其他的風險。
我打個比方:
有a和b兩種意外傷害險,a只保民航導致的身故,這個叫單一風險合同;b保的是所有意外傷害,除了合同里明確寫明「責任免除」的部分之外。這種保險就是所謂的一切險。
E. 一切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什麼
個人認為 除了投資失利的風險 還有就是政治因素 天災 僅代表個人觀點
F. 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
1、誠信合同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這是因為:保險所承保的是風險,風險的大小取決於保險標的的狀況,對此,保險人一般並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人才能據以考慮是否承保以及採用何種保險費率。保險合同訂立,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金,這就需要保險人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否則訂立保險合同就失去了意義,誠實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要求;信用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2、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訂的,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訂,另一方當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往往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質,由於保險業的發展,各國保險業的交叉經營和協作,保險合同逐漸出現技術化定型和標准化的趨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即主要條款由保險方事先擬定,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大多隻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險條款的自由。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保險合同特別是財產保險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特點,對於投保人而言,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買到一個將來可能獲得補償的機會,在保險期間內如果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那麼,投保人(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獲得的保險金額就遠遠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險費;反之,如果不發生保險事故,則投保人只付保險費而無任何收入(人壽保險例外);相反,對於保險人而言,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它所賠償的金額必然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若保險事故不發生,則只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義務。
G. 保險合同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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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保險合同的要素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
(1)從 保險法律關系的要素上看,其內容構成有:
A.主體內容。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B.權利義務部分。包括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的開始、違約責任等。
C.客體部分。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對其財產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D.其他聲明事項部分。包括其他法定應記載事項和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 2)從 條款的擬定 上看,其內容構成有:
A.基本條款。 由《保險法》以列舉方式直接規定,由保險人擬定。
B.特約條款。 是《保險法》所列舉條款以外的條款,由雙方共同擬定。
I. 保險合同中的承保風險和除外責任兩大條款,哪個效力優先
當然先看承保風險再看除外責任。
J. 保險承保什麼意思
保險承保是保險人對願意購買保險的單位或個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請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決定的過程。
可以說,保險業務的邀約、承諾、核查、訂費等簽訂保險合同的全過程,都屬於承保業務環節。
實際上,進入承保環節,就進入了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條款進行實質性談判的階段。
主要環節與程序
(1)核保
(2)作出承保決策
1、正常承保。對於屬於標准風險類別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按標准費率予以承保。
2、優惠承保。對於屬於優質風險類別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按低於標准費率的優惠費率予以承保。
3、有條件地承保。對於低於正常承保標准但又不構成拒保條件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通過增加限制性條件或加收附加報費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條件明顯低於承保標准,保險人就會拒保。
(3)繕制單證
(4)復核簽章
(5)收取保費
(10)保險合同中不承保的風險擴展閱讀:
關注保險承保范圍
買保險,看清承保范圍很重要。比如你買的家財險,是不是承保你家裡的字畫、古玩等?你買的旅遊保險,是不是對意外傷害有醫療費補償?
你買的健康險,是否有除外責任?有時候,我們是否能享受到較充分的保障,不在於保險總額的多少,而在於我們是否買對了保險產品。
事實上,讓我們感到郁悶的是,往往你需要的,卻是保險公司不能提供的。比如,早些年自行車失竊嚴重,於是人們迫切需要投保自行車失竊險,當然,沒有一家公司會設計這樣的產品。
因為保險是通過賠付概率的控制來分散風險的。如果發生損失的概率很高,對保險公司而言,風險實在太大了。為了應對風險,避免經營虧損,保險公司必須提高保費。
可保費太高,人們又不願意購買。一般來說,人們迫切需要的保障往往是發生損失概率比較大的,這恰好與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產生了矛盾。
保險是轉移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人們通過購買產品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但是商業保險公司是以盈利為經營目的的,它們要麼設計出能降低發生概率的產品來控制風險。
要麼,在相關產品中對概率較高的項目予以「責任除外」。比如,保險公司會用盜竊險來取代自行車失竊險,因為盜竊險投保人群更廣,災害發生的概率更低。
而對於健康險,則會要求投保人進行年度體檢,保險公司會將他們已經發生病灶的部位予以責任除外。這些,對保險公司而言是必要的,否則它無法維持自身的營運。
更妄論為保戶提供遮風擋雨的保護傘。但對投保人而言,則需要在選擇相關產品時,看清產品的保障范圍。同樣的家財險,有的連帶對古玩、字畫等進行保障,有的沒有。
同樣的健康險,有的有責任除外,有的沒有。看清楚到底保什麼、不保什麼,再決定買還是不買。這樣,你的錢才花得不冤。
承保並不等於保單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 判斷保險合同是否生效並不能僅以繳費、承保為標准,而要結合保險條款中關於生效要件的具體規定加以判斷,承保僅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標志。
而並不能決定合同是否生效,只有當約定的條件全部成立以後,合同才正式生效,保險人才開始承擔合同中相應的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