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律上對成立同學互助基金會有何規定
申請條件
申請基金會名稱預先核准,擬籌備成立的基金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基金會名稱必須符合《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26號)的相關規定。
Ⅱ 我們公司想建立一個員工互助基金,是外包出去比較好還是自己建立比較
當然是自己管理了,這個又不難的,制訂制度,找一個人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審計就好了。也沒有多少工作量的。
員工互助基金管理辦法
如有具體問題可以進行探討。
1. 目的
設立「員工互助基金」的目標是為了為幫助解決企業內部部分優秀員工碰到困難或急需部分資金解決實際問題而設立的。
設立「員工醫療愛心互助基金」的目標,是為了幫助解決企業內部員工及子女因生病住院需要資金而設立的,其宗旨是基金互助、幫困解難、服務會員。
為保證兩項基金的設立目的及實施過程得到有效監督及系統管理,特製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xx「員工互助基金」借支、歸還等手續。
3. 職責
財務監控中心作為「員工互助基金」和「員工醫療愛心互助基金」的監督管理機構。
3.1公司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
會長:xxx
名譽會長:xxx
副會長:
委員:
3.2各崗位職責
3.2.1會長
3.2.1.1負責基金賬目及使用的全盤管理;
3.2.1.2對各項用款申請進行最終的審批;
3.2.1.3領導小組會議及相關臨時會議,協調、安排好各部門的工作;
3.2.2副會長
3.2.2.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各基用款申請進行調查審核;
3.2.2.2參與審核用款申請,提出工作建議;
3.2.2.3定期、不定期檢查各組員的工作情況,將檢查信息反饋給會長;
3.2.2.4參與制定補充文件、表單,提出修正建議,必要時進行具體指導;
3.2.3精細化管理領導小組組員
3.2.3.1負責副會長交辦的任務;為用款申請提供支持性文件、表單及其它需協助的事項;
3.2.3.2發現用款申請中的問題及時提出改善建議;
3.2.3.3參與員工互助基金相關會議,並嚴格執行會議達成的決議;
4. 管理內容
4.1基金來源
4.1.1公司捐投 :由公司捐投1200萬元作為基金的啟用資金,後期根據運作情況再作內部融資、借貸或捐贈。
4.1.2員工醫療愛心互助基金:公司員工每年每人交納會費(員工級30元/人、組長組檢級50元/人、主管經理以上100元/人)後即成為醫療互助公益基金會員,會員有效期一年;
會員在保險期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等作自動退會,不再享受會員權益,會費不予退還;
會員因違反廠規廠紀、打架斗毆、車禍、暴食洶酒、自殘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不得享受基金會的醫療補貼。
4.1.2.1每年7月份公司統一為老員工辦理會費交納手續;
4.1.2.2新員工轉正之日起可以辦理入會手續,有效期至次年7月;
4.1.2.3員工互助基金理財收入。
4.1.3其它捐贈款:社會捐贈等。
4.2基金的使用范圍
4.2.1「員工互助基金」主要針對員工購買金額較大資產時:如房產、汽車或自建住房、子女轉校、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此部分採用無息貸款,但必須按期歸還);
4.2.2「員工醫療愛心互助基金」主要幫助員工本人及子女生病住院急需治療的資助。
4.2.2.1員工本人及子女生重病住院治療時,醫療費一次性超過3000元,按實際發生額根據下面說明一次性給予分段計算補貼。
3000元至6000元,按20%補貼;
6001元至10000元,按15%補貼(最低補貼1200元);
10001元至20000元,按10%補貼(最低補貼1500元);
醫療愛心互助基金補貼最高上限2000元。
此部分補貼從員工醫療愛心互助基金支付,不足時動用員工互助基金或動員公司員工作慈善公益捐贈;(特殊醫療事故由委員會討論處理)
4.3申報和發放程序
4.3.1申請員工互助基金的員工必須在公司工作年滿1年以上,工作表現良好,願意繼續在公司服務3年以上;申請員工醫療互助專用基金的員工必須是加入員工醫療互助專用基金的會員。
4.3.2員工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交所在部門負責人初審,初審通過後報人力資源部復審。
4.3.3人力資源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並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於不符合救助范圍的退回申請,並說明原因;對符合申請范圍的,填寫《員工互助基金申請表》並簽署復審意見,對申請人和事項進行審批,確定受助金額,提交財務監控中心。
4.3.4財務監控中心對經人力資源中心復審過的資料進行復核後,提交分管副總經理(胡革新),在審批通過後辦理相關借貸、支付手續,並備案和資料歸檔。
4.3.5對於需要員工提供的存檔資料由人力資源中心統一收集並進行保管。
4.3.6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收回資助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4.4使用限額及期限
為保證員工互助基金的正常使用,發揮最大的作用,必須對各項借支上限和借支時間做出規定,以保證長期持續的發展。
4.4.1購買資產時申請借支款不得超出所購、所建資產價格的20%。
4.4.2所有借支款不得超出本人年薪的50%。(最高10萬)
4.4.3所有借支款項還款期限分一年、兩年、三年;最長不得超出3年,必須按月分期還款。
4.6員工互助基金賬務管理
4.6.1「員工互助基金」由財務監控中心在設置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並於每月5日前與人力資源中心進行帳務核對,保證帳務的真實、准確、完整。
4.6.2每月15日對還款異常情況與當事人重新確認還款計劃,並追蹤還款進度。
4.6.3每年1月10日前由人力資源中心與財務監控中心對財務進行核對,並對應收款項進行梳理。
Ⅲ 如何成立幫扶基金
要到當地紅十字會申請,具體得到你們當地紅十字會去辦理!
Ⅳ 個人成立的商業互助基金會是不是合法的啊
合法,要求:
1、合法與否首先是國家是否許可這類組織成立。
2、即使許可成立這類組織,你也得走設立的程序。
這類基金會一般在法律上是財團法人,你可以去看相應的法律規定。
據我所知,沒有有個人成立的。但個人出資是可以的,個人出資的,不等於是個人成立的
Ⅳ 民間個人成立公益幫扶基金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
當然需要,只有辦理登記手續才合法,權益才能受到保障.
社團登記管理條例
(1989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注銷手續。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Ⅵ 私營企業成立互助基金合法嗎
成立商會,是不是就可以部分解決你的問題。
Ⅶ 個人怎麼申請國家扶持科技創新基金小企業能直接向國家申請嗎
注冊公司就可以了,申請初創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