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信人辦不了銀行卡可以買百萬醫療保險嗎
失信人是不能夠購買大額保險的,而且所有的高消費也是會被限制的。
㈡ 被限制消費的人可以做投保人買保險嗎
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保險的好處,但是對於保險方面的知識卻還停留在“小白”階段,因為梧桐君之前做核保的時候,遇到不少朋友關系、叔侄關系、姑侄關系、姨舅關系來投保的,很多甚至是給情人買保險的。投保的動機咱不知道,咱也不瞎猜,但是這種保單能出現並且錄進核保系統,說明不僅當事人不熟悉投保關系,經手的業務員對投保關系也不熟悉。那麼被限制消費的人可以做投保人買保險嗎?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被法院限制最高消費,也可以買保險。但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
㈢ 法院對失信人員的大病保險和意外保險也能強制執行嗎
一些大額保險是有現金價值的,這類保單可以執行。簡單點說,那種一年交幾千幾萬塊,連續交了多年的,具備現金價值,可以執行。如果是消費型保險,沒有現金價值或者價值很低的,就不會執行。
㈣ 徵信不好能買重疾險嗎
要看具體情況,一般有據可查的不可以投保的只是違法犯罪群體,但是實操過程中會有些核保不通過的情況,懷疑可能會和失信行為有關。
想投保重疾險可以嘗試,投保不成功的話不會有任何負面影響。
㈤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購買醫療保險嗎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購買醫療保險,參加醫保,只是不能進行乘坐高鐵等高檔消費行為。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5)失信人能購買重疾保險嗎擴展閱讀: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㈥ 買保險時,老賴可以買重大疾病險嗎
買保險的時候,老賴說不可以購買重大疾病險的,因為老賴主要就是指那些沒有信用的被執行人,這些人之前所做的事情已經讓這個人失去了生活信用,對於一些具有高價值並且高額保費的產品,老賴是不能夠進行購買的,在條例上面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我們想要了解這方面的更多資訊與內容的話,我們可以到相關的論壇或者是平台上面進行討論與咨詢。
我們一定要講究信用,千萬不可以使自己成為一個老賴,不然很有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很多的不便之處。我們購買保險的時候,可以選擇為自己購買保險產品,也可以選擇為自己的家人購買保險產品,都能夠為雙方提供一個很好的保障。
㈦ 在被列入失信執行名單之前購買的保險現在還能繼續買嗎
您好 我是網路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回答】
您被列入失信名單之前買的保險,現在是還可以用的【回答】
一旦你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不得有以上支付費用的行為。【回答】
我的母親是個失信被執行人,我是她女兒,我可以為她購買重疾保險?【提問】
我的問題怎麼答復?【提問】
是不可以的哦【回答】
如果對方是被執行人,這些行為都是被禁止的哦【回答】
我沒有失信,我母親是作為被保險人,我是投保人,這樣不行嗎?【提問】
人呢?【提問】
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以後,他的所有有關身份的高額消費都是不行的哦【回答】
有關高額的消費都是不能的【回答】
您可以嘗試一下普通的保險險種,有些保險公司會審核通過的。【回答】
投保錢是我付岀,我母親作為被保人,又沒有付錢,僅提供身體保障而已,法院為啥會干預?【提問】
已經在我母親失信之前就購買好了,這樣能繼續上繳保費?【提問】
失信被執行人對子女的影響也是很大的,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大額的財產付保費,法院肯定會關注的。【回答】
如果在您母親被列為被執行人之前就買好了,那就是沒有關系的【回答】
這種您繼續繳納保費就可以了,不會受到什麼影響的。【回答】
㈧ 老賴身份能辦居民醫保或者商業保險嗎
被執行失信人身份是可以辦理醫保,但是不能辦理商業保險的。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