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不保本保息的,國家不允許在合同裡面提到保本保息,也就是說投資人該了解其中的風險。
B.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C. 工商銀行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當然有法律效益的
D. 買理財必須要填風險揭示書是為什麼
風險揭示書大致包括產品是保本還是非保本,風險是低風險還是中風險還是高風險,適合什麼類型的客戶購買,投資渠道有哪些,讓你簽字的主要目的是提示你風險,讓你風險自擔的意思
E. 遠程期貨開戶合同里的 (期貨委託理財特別風險揭示書)簽了有風險嗎
當然有。只是告訴你投資是有風險的,並且需要你承認
F. 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的特別聲明是什麼
一、購買創業板股票所需條件:
1、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自然人投資者。
2、投資者向所屬證券公司營業部提出開通申請後。
3、認真閱讀並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
4、上述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即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5、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二、注意事項:
1、對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原則上不鼓勵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創業板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如果投資者審慎評估了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堅持要申請,則必須在營業部現場按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就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
2、在上述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並經過營業部負責人簽字核准後,投資者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