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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填報保險

發布時間:2021-10-05 10:27:10

1.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要報告嗎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也是需要報告的。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1)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填報保險擴展閱讀: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八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2.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中,被保險人是配偶和子女的,需要上報嗎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中被保險人是配偶和子女的,當然需要上報了。

3. 個人事項報告中的投資型保險是指什麼

非投資型的是指不通過保險獲利的純保障型保險產品,比如大病保險,意外險醫療險等等,投資型的比如可以拿分紅的有投資賬戶的保險,一般投保費用較高

4.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有關理財產品填報要細化到什麼程度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包括的內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是需要填報的。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根據上述第(四)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內容似乎包括金融理財產品的。

5. 如何落實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自《規定》頒布以來,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委、政府高度重視,經過認真組織實施,該縣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已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幹部管理監督工作機制更加完善,「事前監督」措施更加具體有效,促進了黨員領導幹部進一步廉潔從政。但基層有些地方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需引起重視。 一、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一是個別領導幹部思想認識還不到位。個別領導幹部仍存在模糊認識,自覺接受監督和主動報告的意識還不夠強,認為個人事項是自己的事,與組織關系不大,認為報不報無關緊要。少數幹部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實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是加強組織監督的重要舉措,是組織對廣大領導幹部的關心和愛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是報告內容簡單,項目不全。實際執行中,一些領導幹部只報告本人的情況,子女、配偶的情況一般不報。甚至存在報告內容不真實情況。有些黨員領導幹部認為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填報的有關內容是個人隱私,不願報告;也有些領導幹部認為填報的有關內容組織上沒有辦法或沒有精力核實,在填報時避重就輕或乾脆不填,造成報告內容不真實。 三是報告事項信息的時效性較難把握。一些新任的黨員領導幹部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內容不熟悉,主動報告的意識不強,造成初始報告滯後,甚至有漏報的現象發生。有的單位黨組織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大,重視程度不高,少數黨員領導幹部對初始報告、即時報告、集中報告三類報告時間要求不掌握,存在以集中報告代替即時報告現象,造成即時報告不及時。 四是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監管部門在執行報告制度中也存在一定的「走過場」的傾向,只負責收集而不審核分析領導幹部填寫的報告材料,監督力度不夠。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完善制度,規范報告程序。進一步明確報告的人員范圍、目標要求、程序方法,受理審核、結果運用等內容,要求所有黨員領導幹部增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如實全面地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二是教育引導,確保報告質量。加強日常教育,對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報告的重大事項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教育督促本單位領導幹部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並把個人有關報告事項作為新任領導幹部廉政談話的一項重要內容。正確處理保護個人隱私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關系,堅持報告事項的完整性和准確性,確保報告工作的質量。 三是嚴肅糾正,注重結果運用。加強對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檢查,健全乾部管理監督長效機制。把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幹部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並裝入個人廉政檔案,對領導幹部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四是適當公開,強化監督作用。不能把領導幹部個人申報的材料始終由一部分人嚴加保管、秘而不宣,而要在黨內適當的范圍公開,以得到更好的監督。 五是注重及時提醒和教育。關口前移,做到防患於未然,上級組織部門、紀檢機關對那些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的查處。在對新任黨員領導幹部進行任職談話和廉政談話時,要及時提醒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加強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學習宣傳。 六是從實際出發,健全和完善制度內容。定期對制度的執行和監督的情況進行黨內公示,並在執行的實踐中及時汲取經驗,改進工作。

6.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 保險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包括的內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是需要填報的。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根據上述第(四)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內容似乎包括金融理財產品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表填完後可以進行理財產品的操作嗎

個人事項報告表主要清理領導幹部及家屬經商情況,如有經商行為,必須進行退出清理,家屬經商如與幹部業務有關聯屬於重點清理情況。個人理財不屬於報告范圍,理財收入納稅等義務必須履行,但不是這個報告表需要填報的內容。

8.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 投資性保險怎麼填

重疾保險用不用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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