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的功能包括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
一、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為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二、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通過為沒有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群提供保險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通過靈活多樣的產品,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大力宣傳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制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系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系的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承諾,對保險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范。
一些保險公司開始嘗試將保險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擁護的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許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做會導致保險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2. 簡述保險的主要功能
保險的作用
(1)轉移風險
買保險就是把自己的風險轉移出去,而接受風險的機構就是保險公司。
(2)均攤損失
轉移風險並非災害事故真正離開了投保人,而是保險人藉助眾人的財力,給遭災受損的投保人補償經濟損失,為其排憂解難。
(3)實施補償
分攤損失是實施補償的前提和手段,實施補償是分攤損失的目的。
(4)抵押貸款和投資收益
一些人壽保險產品不僅具有保險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資價值,由此可以看出,保險既是一種保障,又兼有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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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簡述保險的功能有哪些內容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保險的職能主要有基本職能、派生職能之分,其中基本職能又可分為補償損失職能、經濟給付職能,派生職能可分為防災防損職能、融資職能。具體情況如下:
(一)保險的基本職能
保險的基本職能就是保險的原始職能與固有職能,它不因時間的推移和社會形態的不同而改變。保險的基本職能包括以下兩個。
(1)補償損失職能
保險是在特定風險損害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數額給予賠付。這種賠付原則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下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保險的補償職能,只是對社會已有的財富進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會財富。因為從社會角度而言,個別遭受風險損害的被保險人所得,正是沒有遭受損害的多數被保險人所失,它是由全體投保人給予的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財產損失的補償,又包括了責仟損害的賠償。
(2)經濟給付職能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保險。由於人的價值是很難用貨幣來計價的,所以,人身保險是經過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進行給付的保險。因此,人身保險的職能不是損失補償,而是經濟給付。
(二)保險的派生職能
隨著保險內容的豐富和保險種類的增多,保險的職能也有新的發展,在保險基本職能的基礎下產生出派生職能。保險的派生職能主要有以下兩項。
(1)防災防損職能
防災防損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由於保險的經營對象就是風險,因此,保險本身也是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保險企業為了穩定經營,要對風險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看哪些風險可作為承保風險,哪些風險可以進行時空上的分散等。而人為的因素與風險轉化為實現損失的發生概率具有相關性,因此,通過人為的事前預防,可以減少損失。由此,保險又派生了防災防損的職能。而且,防災防損作為保險業務操作的環節之一,始終貫穿在整個保險工作之中。
(2)融資職能
保險的融資職能,就是保險融通資金的職能或保險資金運用的職能。保險的補償與給付的發塵具有一定的時差性,這就為保險人進行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壯大保險基金,這也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因此,保險又派生了融資的職能。而且,資金運用業務與承保業務並稱為保險企業的兩大支柱。保險融資的來源主要包括:資本金、總准備金或公積金、各項保險准備金以及未分配的盈餘。保險融資的內容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購買有價證券、購買不動產、各種貸款、委託信託公司投資、經管理機構批準的項目投資及公共投資、各種票據貼現等。
4. 保險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1、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
2、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
3、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
4、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4)保險的功能包括分散風險擴展閱讀:
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5. 分散危險是保險的第一功能
鄭雲瑞再保險的性質
再保險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轉嫁給其他保險人承擔的保險合同,是保險業者之間分散風險責任的方法,而責任轉移是再保險的核心所在,以原保險
人基於直接保險合同所承擔的責任為保險的對象,從這個意義上說,再保險屬於責任保險。再保險合同當事人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原保險人將要支付保險金而遭受的損失由再保險人給予補償。
換言之,原保險人因直接保險合同所規定的危險事故發生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再保險人根據再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原保險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因此,再保險合同又可稱為損失補償的保險合同。再保險人是以原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為再保險事故,而以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為標的。
責任保險說認為,再保險是責任保險,但是再保險意義上的責任保險,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責任保險。按照通常意義上的責任保險,其保險責任發生的原因是:應當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第三人要求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再保險則是以原保險人的填補責任發生為再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要件,而不管其發生的原因或者被保險人是否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外,再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以原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再保險的填補責任如果沒有原保險的存在,那麼,則沒有存在的必要,這是一般責任保險所不具備的。也就是說,一般責任保險並非以任何保險為前提條件,而僅僅以是否存在賠償責任為條件。再者,再保險的填補責任,是受到原保險合同內容和條件的約束,這是再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所在,因而再保險是有條件的責任保險。
原保險人所承保的業務在超過其自身能夠承擔的危險責任時,必須謀求減輕過重的責任,否則,可能喪失其經營上穩定性,甚至可能導致經營失敗。責任的減輕屬於危險責任的轉移,由於原保險人責任的減輕,對於前來投保的業務,便可以大量接受。再保險一方面使原保險人增加承保能力,獲得了更多的保險費收入;另一方面,再保險使被保險人的財產和經濟活動獲得了更大保障。在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因危險轉移所形成的利害關系,是一種榮辱與共的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利用為危險責任轉移關系而長期使另一方當事人受到損害,否則,雙方的再保險關系無法維持。通過再保險,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均獲得各自的利益,原保險人因獲得再保險保障,可以盡其所能拓展業務,增加保險費收入,而再保險人則因承擔危險責任的轉移而獲得再保險費收入,這項收入因與原保險人利害與共的關系,可以繼續增加,而再保險功能進一步得以發揮,從而使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均從再保險中獲益。
再保險的功能
再保險的基本功能是為了分散風險,原保險人為避免承保的標的遭受巨額損失,或者因災害頻繁發生而影響其正常的業務經營活動,因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業務分出給其他保險人,通過再保險的方式將一些保險人的承保力量聚積到一起。具體說來,再保險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分散危險責任。根據大數法則,保險人承保業務數量越多,風險的分散就越徹底,保險經營的財務穩定性就越好。保險業務由保險人承保之後,利用再保險方式,由接受再保險的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部分保險責任,從而減輕了原保險人承擔的責任。由於再保險業務交換的結果,一方面對不良危險盡可能地分散,另一方面盡量交換危險較少的業務,從而使所承保業務的平均質量有較大的提高。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經營安全是保險業的最基本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將承擔的風險及時分散,同時將自留的風險責任均衡化。保險公司所承保業務的保險金額通常大小不一,有高有低,而且相差懸殊,對於保險金額巨大的危險單位,雖然有非常可觀的保險費收入,但往往由於風險責任過於集中,很可能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因此,保險公司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業務遭受巨額損失,影響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要麼放棄巨額風險業務或者僅承保一部分業務,將保險金額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要麼全額承保之後,再另行安排再保險。因此,保險公司在承保一項巨額風險業務之後,將超過承保能力的風險分保出去,以保障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承保業務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承保的責任大小,將超過部分安排再保險,通過層層再保險,巨額風險被一次又一次地平均化,使風險在眾多的保險人之間分散。
第二,擴大承保能力。保險公司是經營被保險人轉嫁的各類風險的企業,就每一危險單位而言,是否發生保險事故有其偶然性,難以預測其發生的規律。但通過對同類保險事故長期的數據的積累和分析研究,可以發現近似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這種大數法則是近代保險業賴以生存的數理基礎。根據大數法則,經營風險的保險人只有大量地接受風險,才能平衡風險責任,增加保費收入,穩定業務成績。但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又受到其資本金和責任准備金等因素的制約,資本較少的保險人難以承保巨額的保險業務,即使財力雄厚的保險人,其承保能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特別是承保巨額風險。原保險人在將其所承保的業務分出之後,減輕了本身所承保的責任,將其風險分散到再保險公司,增加了其保險能力,從而可以接受超過自身財力的較大金額的危險。
保險公司在其所承保的業務中,保險金額大小不一,而且有時相差巨大,特別是保險公司在承保巨額風險時,保險金額過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必然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這對保險公司不僅存在巨大的風險,而且對被保險人也極為不利,因而這種行為被法律所禁止。為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障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世界各國的保險立法均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的最高自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有的國家規定5%,有的國家則規定10%,超過部分則必須辦理再保險,否則,將受到保險監管機構的處罰。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保險公司的賠償能力則可能出現瑕疵,一旦發生特大保險賠償,被保險人則很可能因保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而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從而使保險制度失去其應有的意義和功能。
為此,《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例如,某甲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為6億元人民幣,那麼,甲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每筆保險業務或者每個危險單位的最高自留額不得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如果沒有再保險制度,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的業務,甲保險公司就不能承保。顯然,這不利於甲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進行公平的競爭,而且不能承保大額保險業務,嚴重影響甲保險公司保險費的收入。因此,通過再保險,保險公司擴大了承保能力。
第三,穩定經營成果,增加經營收益。保險人在經營業務過程中,決定盈利的主要因素是保險費的收入和賠付的支出。如果保險賠付和經營成本超過其保險費收入,保險人則出現虧損;如果保險賠付率非常低,保險人則盈利。由於每年的保險賠付率是不確定的,保險人難以對經營狀況作出准確的判斷。然而,保險人通過再保險,可以減少保險賠付率的變動幅度,從而穩定業務經營。在損失較少的年份,雖然因付出再保險費而減少了盈利的數額,但是在損失較多或者發生巨額損失時,則可以減少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將自身的責任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從而每年均能獲得均衡的利潤。
再保險增加原保險人收入
保險人分出業務,應向再保險人支付相應的再保險費,分出業務雖然導致保險費的外流,但由於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減少、保險能力的增加,因而增加了保險費的收入。再保險也是原保險人增加收入的一種途徑,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是分保手續費的收取。分保手續費分為固定分保手續費和累進計算分保手續費,固定分保手續費按照分出保險費的一定百分比計算,而累進計算分保手續費則是根據賠付率在一定的范圍內變動。不管再保險合同執行年度的經營結果如何,再保險人必須接受分入業務,因此,分保手續費對分出公司———即原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旱澇保收」的收益。
其次是保險費准備金的提留。在比例再保險合同中,根據保險慣例,分出公司通常要扣留40%的保險費准備金,一年後再返還給再保險人。扣留保險費准備金的目的在於如再保險人一旦出現支付危機,可以用以承擔其未了的再保險責任。因此,客觀上增加了分出公司的運營資金,擴大了業務量,進而增加了收入。
再次是分保費繳付時間差的利用。再保險合同的分保費一般按季度或者每半年繳付,分出公司從投保人收到保險費到繳付分保費之間有一個時間差,因此,分出公司可以把數量可觀的分保費進行投資,從而獲得收益。
從宏觀上看,再保險制度的建立,在整個保險業可以建立起分散風險的網路,徹底分散經營風險。再保險業務的要求高於直接保險,要求有較高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這有助於提高保險業的經營管理能力。由於再保險業務離不開國際再保險市場,通過與國際再保險公司的分保聯系,加強了同國外保險公司的溝通,增進了對國外保險業的了解,學習到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和成功的保險經驗,促進我國保險和再保險的健康、快速的發展。
(作者系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博士、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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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產品主要功能包括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說,除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功能之外,當前在我國還要努力發揮商業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吳定富在這兩天召開的「第一屆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論壇暨現代保險功能研討會」上介紹,保險業作為經營與管理風險的特殊行業,提供經濟補償是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我國保險業恢復國內業務後的主要功能表現。在經濟補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資金融通功能,是保險金融屬性的具體體現。
保險業積累的大量資金,通過投資國債、證券投資基金和同業拆借等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今年年底保險資金運用余額將達到9000億元。隨著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保險實際具有的社會保障管理、社會風險管理、社會關系管理和社會信用管理功能,已經開始被認識。
他說,正確認識現代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關繫到保險的性質、地位以及保險業的發展方向。當前經濟改革對我國保險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保險業將主要從以下三大方向出發,發揮好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一是要為優化經濟運行環境服務。充分發揮保險的防災防損作用,在提供預防信息、識別和控制風險、督促安全檢查等方面,指導被保險人加強風險管理。積極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提高企業的信用風險管理水平,改善經濟發展的信用環境,同時,建立保險業的失信懲戒機制,為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服務。要在經濟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推出針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保險產品,大力發展東北地區和中西部地區保險業。
要利用保險資金的特點和優勢,進一步促進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發揮保險在維護金融市場的整體穩定和防範系統性風險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是要為政府宏觀調控和社會公共管理服務。建立健全保險應對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減少社會公共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實現風險責任的分散,降低侵權糾紛的法律成本。配合住房、教育等社會領域的各項改革提供保險服務,積極開發相應的保險產品,解決人們的後顧之憂。建立人口和人群健康檔案庫,為社會公共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及信息服務,逐步提高全社會的風險與保險意識。
三是要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務。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積極參與企業年金市場,豐富企業年金的產品種類,逐步提高覆蓋面。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把目前僅提供費用補償的醫療保險轉變為提供全面健康管理和服務的商業健康保險,滿足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要在今年調研的基礎上,根據農村和農民特點,積極開發廣覆蓋、低費率、低保障的農村養老和醫療保險產品,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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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的「分散危險」的功能其實指的將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保
保險的「分散危險」的功能不是將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而是將風險分攤到所有被保險人,由所有被保險人共同承擔風險。
8. 保險產品的功能包括哪些
1、保險自出現以來,從最初的僅僅具有經濟補償功能和資金融通功能,發展到目前還具有社會管理功能。而如何認識保險功能是一項重大的實踐問題,是對保險相關知識基本了解的最初表現。
2、保險產品是保險公司為市場提供的有形產品和無形服務的綜合體。保險產品在狹義上是指由保險公司創造、可供客戶選擇在保險市場進行交易的金融工具;在廣義上是指保險公司向市場提供並可由客戶取得、利用或消費的一切產品和服務,都屬於保險產品服務的范疇。進一步講,保險產品是由保險人提供給保險市場的,能夠引起人們注意、購買,從而滿足人們減少風險和轉移風險,必要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需要的承諾性組合。從營銷學的角度講,保險產品包括保險合同和相關服務的全過程。
3、保險產品,既要滿足保險服務提供者的需要,又要滿足保險服務需求者的需要。因此,優良的保險產品還應具有以下條件:是被保險人真正需要的;能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費率合理公正,能令雙方接受。
4、保險產品的功能包括轉移風險、分攤損失、補償損失、融通資金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