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保時不知道自己生病,買了6年的保險才知道自己有臀肌攣縮症,現在保險公司說投保前已經有這個病不給賠償
新保險法有一個2年不可抗辯條款,投保超過兩年即使沒有如實告知,只要在理賠方位,保險公司也要賠償。只要你的這次理賠在你購買的保險范圍內,如果保險公司不理賠,去法院起訴他們,這種官司百分之百贏。
② 買保險之前不知道自己生病了,保險公司也體檢通過承保了,但剛承保十天就發現癌症,保險公司還賠付嗎
重疾180天等待期,剛承保10查出有癌症不不賠付~
③ 購買保險之前並不知道自身有病不可以入保,保險人員也沒有說明情況,這種情況後期發生理賠該如何處理
生病的話要看什麼疾病,大部分疾病是沒有關系的,特別是意外險。如果是重大疾病保險帶病投保是有影響的。問題不大,可以說下什麼疾病嗎
④ 在自己不知道自己是否有重大疾病的情況下購買了保險並過了觀察期,這樣可否理賠
如果確實不知道,而且也沒有就診過,如實告知也是如實做的,那麼過了觀察期後發現不舒服,去檢查,結果得了重疾,是可以理賠的,只是保險公司會調查的時間長一些,以防騙保,未調查出問題的就會理賠的。
⑤ 投保時不知道自己生病,買了6年的保險才知道自己有臀肌攣縮症,現在保險公司說投保前已有這個病不給賠償
因為你的病歷中「患者因'雙髖彈響,並腳下蹲受限10餘年'入院.自訴幼時有頻繁肌肉注射史」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和誠實告知原則,屬於騙保行為,不會理賠。如果病例中是「患者因'雙髖彈響,並腳下蹲受限5年'入院.」保險公司一定陪。在我國不可抗爭條款還不是很適用,國外做的比較好
一、案情介紹
1996年10月,李某因患肺氣腫病不能正常工作辦理了提前病退於續。1996年12月,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到李某所在公司的員工宿舍推銷保險。李某看了相關保險條款的內容後,在業務員的動員下,為自己投保了簡易人身保險,當即填寫了投保單,保險期限15年,每月保費24元,保險金額為5000元,保險期間從1996年12月18日開始,李某還在健康詢問欄中填寫了"健康"字樣。此後,李某按時交納了保險費。1999年5月17日,李某因肺心病去世,李某之子攜帶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到保險公司報案,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立即進行調查,發現被保險人投保前患有嚴重肺氣腫,並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明顯不符合簡易人身保險的投保條件,並認為李某在"健康狀況"一欄中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李某死於肺心病,這與其曾患的肺氣腫有密切的聯系,其隱瞞的事實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因此,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李某之子則認為該保險合同生效已超過兩年,應當適用保險的不可抗辯條款,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此來抗辯,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對此,雙方爭執不下。李某之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按約支付保險金。一審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意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什麼是不可抗辯條款?我國《保險法》對此有元規定?該案是否可以根據不可抗辯條款來處理?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條款,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訂立合同,經過一定期限(一般為兩年)後,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同在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有關身體健康的情況以及其他決定是否承保的有關情況,都應據實告知,不得有任何隱瞞或欺騙。
在國外保險法實踐中,對保險人的這項權益的保護一般是有所限制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兩年)行使這項權利。在此期間,保險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超過了這個期限就意味著保險公司主動放棄了保險合同解除權。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人身保險合同大都是長期性合同,時間過久,不易查清當時的告知是否屬實,而且被保險人死後,受益人亦不一定能夠了解當初投保時的告知情況。因此,為了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險人一般只能在一至二年內可以技保人告知不實為理由解除保險合同,這個期間就稱為可抗辯或可爭期間。超過這個期間即進人不可抗辯或不可爭期間,保險人就不得再提出異議,即使投保人確有告知不實的情形,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仍負給付責任。-般人壽保險合同與健康保險合同大都列有此項條款。在美國,不可抗辯條款通常規定為"本契約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有效,經過兩年後定為不可抗辯,但是欠交保險費時除外。"在我國,{保險法》規定了年齡誤報超過了二年,保險人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在現有的壽險、健康險條款中,對健康均沒有不可抗爭的內容。
三、結論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不可抗辯條款目前在我國還不適用,而且,雙方當事人所使用的簡易人身保險條款中也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或欺騙行為"屬於除外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並基於投保人的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行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在國外保險法的理論和實踐中,許多國家對不可抗辯條款都作了規定,這不僅有利於督促保險公司及時履行抗辯權,也有利於防止少數不負責任的保險公司,在給付責任發生時,存心挑剔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實,以"沒有完全告知實情"為由拒絕給付。目前,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發展大潮的過程中,包括保險法在內的各項商事法律都應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建議在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中增加對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保護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⑥ 買了<醫療>保險之後才發現自己有病,是先天性的,之前我並不知道自己有病呀,這樣的話保險公司會給賠嗎
買了<醫療>保險之後才發現自己有病,是先天性的,之前我並不知道自己有病呀,這樣的話保險公司會給賠嗎?
如果說你是治療與先天性有關的病,一般保險公司是不予以支持報銷的。
⑦ 懷疑自己已經得病買保險有用嗎還有得倍嗎
朋友,保險是用來防止萬一的,不是用來防患未然的;您的初衷已經超出了保險的概念,即使你買了保險,保險公司也會對你的身體進行檢查,人身保險特別是疾病保險,通常在投保時保險公司要求提供體檢表的。所以請慎重,如果被保險公司發現,這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