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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並購基金風險

發布時間:2021-10-03 09:41:46

『壹』 銀行並購貸款和並購基金有什麼區別

所謂並購貸款,即商業銀行向並購方企業或並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本外幣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並購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項目貸款。普通貸款在債務還款順序上是最優的,但如果貸款用於並購股權,則通常只能以股權分紅來償還債務。
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並購基金與其他類型投資的不同表現在,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創業型企業,並購基金選擇的對象是成熟企業;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控制權無興趣,而並購基金意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

『貳』 證券投行業務和並購基金業務 可以同時開展么

投資銀行沒有準確的定義,但一般的投資銀行主要從事證券市場業務,不經營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也不直接面向居民個人開展業務。像證券、基金的承銷、風險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的再發行、參與企業並購籌劃等等,是常見的投資銀行業務。在我國,投資銀行就是證券公司,宋國良的《投資銀行學》上是這么說的,這本書不錯,對了解投資銀行很有幫助。證券公司和投行業務確有重疊,但證券公司還有其他的經紀業務、IB業務等等,這些事投行所不具有的

『叄』 論華爾街金融危機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借鑒作用

文檔格式的不好弄,給你一個在線的文章吧
http://www.cqvip.com/onlineread/onlineread.asp?ID=31654784&SUID=

另外還有銀監會副主席的一篇講話,你可以參考一下
---------------------------------------------------------------------金融監管的趨勢和變化將直接影響未來金融業的發展模式和創新模式。眼前的這場金融危機過後,金融監管將會有哪些重大的調整和變化?金融業未來發展的趨勢是什麼?在此談幾點看法,供大家借鑒和參考,以更好地適應監管環境的變化,在復雜的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監管框架下找準定位,發揮優勢,提高競爭力。
第一個值得關注的重要趨勢是金融監管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輪回,監管的廣度和深度都會進一步擴展。
19291933年間的大危機中,一大批銀行機構破產、倒閉,引起金融業的恐慌,並帶來經濟蕭條。危機後出現大反思和大變革,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金融業開始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嚴格分離。從上世紀30年代到60年代,金融業基本上是在分業經營和嚴格管制的路徑、框架和模式下運行的。
到上世紀60年代,人們發現分業經營的監管模式嚴重損害了商業銀行的競爭能力,限制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降低了金融市場的效率;由於無法向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實際上也減少了金融消費者效用。於是,從上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開始,金融業進入新一輪的大松綁、大創新時期。
首先是金融業開始相互購並和滲透,商業銀行並購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下設資產管理公司,並將觸角延伸至創投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等非傳統領域,混業經營迅猛發展。1999年,美國出台《金融現代化法案》替代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金融業進入了全面混業的時代,出現了以花旗為代表的一大批金融超市和金融集團。
其次是金融創新的涌現。上世紀90年代以前的金融創新還處於初級階段,風險相對可控。但在世紀之交前後,金融創新開始升級,大量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充斥市場。金融資產被廣泛證券化,期權、期貨、互換交易盛行,並出現了以信用違約互換協議(CDS)為代表的信用衍生產品,而且產品復雜程度越來越高,以至於只有少數人能夠理解。
最後,混業經營和復雜的衍生產品創新帶來了「太大而不能倒閉(too big to fail)」和「太復雜而不能倒閉(too complex to fail)」的問題,大量復雜的金融產品之間的聯系非常密切,一旦某個環節出了問題,整個金融體系就有可能崩潰。混業經營、金融創新,再加上流動性泛濫和次級貸款的推動,最終釀成了2007年下半年的這場金融危機。至此,金融發展與監管模式完成一個完整的輪回:大危機觸發大反思、大調整,大松綁引來大泡沫,大泡沫再次導致大危機。
這場危機給我們帶來的第一個反思就是,金融監管的深度、廣度、嚴厲程度將會進一步加強。原來不受監管的和只受到輕度監管的金融機構,包括對沖基金、股權基金、評級公司等,都要納入監管范圍,以往的監管真空將得到彌補和覆蓋;從監管的深度來看,會進一步深化相關監管標准,完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監管指標,提高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風險透明度要求;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和內部風險管控將有更深程度的介入和干預。
第二個變化和趨勢是監管者和商業銀行對風險的關注范圍會進一步擴大。
一是除了繼續關注信用風險外,將更加關注流動性風險。英國北岩銀行被擠提時的資產質量很好,資本充足率也很高,但它卻成為英國銀行業近150年歷史中第一家由於擠提而被政府接管的銀行,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受到流動性的沖擊。因此,監管者和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對流動性的監測和監管,建立流動性應急處理機制。
二是市場風險,這是一個更大的風險源和危機源。此次危機中,正是「一房」和「二房」的「合謀」導致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最後崩潰。「一房」是指數量龐大的房貸公司,他們向那些沒有收入來源、僅僅依靠高房價支撐的借款人發放了低標準的按揭貸款(即次級貸款),然後把這些貸款賣給了「二房」,即具有政府背景並獲得財政隱性擔保的「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二房」將購入的貸款進行重組、打包,然後再發行以政府信用為支持的債券,大部分被投資銀行購買用於進一步的金融創新。投資銀行用「二房」發行的債券構建資產池,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分拆和整合,即資產證券化的平方,甚至n次方,使重新分配後的現金流更好地迎合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不同投資者的偏好。這些經過多道「加工程序」的產品已經極其復雜,投資者根本不清楚它內部的結構,也搞不清它的風險,主要依據評級公司的評級進行投資決策。由於「二房」具有政府擔保背景,評級公司就給了所謂的「AA」和「AAA」評級。政府背景加上高評級使這些證券化資產備受追捧。證券化和證券化的n次方方便了「一房」們迅速地回收資金,用於發放更多的次級貸款,泡沫就這樣被不斷吹大。在這個復雜的鏈條中,只要房地產市場不出現大幅下跌,借款人似乎就擁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鏈條的循環就會繼續下去。而當房地產價格持續下行時,多米諾骨牌就被推倒了。抵押債券的價格一落千丈,變成有毒資產,整個次貸市場迅速凝結,流動性幾乎喪失殆盡,市場風險演化為流動性風險。購買了有毒資產的銀行被迫進行資產減記,出現巨額虧損,資本被蠶食殆盡,流動性風險進一步演變為清償性風險。危機表明,現代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已經不再限於那些傳統的貸款資產,交易賬戶乃至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市場價格波動直接影響到商業銀行盈虧狀況和資本的充足程度,這促使我們必須進一步關注市場風險,特別是那些復雜的投資產品、金融衍生品價格波動對商業銀行帶來的影響。
最後,我們還應更加關注其他類型的風險,如聲譽風險。銀行是典型的公眾性機構,其生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眾的信任。如果銀行的信譽受到嚴重損害,導致公眾、投資者不再信任,就會影響到銀行的流動性,進而影響到銀行的生存。總而言之,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監管者,都需要進一步擴展對風險的關注范圍,從單純的信用風險擴展至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操作風險、國家風險等等。
第三,危機後,監管當局會更加關注金融機構內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激勵約束機制的平衡性。
商業銀行出現這么大的問題,形成了這么多不良資產,使人們對金融機構決策的科學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風險管控的適應性等均提出了質疑。有觀點認為,商業銀行的治理和風險管控實際被兩類人操縱著:一類是追求短期回報的股東和高管,另一類是精於模型計算的小團隊。股東追求當期利潤最大化,高管追求薪酬最大化,並導致過度追逐高風險高收益的復雜金融資產。而很多高管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並不了解這些資產的風險,投資決策過度依賴只有極少數專家明白的模型,而董事和高管根本就看不懂,也就無法對風險進行有效制約。在只注重效率而忽視風險的治理架構和激勵機制下,整個機構被貪婪的股東、貪婪的銀行家、貪婪的交易員,以及掌握模型的技術官僚所左右和控制。
危機後,美國政府提出一項重要的干預措施——向金融機構注資的同時,嚴格限制接受注資銀行的高管薪金。然而,這僅僅是一項暫時性的干預措施,真正解決問題還需要重新構建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分配機制,使董事會不成為花瓶董事,使高管團隊不成為花瓶高管,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必須和長期風險而不是短期利潤掛鉤。
第四,要對商業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組織架構進行反思,對商業銀行的混業模式採取相應的有效監管。
這次危機主要是大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興風作浪而造成的系統性風險,形成嚴重的「too big to fail」和「too complex to fail」的格局。這些機構實在太大了,他們一旦出現問題,就會引起系統性危機。所以政府必須要救助他們。正是由於道德風險的存在,商業銀行更加冒險,不斷放大風險以博取更高的收益。因此政府和監管當局一定要採取措施,阻止這種現象的進一步發生和蔓延,包括運用反壟斷法對一些並購進行干預。
但硬幣的另一面是,危機中一些小型商業銀行也同樣遭受滅頂之災,美國近9000家商業銀行中,有400500家小商業銀行關門。所以,太大了不行,太小了也不行,對應「too big to fail」的是「too small to survive」。因此,中型可能會成為一種流行的發展模式。但是到底什麼標準是大,什麼標準是小,又是一門很難掌握的藝術,需要監管部門敏銳的經驗判斷,以及必要的風險提示和干預。
如何打造我國金融機構未來的組織架構已經成為非常迫切的問題。現在我國金融業已經出現混業模式的嘗試,商業銀行開始設立或並購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託公司,最近又啟動了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試點工作。如果資本市場發生問題,基金公司、信託公司的風險必然會傳染到母公司,進而影響系統穩定性。所以,需要針對混業模式制訂有效的監管措施。
第一,監管部門要適當干預金融機構無限做大的沖動;第二,要督促金融機構設置內部的防火牆裝置,防止利益沖突和風險傳導;第三,要加強內部管控和並表管理;最後,監管也要具備並表監管能力。我認為,在法律法規和內部管控及監管能力還沒有完全到位的情況下,混業經營的速度還是慢一點比較好,否則就可能失控,釀成新一輪的系統性風險,90年代的混業教訓殷鑒未遠。我們應當加快用於規范混業發展模式、銀行組織架構以及相應監管規則方面的制度建設,先定規則再玩游戲。
第五,對金融創新要有正確的把握。
這次金融危機與金融產品業務創新過快、過猛、過復雜,並失於監控有直接關系。產品太復雜了以至於投資者無法有效識別風險、計量風險,也就談不上控制風險。金融創新本身沒有錯,但是金融創新應當建立在有效的風險識別、判斷基礎之上,而超越風險管控能力的創新是極其危險和有害的。金融創新的發展水平應取決於商業銀行及監管當局對創新風險的識別和管控能力。
首先,要提高創新產品的透明度,充分披露產品的結構和風險,進行更有效的投資者教育,使投資者能夠認識和了解產品的結構和風險。其次,監管者也要對創新產品的結構和風險有充分理解,才能允許其進入市場;最後,參與創新的商業銀行要具備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能夠對風險進行識別、計量和控制。
對我國而言,金融業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創新仍是金融業發展的主題。如果我們不創新,我們的金融競爭力就無法得到提高。所以,要把握好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能力建設、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建設、投資者風險教育,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系,在穩妥、適度的前提下鼓勵金融創新。
第六,未來的金融監管標准可能出現較大的變化和調整。
首先,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會更高,8%可能遠遠不夠,提高資本充足率將有效降低銀行的杠桿率,減弱其擴張能力,抑制金融泡沫的形成,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抵禦。
第二,資本質量要進一步提高。除了提高銀行總的資本充足水平外,資本構成要求也會有很大的調整。要提高核心資本所佔的比重,相應降低附屬資本和債務資本的比例,通過提高資本質量提升銀行業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三,監管者不僅要關注單個銀行的危機和風險,還要關注宏觀風險和系統風險,採取帶有反周期特點的監管措施。單個銀行陷入危機和破產是一種正常的經濟現象,而監管的重點是避免發生系統性危機和全面危機。所以,監管者要更加關注宏觀和系統性風險,採取有效的措施,在經濟擴張期提高資本要求和監管標准;而在經濟下行期適當放鬆,使經濟運行更加平穩,保障銀行資產安全。
第四,更加關注貸款集中度問題。銀行應避免將過多的資產和貸款集中在某個企業、某個行業或某個地區,過度集中的資產結構一旦在該企業、行業或地區出現大的風險和災難時就會威脅銀行的生存。在我國,很多銀行熱衷於「壘大戶」,貸款集中度過高問題較為突出。一旦大企業、大項目出現問題,就會給放貸銀行帶來致命性的打擊。
第五,要進一步加強透明度建設。要提高商業銀行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產品的透明度,提高金融業務的透明度,提高金融風險和金融資本的透明度,使投資者及交易對手了解其產品,了解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對風險的抵禦能力,這有助於降低危機時刻的恐慌情緒。
最後,金融監管要進一步加強境內不同監管機構之間以及國際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境內不同監管部門要加強合作,盡可能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減少投機和風險的蔓延;在國際方面,要注意銀行東道國和母國之間的密切合作。中國的商業銀行在海外設立機構,我們就是母國監管當局;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機構,我們就是東道國監管機構。母國和東道國之間必須建立信息共享和危機處理協作機制,才能夠有效地防止風險的蔓延,避免系統性的危機。最近,歐盟和美國提出要建立一個超級監管機構,專門對那些國際化的銀行進行監管。建立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均參與的監管俱樂部,對銀行的全球風險進行監管。監管的國際合作會越來越密切,G20峰會和金融穩定論壇委員會均將加強國際監管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也必將對全球銀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肆』 怎樣加強商業銀行系PE監管

事實確實如此。一方面,國內商業銀行面臨著轉型的現實,另一方面股權市場內的「短視行為」急需大型機構投資者的介入,在帶來資金、技術以及營銷渠道等多個資源的同時,也有利於規范PE行業的發展。對於PE而言,其運作通常會引發以下幾種風險:一是杠桿風險,二是產權不明晰的經濟風險,三是市場效率降低的風險。此外,PE基金自身、基金投資者以及基金持有股權的公司之間也會產生利益沖突,從而損害投資者利益。與其他機構類投資者相比,銀行還是一個信貸機構,信貸資金來源廣泛,金融衍生工具多樣化。在這種情況下會更容易將PE的風險傳遞出去,對整個社會經濟造成更大的沖擊力。不過聊以慰藉的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讓美國這個PE領先者開始反思監管模式。危機發生前,美國對包括PE等非證券類投資基金監管的指導思想是行業自律為主,政府對PE的監管採取的是注冊制,對反欺詐和內部交易作了規定。危機發生後,美國對本國金融監管大刀闊斧地改革,這種監管模式轉變的背後折射出了PE市場的高風險,也體現了美國對商業銀行開展PE業務的謹慎性。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還不是PE機構的主流,但是未來成為PE的主體毫無疑義,而在這股「氣候風」形成之前,應該未雨綢繆,構建好對商業銀行系PE的監管體系。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基本上是按照機構監管模式,如銀監會監管銀行,證監會監管證券公司,保監會監管保險公司。基於此,商業銀行系PE的監管主體角色也宜由銀監會扮演,結合我國目前的監管現狀,本文提出以下三點建議,僅供參考:一是法律平衡。根據《商業銀行法》43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中,商業銀行參與PE也形成了兩個派系:一派是股份制/城市商業銀行派系,提供基金募集、發行顧問、融資/並購財務顧問、基金託管等創新性中介服務;另一個派系則是國有商業銀行,通過設立在香港地區的投行業務子公司返程進入內地,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私募股權基金。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在境外設立子公司,首先要獲得批准,其次要符合境外的注冊和納稅要求,既增加了銀行的營運成本,也導致稅收收入的流失。對於那些未能獲批境外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而言,則只能參與外圍業務,比如先前提到的投融資顧問、託管業務,只能在PE的「豪門盛宴」外徘徊。然而,市場和行業以及盈利空間拓展的需要又呼喚商業銀行進入PE市場。因此,如何實現這種境內外進入壁壘平衡,是目前司法界和業界共同的話題。二是考慮引入央行作為託管人。私募股權基金中託管人的引入參考了非證券類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在我國,託管人一般由商業銀行充當。但是當商業銀行自身充當基金管理人時,如果仍然由其自身託管,則存在「監守自盜」的風險;如果由其他商業銀行擔任託管銀行,又會出現交叉託管相互勾結的情況,面對這種兩難,就需要引入新的獨立託管人。央行作為「最後的借款人」,可以作為託管人,起到有效監督作用。PE投資周期較長,收益存在不確定性且資產流動性較差,流入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商業銀行資金需得到有效隔離和嚴格監管,央行作為商業銀行PE的託管人,可以在保障商業銀行資金安全的同時提高資金運行效率。三是繼續加強銀行金融創新監管。國內的金融創新往往由具有立法權的監管機構來推動,而非從事金融活動的經營機構來推動,面對這種監管社會各界也有不少質疑的聲音,主要觀點有兩種:一是金融機構無自主創新權,不利於發展;二是我國的金融創新常常出現「一管就死」的局面。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的主要教訓是高杠桿率和衍生工具的濫用杠桿風險的「多米諾骨牌」效應發揮到了極致。商業銀行事關整個社會體系的日常經營活動,金融創新必須被限制在可控范圍之內。我國目前尚未完全放開並購基金中的債券融資市場,杠桿風險尚不是主要風險,如果未來放開債券市場允許杠桿收購,則也要注意對杠桿率進行監管。

『伍』 PE 私募基金 和 VC 風險投資的區別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VC)
Venture Capital五個階段的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擴張期、成熟期無不涉及到較高的風險,具體表現有項目的篩選、盡職調查、後期監控、知識產權、選擇技術、公共政策、信息高度不對稱、道德品質、管理團隊、商業夥伴、財務監管、環境、稅收、政治、溝通平台等。在西方國家,據不完全統計,Venture Capitalists(風險投資家)每投資10個項目,只有3個是成功的,而7個是失敗的。正是因為這樣,在風險投資界才會奉行「不要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分散組合投資原則。
風險投資的目的不是控股,無論成功與否,退出是風險投資的必然選擇。引用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包括首次上市(IPO)、收購和清算。目前國內風險投資公司進行IPO的退出渠道主要有:以離岸公司的方式在海外上市;境內股份制公司去境外發行H股的形式實現海外上市;境內公司境外借殼間接上市、境內公司在境外借殼上市;境內設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內主板上市;境內公司境內A股借殼間接上市;另外一種間接上市的方式就是境內公司A股借殼上市。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PE)
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按照投資階段,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可劃分為創業投資、發展資本、並購基金、夾層資本、重振資本、Pre-IPO資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後私募投資、不良債權Distressed Debt和不動產投資等等。
國內活躍的PE投資機構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一是專門的獨立投資基金,如The Carlyle Group,3ipuorgetc;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直接投資部,如:Morgan Stanley Asia,JP Morgan Partners,Goldman Sachs Asia,CITIC Capital etc;
三是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法規出台後,新成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如弘毅投資,申濱投資等;
四是大型企業的投資基金,服務於其集團的發展戰略和投資組合,如GE Capital等;
五是其他如Temasek,GIC。
PE與VC都是對上市前企業的投資,兩者在投資階段、投資規模、投資理念和投資特點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很多傳統上的VC機構現在也介入PE業務,而許多傳統上被認為專做PE業務的機構也參與VC項目,也就是說,PE與VC只是概念上的一個區分,在實際業務中兩者界限越來越模糊。
另外,PE基金與內地所稱的「私募基金」有著本質區別。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資於未上市的公司股權,而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向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管理並投資於證券市場(多為二級市場)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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