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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保險屬於什麼風險

發布時間:2021-10-03 06:19:48

保險欺詐情形有哪些,保險欺詐法律後果是什麼

您好,為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保險欺詐,保險法規定嚴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根據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通常會偽造事故現場,編造事故原因,偽造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等,以騙取保險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險金。

二是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現實中已發生了不少這樣的案例,有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或者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染病,有的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縱火燒毀保險財產等,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確實發生了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財產損失等事故,但這種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圖謀獲取保險金而故意製造的,因此這種事故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這種行為,顯然是一種保險欺詐行為。

三是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這種情形是確實有保險事故發生,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並不是根據保險事故實際所造成的人身傷殘情況或者財產損失情況提出賠付保險金的請求,而是弄虛作假,偽造證據,誇大人身損害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程度,企圖得到超額的賠付。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採取以上三種方式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保險人也不退還保險費。按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誇大保險標的損害程度或者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⑵ 保險詐騙

你的標題很吸引人,但是看了內容其實跟保險詐騙挨不上邊。是你託付的公司沒有幫你買保險,而不是保險公司收你的錢詐騙你。
請以後注意言辭,共同維護保險的信譽------一個新華人壽普通業務員。

⑶ 保險合同欺詐,什麼是保險詐騙

保險詐騙罪
(一)概念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保險法規定,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構成
1、罪體
主體 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這里的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間屆滿時,依據保險合同,有權向保險人請求補償損失或者領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是指由保險合同明確指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取得保險金的人。
行為 保險詐騙罪的行為是違反保險法規定,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刑法列舉了五種保險詐騙的表現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這里的虛構保險標的,是指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而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虛構保險標的具體表現為:保險標的本身不存在、保險標的雖然存在,但是與實際保險物之間質量與數量不相符合。例如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合格的標的,或者故意增大保險標的的金額。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這里的編造虛假的原因,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對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作虛假陳述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編造使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原因。誇大損失程度,是指對發生的保險事故,誇大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從而獲取更多的保險賠償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這里編造的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是指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虛構事實,謊稱發生保險事故。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這里的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是指投保財產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故意人為地製造保險標的出險的保險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投保人的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這里的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是指投人身險的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故意人為地製造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
客體 保險詐騙罪的客體是保險金。這里的保險金,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金額。
2、罪責
保險詐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保險詐騙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保險詐騙的故意,既可能發生在投保之前,例如投保人故意保險標的;也可能發生在投保之後,例如對發生的保險事故誇大損失程度。
3、罪量
保險詐騙罪的罪量要素是數額較大。這里的數額較大,參照《追訴標准》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認定
1、罪數
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這里的前款第四項規定,是指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第五項規定,是指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行為人在實施上述保險詐騙行為時,可能採取爆炸、投毒、放火等方法製造財產保險事故,或者採取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方法製造人身保險事故,這一方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它與詐騙保險金的目的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系牽連犯。對此,刑法明文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2、共犯
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對保險事故意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的行為之所以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是因為這種虛假的證明文件在客觀上為他人實施保險詐騙提供了便利條件,是保險詐騙罪的幫助犯。
(四)處罰
根據刑法第19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3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保險詐騙罪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數額較大,參照《解釋》第8條的規定,是指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保險詐騙罪而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數額特別巨大,參照《解釋》第8條的規定,是指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

⑷ 哪些行為屬於保險詐騙行為

保險詐騙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採用虛構保險標的、故意製造人員或者財產保險事故等欺騙手段,蒙騙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保險法》第174 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2)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3)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⑸ 汽車保險欺詐屬於什麼行為

屬於騙保行為,輕則商業詐騙訴訟,重者依據相關法律,提請刑事訴訟,承擔相應責任。

⑹ 什麼是保險欺詐與保險詐騙

保險欺詐和保險詐騙的關系和區別:與保險有關的任何虛假告知與隱瞞真相的行為均可構成保險欺詐。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法保險法律、法規,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保險欺詐與保險詐騙的區別:其一、行為目的不盡相同,保險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保險欺詐則無此要求。其二。行為主體不同。保險欺詐的行為主體是一切與保險活動有關的人員和單位;而保險詐騙的主體僅限於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與保險理賠有關的保險事故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等。其三,行為方式不同。

⑺ 什麼是保險欺詐,保險欺詐行為有哪些,承擔什麼後果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⑻ 有哪些,保險欺詐行為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人性的幽微永,永遠能突破你的想像力。

接觸保險行業這么多年,出於工作需要,我看過不少案子。


其中有一類非常特殊——騙保。


騙保,我想分為兩類:

一類,是沒出事,騙保險公司說出事了,這頂多算詐騙。

另一類,則是本來沒出事,自己動手讓人出事。

保險理賠范圍里,能人為製造的只有傷殘、死亡。這背後,意味著一樁樁血案。


雖然都叫「騙保」,但有著天壤之別。第一類只是坑蒙拐騙,而第二類則充斥著各種恐怖殘忍。


現代保險有四大原則,第一條就是保險利益原則。

簡單說,就是投保人和被保人必須存在利害關系。

為什麼?

可以想像一下,如果兩個相互不在乎的人可以互買保險,會發生什麼?

人為了利益,什麼事都可能做得出來。傷害一個不在意的人不算什麼。


這條原則最後認為只有直系親屬才足夠讓人在乎,也就是父母、配偶、子女才能相互投保。

甚至兄弟姐妹都不行。讀到這里,想到背後的含義,我不由感到惡寒。


但我接下來講的這些案例可能會告訴你,即便這樣,我們也許還是高估了人性。



2018年3月9日,付白蓮從廣州回老家,到家已經是凌晨。

此時一個完整的計劃已經在付白蓮腦中成形了,回頭,絕無可能。


為了不讓家中其他人聽到母親的呼救聲,他小心地關上了其他房間的門。

付白蓮騙母親說,自己帶了一個按摩器回來,給她試一下。對兒子毫無戒心的任芳任由兒子把電線纏上了母親的手。

隨後付白蓮接通了電源。

這時任芳開始抽搐,並發出了呻吟聲。付白蓮見狀並沒有產生內疚,或者後悔的情緒而就此停手,反而因為怕被家裡其他人發現,而拿起一條板凳狠狠砸向母親的頭、臉。


付白蓮後來回憶:母親沒有求饒,也沒有反抗,只是看著自己,嘴裡喊著:「幺兒,幺兒…」


7月3日,付白蓮被判處死刑。法庭上,這個弒母兇手不停啜泣。

不知是為自己再也無法看著孩子長大成人,還是回想起了那晚,母親最後看他時的眼神,和直到生命最後一刻都不曾反抗的溺愛。


最可怕的,不是支離破碎的肉體,滴血的屠刀。

而是藏匿在人身邊,至親至愛的臉龐背後,隱晦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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