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車沒做第三者險能借嗎
借?不太清楚,不過車可關生命呀,該三險就三險吧,不要這樣那樣的,安全第一朋友
② 沒有保險車輛被查,交警還怎麼處理
交警不管你有沒有保險的
真正涉及到保險 是在汽車綜合檢測時候用到 沒保險檢不了 一環扣一環的
只要肇事 扣車和扣駕駛執照是肯定的
等待事故處理
按情節大小賠付 沒保險 只能自己掏腰包。
③ 將車輛借於他人造成車輛事故。車輛沒有保險。開車人沒有駕駛證。並造事逃逸。賠償
1、駕車人是第一責任人,車輛所有權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無保險,首先應在交強下范圍內全額賠償,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賠償。
④ 車輛沒買保險上路被查,應該怎麼處罰
車輛沒買保險上路被查,會處以暫扣機動車輛,並處以機動車交強險基本保費2倍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將沒有購買保險的車輛出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⑤ 車主未買交強險,將車借給他人發生事故,車主承擔什麼責任
出借人將符合上路條件的車輛出借給有駕駛資質的人員,出借沒有過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若是你出借的車輛不符合上路條件或者你將車輛出借給了沒有駕駛資質的人使用則要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
⑥ 對方車輛沒有保險,出險後是否影響責任分成
這里指的「沒有保險」需要確認沒有哪種保險
1、如果對方車輛沒有交強險,則對方車輛全責,沒有交強險的車輛屬違法上路車輛,發生事故判定為全責;
2、除了交強險,如果沒有其它的保險,那麼對方將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相應的理賠,與責任劃分並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
交警在判定責任范圍只參照事故本身情況和雙方過錯大小與保險無關
①發生事故首先告知後方車輛注意二次事故發生,然後撤離安全區域,
②小事故協商解決;
③不能協商解決的在報交警電話122;
④交警劃分責任後,按責任比例處理;
⑤沒有保險的車輛只能自行承擔。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其保費是實行全國統一收費標準的,由國家統一規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車型號的交強險價格也不同,主要影響因素是「汽車座位數」。
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⑦ 車主未買交強險,將車借給他人發生事故,車主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是事故責任人承擔,只有在責任人無能力承擔的時候,才由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⑧ 出借車輛未購交強險,發生事故後各方怎麼承擔責任
由於對此問題無權威部門統一的規定,對此存在不同意見,從而導致不同地區的法院對此類案件有不同的判決。本文本文說明了各地方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的分歧、地方高院的規范性文件存在的問題及如何解決各地法院的分歧。關鍵詞:租賃車輛、過錯賠償原則、出租人借用人駕駛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關於這個問題,我國現行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車主在出借車輛後,是否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是法律實踐中必須解決的問題。本文說明了各地方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的分歧、地方高院的規范性文件存在的問題及如何解決各地法院的分歧。各地方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也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判決,有的判決判令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主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如果車主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持這種觀點的判決對於車主承擔何種賠償責任又有不同的認識,有的判令根據車主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有的則判令車主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的判決判令不論車主是否存在過錯,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持這種觀點的判決關於車主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有不同的判例,有的判決判令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的則直接判令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車輛出借後,車主已經不能實際控制車輛,車輛的承租人或借用人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所以應當由借用者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作為一種高速運輸工具,其運行必然給周圍環境帶來危險性,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或駕駛工作本身特點應讓車主承擔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車主在出借機動車時有過錯,即在出借機動車時應該注意到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導致交通事故的一些因素,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或雖然注意到但輕信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車輛沒有行車證;車輛有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借用人沒有有相應車型的駕駛證;借用人在借用車輛時的精神健康狀況不適合駕駛車輛(比如借用人借用車輛時處於醉酒狀態)等等。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目前一些地方高級法院的有關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指導性文件、文章中也以出借人(車主)存在過錯作為其承擔責任的前提,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租賃車輛,承租人自己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承租人僱傭的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應以承租人為被告。」第十二條「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依照前條規定確認被告。」第十三條「出租或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如出租人或出借人有過錯,應將出租人與承租人或出借人與借用人列為共同被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①一文中關於機動車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第(1):「機動車所有人出借或計程車輛,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備使用車輛的資格和能力,應由機動車所有人與借用人或租用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出借形式下的責任主體,在車輛所有人基於利益和信任的關系,將車輛租給或借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車輛的承租人或借用人是運行的支配者,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備使用和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能,基於信任關系,應當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文件確定了出借人的過錯賠償原則。無過錯的車主不承擔出借機動車肇事責任符合「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理論。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幾年做出的有關司法解釋體現了這一精神,如《關於被偷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於連環購車未辦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二、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民法一般認為,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將借用物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人負返還借用物義務的合同。如果出借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告知借用物瑕疵的,對於借用人因此所受的損害應當負有賠償責任。②對於合同責任外,出借人亦得因侵權行為才承擔責任。《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共同侵權概括式列舉了四種情況:一是共同故意致人損害;二是二人以上過失的直接結合致人損害;三是二人以上過失的間接結合致人損害;四是二人以上的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從現行法律規定看,承擔責任人與行為人不一致,或者是存在職務行為,或者是存在僱傭行為,或者是存在監護關系,或者是致人損害的動物或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者是致人損害行為本身的受益人。無償出借人不是上述情況的任何一種。對車輛的無償出借人(車主)而言,法律沒有另行規定歸責原則,應按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在本類案件中車主並不是實際侵權人,也不構成共同故意和共同危險,充其量屬於借用人的駕駛過失與出借人的出借行為間接結合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和過失,但分別實施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時應對車主的出借行為本身做出分析,車主的出借行為有沒有構成過失?如果沒有「過失」車主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有過失車主應按照其過失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借用人駕駛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不能直接回答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要分析車主的出借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車主的過錯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雖確定了出借人的過錯賠償原則,但只規定出借人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備使用車輛的資格和能力的情況下,出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疑縮小了出借人的過錯范圍,例如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並因該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而出借人出藉此機動車時未向借用人或租用人說明此缺陷的出借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一文中關於機動車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縮小了出借人的承擔責任的范圍,關於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②第七條的規定很有借鑒意義,「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並因該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沒有駕駛資質的;(三)依當時情形借用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的。」筆者認為,為更好的保護受害人,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應增大出借人的注意義務,建議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的規定的基礎上再增加一項:出借人將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出借或出租的出借人應在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的賠償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保護受害人最大限度地獲得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不能上路行駛,出借人將不能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出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具有一定過錯理應承擔過錯責任。如果出借人投保交強險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的賠償限額,出借人將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出借或出租的,出借人應在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的賠償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能使受害人最大限度地獲得賠償,更好地保護受害人。解決借用人駕駛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何種責任的爭議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應該由權威部門盡快出具解釋統一規定出借人在何種情況下須承擔賠償責任,承擔何種責任?筆者以為可以這樣規定:「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出借人出借或出租機動車時未向借用人或租用人說明機動車具有缺陷的,並因該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沒有駕駛資質的;(三)依當時情形借用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主要包括借用人因某種疾病或醉酒不能駕駛機動車);出借人將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出借或出租的出借人應在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結束語為統一借用人駕駛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何種責任,應盡快出具統一的解釋,使不同地區的法院對統一類型的交通事故有統一的判決依據,避免統一類型的交通事故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確保正確使用法律,不至於影響法律的尊嚴,破壞法律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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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沒買保險的車輛能過戶嗎
這個可定是不可以的,過戶時需要檢車,沒有保險就檢不了車,《這個檢車如同年檢一樣,不同的是不管你是剛年檢完還是兩年一檢的車,只要過戶就得從檢,所以保險是必要的,除非有人際關系。
⑩ 沒上保險的車直接開犯法嗎
機動車輛沒有強制保險是違法的,不投保險交管可扣車。